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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一則消息在社交媒體上炸開了鍋:山東乳山一名統計局公務員,因對工作安排不滿,竟向單位飲水機中投放“刺激母豬發情用的激素”,持續長達兩年半之久,導致30余名同事身體異常,“上至局長、下至保安都像吃了四月肥一樣長肉”。
消息一出,輿論嘩然。“最奇葩投毒案”“現實版宮斗劇”“人不如豬”等調侃鋪天蓋地。然而,當獵奇的狂歡散去,這起案件留下的,是一個更沉重的問題:是什么讓一個人對朝夕相處的同事,做出如此駭人聽聞的事?
一、案件還原:從“集體發胖”到真相浮出水面
故事要從2017年說起。
山東省威海市乳山統計局,一個普通的機關單位。從2016年底開始,單位里陸續出現了一些“怪事”:多名同事莫名其妙地開始發胖,面部浮腫呈現“滿月臉”,肩背增厚形成“水牛背”;有人關節疼痛、精神抑郁,甚至有人出現股骨頭壞死等嚴重癥狀。
起初,大家以為是工作壓力大,或者身體偶然出了問題。但隨著出現癥狀的人越來越多,恐慌開始蔓延。直到一名受害同事因身體不適就醫,醫生提醒可能存在外部因素影響,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2019年7月,乳山市公安機關接到報案,隨即展開調查。通過監控錄像和細致排查,警方最終將目光鎖定在單位工作人員于某身上。調查結果令人震驚:這場持續兩年多的“怪病”,竟是于某精心策劃的報復行為。
二、犯罪事實:5600余支藥物,30余人受害
隨著調查深入,于某的犯罪軌跡逐漸清晰。
據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于某,男,1988年出生,在乳山市統計局工作期間,因對工作安排、職稱競聘民主評議結果等不滿,對多名領導和同事產生怨恨,并預謀實施報復。
自2016年11月13日至2019年6月底,于某通過網絡購買地塞米松(一種糖皮質激素類藥物)6785支,利用工作之便,將其中5600余支投放到單位各辦公室的桶裝飲用水中,以及多名同事使用的燒水壺、水杯內。
地塞米松是一種糖皮質激素,在臨床上用于抗炎、抗過敏等對癥治療。但長期、大量非醫療使用,會產生嚴重的副作用:向心性肥胖(滿月臉、水牛背)、骨質疏松、股骨頭壞死、血糖血壓升高、精神異常等。
于某的行為導致單位同事及外來人員30余人飲用后出現不良反應。經鑒定:
- 4人構成重傷二級
- 2人構成輕傷一級
- 2人構成輕傷二級
- 10人構成輕微傷
這是一組觸目驚心的數字。兩年半的時間里,于某像“上班”一樣,日復一日地往同事的水里投藥,將整個單位變成了一個慢性毒害的現場。
三、網傳“母豬發情激素”的真相與謠言
案件曝光后,網絡上最吸引眼球的無疑是“母豬發情激素”這個說法。
網傳聊天記錄顯示,于某投放的是“三合激素”(苯甲酸雌二醇、黃體酮、丙酸睪酮),是給母豬催情刺激交配用的。故事還繪聲繪色地描述:局長去北京協和醫院檢查,發現體內激素嚴重超標;兇手在單位垃圾桶里被找到裝獸藥的玻璃瓶等等。
2020年10月26日,乳山官方發布通報,對此作出回應:
- 于某在單位飲用水中投放的是醫用注射液,而非網傳的“母豬發情激素”;
- 網傳表述與查實情況存在明顯夸大和編造成分。
那么,于某投放的到底是什么?法院判決書明確載明:地塞米松,一種糖皮質激素類藥物。雖然并非網傳的“性激素”,但其危害性絲毫不亞于“發情藥”——長期大量攝入會導致嚴重的器質性損傷,甚至終身殘疾。
科普中國的一篇文章指出,激素類藥物在不同物種之間具有一定保守性,因此可以跨物種發揮作用。無論是地塞米松還是性激素,長期攝入都會對人體造成不可逆的傷害。于某選擇用激素投毒,恰恰利用了其隱蔽性強、起效慢、難以察覺的特點。
四、法律定性:為何不是“投毒罪”?
于某案在法律上引發了一個重要爭議:他的行為到底構成什么罪?
爭議焦點:地塞米松是不是“毒物”?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投放危險物質罪中的“危險物質”主要指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地塞米松作為一種糖皮質激素類藥物,在對癥使用時具有治療作用,其本身并非傳統意義上的“毒害性物質”。
因此,依據罪刑法定原則,于某的行為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最終定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審理認為,于某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 主觀上,于某既有報復特定領導和同事的直接故意,也有放任其他不特定人員(包括單位其他同事及外來辦事人員)受到傷害的間接故意;
- 客觀上,其行為不僅造成了特定報復對象的健康損害,也導致了其他多人受傷;
- 手段上,長期、大量向公共飲用水源投放藥物,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險方法”。
同時,于某的行為也觸犯了故意傷害罪,構成罪名競合。根據刑法原則,應擇一重罪處罰。由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重于故意傷害罪,法院最終以此罪定罪處罰。
量刑結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020年,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于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認為,于某犯罪動機卑劣,主觀惡性深,犯罪手段特別惡劣,危害后果特別嚴重。雖然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但不足以從輕處罰。宣判后,于某未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該判決。
五、社會反思:職場矛盾何以演變成“投毒案”?
于某案留給我們的,遠不止一個法律判例。
1. 職場矛盾疏導機制的缺失
于某的作案動機是什么?是對工作安排和職稱競聘結果不滿。這本應可以通過正常渠道表達訴求、尋求解決,但他選擇了最極端、最不可取的方式。
這起案件暴露出,在不少單位,職工訴求表達渠道不暢、矛盾調解機制缺失的問題依然存在。當一個人覺得“說理無門”時,極端報復就成了“最后的選項”。
2. 公共空間安全的脆弱性
于某案之所以令人不寒而栗,不僅因為其手段之惡劣,更因為其場景之日常。飲水機、桶裝水,是大多數人每天都在使用的公共資源。當這種日常場景變成犯罪現場時,每個人的不安全感都會被無限放大。
“此事件持續性與隱蔽性讓人不寒而栗,長期慢性毒害的震撼觀感甚至比突發惡性事件更讓人恐懼——不是突如其來的驚恐,而是細思極恐的后怕。”一位網友的評論,道出了無數人的心聲。
3. 輿論傳播中的“獵奇”與“真相”
于某案在輿論場中的傳播軌跡,也值得反思。
當案件最初曝光時,輿論的焦點不是對受害者的同情、對作惡者的譴責,而是對“母豬發情激素”的獵奇調侃。新京報發表評論文章指出:“莫把悲劇當趣聞,別拿不幸當笑柄。”
這種“獵奇心態”背后,是對他人苦難的漠視,也是對公共安全議題的輕佻。當我們將悲劇娛樂化,失去的不僅是對受害者的共情,更是對問題本質的思考能力。
六、延伸:當激素成為“武器”
于某案并非孤例。2024年5月,江西吉安又發生一起類似的“激素報復案”。
一名生豬養殖場的工人周某,因離職被扣工資心生不滿,竟向11頭母豬注射催產素,導致100余頭豬崽早產死亡,造成3萬余元經濟損失。周某因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被刑事拘留。
雖然這兩起案件的性質和后果不可同日而語,但它們共同揭示了一個問題:激素類藥物的易得性和隱蔽性,使其成為一些人實施報復的“理想武器”。如何加強對這類藥物的監管,如何建立公共空間的監控機制,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結語
于某案已經塵埃落定,但它留下的思考遠未結束。
這起案件告訴我們:職場的矛盾如果不能得到及時疏導,就可能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公共空間的安全如果得不到保障,每個人都可能成為下一個受害者;輿論如果只沉迷于獵奇而忽視真相,我們就永遠無法從悲劇中汲取教訓。
對于某本人來說,他的人生已經毀于自己的仇恨。對于那30多名受害者來說,身體的創傷或許永遠無法完全愈合。而對于我們每個人來說,這起案件應該成為一面鏡子:照見職場矛盾的隱患,照見公共安全的脆弱,也照見我們面對他人苦難時應有的態度。
正如法院判決書所言: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堅實盾牌,任何試圖挑戰公共安全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但愿于某案,能成為推動職場矛盾疏導機制完善、公共安全監管升級的一個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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