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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酒駕醉駕
害人害己文明交通
拒絕 “酒醉”駕
“就喝了一點!”
“離家近,幾分鐘就到!”
“晚上交警少,不會被查!”
“我酒量好,清醒得很!”
近日
通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
曝光5起醉酒駕駛
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典型案例
請大家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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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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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4日15時32分,胡某某飲酒后駕駛鄂L3***3二輪摩托車,自通山縣長豐村往湄溪村方向行駛,行至南林橋鎮羅城村蘆坑路段時,與吳某某駕駛的鄂LD***D小型汽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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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民警現場對胡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檢測結果為153mg/100ml。民警隨即將其帶至南林衛生院提取血樣。同年2月26日,咸寧歸真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胡某某血液樣本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83.54mg/ml,其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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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5日0時許,王某某駕駛鄂LE***6小型轎車自通山縣西站往德船村方向行駛,行至縣人民醫院路段時,與夏某某停放在路邊的甘AK***9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車輛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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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王某某駕車駛離現場。1時許,民警在其家中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85mg/100ml,隨后將其帶至通山縣人民醫院提取血樣。經咸寧歸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86.64mg/100ml,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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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5日19時40分許,黃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后經湖北軍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機動車),在通山縣大路鄉山口村仙蝦戲水農莊路段與宋某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雙方駕駛員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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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到場后發現黃某某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經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81mg/100ml,隨即將其帶至通山縣人民醫院提取血樣。經咸寧歸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48.02mg/100ml,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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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日21時許,焦某某駕駛鄂LE***9小型轎車,行至通山縣洋城壹號路段時,與朱某某停放在路邊的鄂LF***9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車輛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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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到場后發現焦某某有飲酒駕駛機動車嫌疑,因其多次呼氣式酒精檢測未果,遂將其帶至通山縣人民醫院提取血樣。經咸寧歸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99.37mg/100ml,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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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1日14時許,談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在通山縣九宮山鎮畈中村路段超車時,與江某某駕駛的無號牌三輪電動車發生碰撞,致江某某、談某某受輕微傷,兩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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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到場后發現談某某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經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96mg/100ml。民警遂將其帶至九宮山鎮衛生院提取血樣。同年3月13日,咸寧歸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談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90.22mg/100ml,其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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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五起案例,當事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均遠超80mg/100ml的醉駕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且都引發了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乃至人員受傷的后果,社會危害性顯著。
醉酒駕駛機動車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始終保持“零容忍”態度,依法嚴厲查處。廣大駕駛員務必時刻牢記“酒后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共同維護安全、文明、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
來源:通山公安
編輯:呂 希
一審:石麗麗
二審:洪 偉
三審:陳小彬
監制:朱封金
出品:咸寧日報網絡傳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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