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大家說一個比較少見的事情,就是濫用訴權。
司法系統其實是社會糾紛清理的最后底線。那么,如果我們在社會生活中有矛盾的情況下,最開始是不推薦使用司法系統的。
在這個系統中,雙方的選擇必然是要少。如果你通過個人協商解決這個問題,其實解決方案會很多、可選擇的方向也很多、方式方法都是很多的。司法其實應該是一個社會的最后選擇手段。所以司法系統不能是一個失效的狀態,你不能輕易說訴訟屬于濫權,這種情況其實是比較少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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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說一個特別的案例:當事人回避法院送達,不參加一審,二審。
也就是說你這個被告或者說這個當事人拒不參加一審,也拒不參加二審程序。一審,二審都完了,你這當事人再以“有新證據”為由,申請再審。
這樣做有好處?就是處理問題的級別會很高。比如說,基層法院一審,中級法院二審,再審就是高級法院了;如果是一審在中級法院的話,那二審就會在高級法院,再審原則上就是最高法了。如果這樣可行,就意味著被告不參加一審二審,就可以獲得更多的訴訟利益。
但是你是先天是有過錯的,是當事人先不履行參加訴訟義務,反而可以獲得更多利益。這與法理不合,“不應因違法而得利”。上句話可能不是很恰當,有常用的這么一個語句,“我們保護權利,但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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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保護權利,是什么意思?你如果參加了一審,二審了,這個司法審判還是錯誤的,而且你還發現了新證據,能完全推翻這個司法審判的結果。那么我們是可以給你再審。因為我們既要維護程序正義,也要要實體公正,是不是?那就可以再審,是不是?
但那明明你應該參加一審,二審,你都不參加,說明你就沒有把審判程序放在眼里。你都自己不把自己的權利、義務當回事,我為什么還要特別關心你的權利呢?倫理上說,這種情況下不予受理再審,也是可以的。
如果繼續糾纏訴訟有可能這樣呢?比如,一直要求再審被拒絕的時候,還一直糾纏。那就有可能會被法院處罰,拘留或罰款。雖然我沒有聽說這樣的例子,但是濫用訴權這個情況來講,那就已經是一種行為違法了。如果在司法領域形成違法的話,按說啊,是可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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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只是法院裁判,但是要說這種裁判,雖然復核法理,但沒有立法依據。也就是,如此裁判是沒有直接法理依據的,法律條文上沒有涵射這種處理方式。應該算一種司法上的自由量裁。
資料:最高法2021年,民申238號,大家自己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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