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父親向銀行貸款并委托擔保公司為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同日身份證上顯示已成年但出生證明上顯示未成年的女兒與擔保公司簽署了《保證反擔保合同》。因父親未能還款,擔保公司向銀行代償后將該對父女訴至法院,要求女兒承擔連帶保證反擔保責任,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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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0日,王某向銀行貸款50萬元用于經營,并委托某擔保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同日,為確保追償無憂,王某的女兒王某美、弟弟王某民分別與某擔保公司簽署了《保證反擔保合同》,為王某的借款向某擔保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合同通過手機線上簽訂,流程包含實名認證與人臉識別。
貸款到期后,因王某未能還款,某擔保公司于2025年3月向銀行代償本息共計40余萬元。隨后,某擔保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償還代償款及違約金,并要求王某美、王某民承擔連帶保證反擔保責任。王某美出生證明上出生日期為2005年11月30日,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為2005年10月25日。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十五條的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根據出生證明,王某美簽訂案涉合同時,未滿18周歲,已滿16周歲,系在校學生,沒有證據證明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的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通常涉及重大財產責任,明顯超出未成年人年齡、智力所能理解和承受的范圍,不屬于未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的有效民事行為。本案中王某美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本身就是借款人,其自身利益與未成年人的利益存在沖突,不能視為該擔保行為已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或同意。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基本原則應是最有利于被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作為監護人,其職責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卻利用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讓未成年人為其債務提供擔保,顯然不符合“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規定。
案涉反擔保合同因違反上述法律規定不發生法律效力。王某美對王某欠某擔保公司的代償款及違約金不承擔保證責任。綜上,法院依法駁回某擔保公司對王某美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未成年人不是債務“替罪羊”,王某美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是本案的債務人,讓女兒為自己償債,本質上是將商業風險轉嫁給未成年人,違背了監護制度的立法初衷。當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益存在沖突時,不能簡單視為法定代理人已經追認。此案雖是個案,卻折射出不少家庭在金融活動中的法律盲區。隨著互聯網金融的普及,人臉識別、電子簽名雖讓簽約手續變得簡單,但法律對特殊群體的保護門檻并未降低。
法官提醒:金融機構須嚴守底線,在簽訂擔保合同時,主動、嚴格核查擔保人是否成年,切不可因為流程便利而忽視主體資格審查;監護人應履職盡責,父母是子女的守護者,不是風險的轉嫁者,任何時候都不能用親情綁架子女,將債務壓力轉移給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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