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日,央視曝光號稱“澳洲進口”的網紅保健品優思益存在原產地造假、虛假宣傳等嚴重問題——其宣稱的“墨爾本工廠”實為汽車維修站,產品系國內代工生產,無我國保健食品“藍帽子”認證卻違規宣傳“護眼”“抗藍光”等保健功效,在明星與主播的流量加持下,累計銷售額估算超15億元,一場精心策劃的“假洋牌”騙局徹底敗露。事件發酵后,李若彤、明道等多位曾帶貨該產品的明星緊急致歉并啟動先行賠付,而明星帶貨“翻車”后的責任劃分,也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結合此次優思益事件及相關法律規定,明星帶貨虛假保健品的責任可從民事、行政、刑事三個維度明確,同時需厘清“不知情”能否免責、與其他主體的責任邊界等關鍵問題。一、核心前提:明星帶貨≠“好物分享”,屬廣告代言行為很多明星在帶貨翻車后,常以“只是好物分享,未參與產品審核”為由推卸責任,但從法律層面來看,明星以推薦、證明、自用分享等形式在直播間帶貨,本質上屬于《廣告法》規定的廣告代言行為,并非單純的個人分享。尤其是保健品這類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法律對明星的注意義務提出了更高要求,明星不能以“團隊簽合同”“只負責念稿”“不懂審核”為由規避法定責任——親自使用產品、核驗產品資質,是明星帶貨的法定義務,而非可選擇性義務。此次優思益事件中,涉事明星即便聲稱“被品牌方欺騙”,也不能免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因為法律已明確排除“不知情”作為保健品帶貨的免責事由。二、明星帶貨“翻車”的三類法律責任(結合優思益案例)(一)民事責任:無條件連帶賠償,退款賠付是基礎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對于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含保健品),若存在虛假廣告并造成消費者損害,明星作為代言人需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無論明星是否明知產品造假,只要參與了虛假代言,就需與優思益品牌方、營銷方共同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到優思益事件中,民事賠償的范圍明確:一是退款,即消費者可要求退還購買產品的全部款項,此次李若彤、明道等明星承諾“無論是否開封均全額退款”,正是履行民事賠償義務的體現;二是懲罰性賠償,若認定優思益構成消費欺詐,消費者可主張“退一賠三”(賠償不足500元按500元計算);若產品被認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還可依據《食品安全法》要求“退一賠十”(最低1000元)。需要注意的是,明星的“先行賠付”僅屬于民事補救措施,不能替代后續可能產生的行政、刑事責任,消費者在獲得退款后,仍有權進一步主張懲罰性賠償。(二)行政責任:沒收所得+高額罰款,情節嚴重可禁業明星帶貨虛假保健品,若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將面臨明確的行政處罰。依據《廣告法》第六十一條,廣告代言人未實際使用產品就進行代言,或明知、應知宣傳內容虛假仍進行推廣的,將被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例如,此前演員潘粵明代言違法保健品廣告,被沒收違法所得約25.8萬元、罰款約25.8萬元;另一網紅達人因代言無資質保健品,被罰沒共計150.26萬元,可見行政處罰的力度不容小覷。此外,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若明星虛假、違法代言情節惡劣,還將被公開曝光、列入個人誠信記錄,實施失信聯合懲戒,且不得以處罰明星經紀公司替代對明星個人的處罰。若明星因行政處罰被認定為嚴重違法,還可能面臨3年內禁止任何廣告代言活動的禁業限制——此前景甜因代言普通食品虛假宣傳保健功效,被罰沒722萬元并禁業3年,就是典型案例。此次優思益事件中,涉事明星的違法所得(帶貨傭金)將被沒收,具體罰款金額需結合其帶貨銷售額、違法所得金額綜合判定。(三)刑事責任:情節嚴重可追刑責,或成虛假廣告罪共犯刑事責任是明星帶貨“翻車”的最嚴厲后果,主要針對情節嚴重的虛假宣傳行為。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經營者、發布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將構成虛假廣告罪,面臨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而明星若明知或應知優思益存在造假、虛假宣傳行為,仍深度參與帶貨——例如參與宣傳腳本設計、反復推廣產品、與品牌方簽訂高額分傭協議綁定利益等,可能被認定為虛假廣告罪共犯,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結合優思益事件來看,該品牌累計銷售額超15億元,涉及虛假宣傳、產地造假等多項違法行為,情節已較為嚴重。若后續調查發現,涉事明星存在上述深度參與行為,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即便明星未深度參與,若其帶貨行為對虛假宣傳的傳播起到關鍵推動作用,也可能被認定為情節嚴重,面臨刑事追責。需要明確的是,“解約道歉”僅能作為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不能免除已產生的刑事責任。三、關鍵補充:明星與其他主體的責任邊界優思益暴雷并非單一主體的過錯,而是品牌方、營銷方、平臺、明星等多方共同作用的結果,厘清各方責任邊界,能更清晰地明確明星的責任范圍:品牌方(優思益運營方廣州雅拉源):作為虛假宣傳、產地造假的核心主體,需承擔首要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是此次事件的主要責任方。營銷方(杭州索象):通過編造血統、購買虛假獎項、聘請專家背書等方式包裝優思益,是虛假宣傳的直接策劃者,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共犯,需與品牌方共同承擔責任。電商平臺(抖音、天貓、小紅書等):若未盡到資質審核、日常監管義務,明知或應知優思益違法卻未采取下架、封禁等措施,需與品牌方、明星承擔連帶責任;若無法提供商家真實信息,需向消費者先行賠付,同時面臨監管部門的處罰。此次三部門已約談三大平臺,要求其全面下架產品、徹查整改,正是對平臺責任的明確追究。明星:作為流量傳播者,其責任核心是“未盡審核義務”,需在自身過錯范圍內承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與品牌方、營銷方的責任相互獨立,不能以“品牌方造假”為由完全免責。四、總結:明星帶貨無“避風港”,責任認定有明確標準優思益事件再次警示:明星帶貨不是“躺賺”,流量越大,責任越重。明星帶貨虛假保健品的責任認定,核心圍繞“是否履行審核義務”“是否參與虛假宣傳”展開,具體可總結為三點:一是民事上,無條件與品牌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退款賠付是基礎;二是行政上,沒收違法所得并面臨高額罰款,情節嚴重可禁業;三是刑事上,深度參與虛假宣傳可能構成犯罪,面臨刑事處罰。對于消費者而言,可通過留存訂單、宣傳截圖、產品包裝等證據,通過協商、投訴、訴訟等方式維權;對于明星而言,需摒棄“流量至上”的心態,嚴格履行產品審核義務,拒絕為無資質、虛假宣傳的保健品帶貨——畢竟,“不知情”不能免責,“先行賠付”也不能抵消法律責任,唯有堅守法律底線,才能避免帶貨“翻車”后的責任追究。此次優思益事件的后續調查,也將為明星帶貨保健品的責任認定提供更具體的參考,推動行業規范發展。
2026年4月1日,央視曝光號稱“澳洲進口”的網紅保健品優思益存在原產地造假、虛假宣傳等嚴重問題——其宣稱的“墨爾本工廠”實為汽車維修站,產品系國內代工生產,無我國保健食品“藍帽子”認證卻違規宣傳“護眼”“抗藍光”等保健功效,在明星與主播的流量加持下,累計銷售額估算超15億元,一場精心策劃的“假洋牌”騙局徹底敗露。事件發酵后,李若彤、明道等多位曾帶貨該產品的明星緊急致歉并啟動先行賠付,而明星帶貨“翻車”后的責任劃分,也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結合此次優思益事件及相關法律規定,明星帶貨虛假保健品的責任可從民事、行政、刑事三個維度明確,同時需厘清“不知情”能否免責、與其他主體的責任邊界等關鍵問題。
一、核心前提:明星帶貨≠“好物分享”,屬廣告代言行為
很多明星在帶貨翻車后,常以“只是好物分享,未參與產品審核”為由推卸責任,但從法律層面來看,明星以推薦、證明、自用分享等形式在直播間帶貨,本質上屬于《廣告法》規定的廣告代言行為,并非單純的個人分享。尤其是保健品這類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法律對明星的注意義務提出了更高要求,明星不能以“團隊簽合同”“只負責念稿”“不懂審核”為由規避法定責任——親自使用產品、核驗產品資質,是明星帶貨的法定義務,而非可選擇性義務。此次優思益事件中,涉事明星即便聲稱“被品牌方欺騙”,也不能免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因為法律已明確排除“不知情”作為保健品帶貨的免責事由。
二、明星帶貨“翻車”的三類法律責任(結合優思益案例)
(一)民事責任:無條件連帶賠償,退款賠付是基礎
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對于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含保健品),若存在虛假廣告并造成消費者損害,明星作為代言人需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無論明星是否明知產品造假,只要參與了虛假代言,就需與優思益品牌方、營銷方共同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到優思益事件中,民事賠償的范圍明確:一是退款,即消費者可要求退還購買產品的全部款項,此次李若彤、明道等明星承諾“無論是否開封均全額退款”,正是履行民事賠償義務的體現;二是懲罰性賠償,若認定優思益構成消費欺詐,消費者可主張“退一賠三”(賠償不足500元按500元計算);若產品被認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還可依據《食品安全法》要求“退一賠十”(最低1000元)。需要注意的是,明星的“先行賠付”僅屬于民事補救措施,不能替代后續可能產生的行政、刑事責任,消費者在獲得退款后,仍有權進一步主張懲罰性賠償。
(二)行政責任:沒收所得+高額罰款,情節嚴重可禁業
明星帶貨虛假保健品,若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將面臨明確的行政處罰。依據《廣告法》第六十一條,廣告代言人未實際使用產品就進行代言,或明知、應知宣傳內容虛假仍進行推廣的,將被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例如,此前演員潘粵明代言違法保健品廣告,被沒收違法所得約25.8萬元、罰款約25.8萬元;另一網紅達人因代言無資質保健品,被罰沒共計150.26萬元,可見行政處罰的力度不容小覷。
此外,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若明星虛假、違法代言情節惡劣,還將被公開曝光、列入個人誠信記錄,實施失信聯合懲戒,且不得以處罰明星經紀公司替代對明星個人的處罰。若明星因行政處罰被認定為嚴重違法,還可能面臨3年內禁止任何廣告代言活動的禁業限制——此前景甜因代言普通食品虛假宣傳保健功效,被罰沒722萬元并禁業3年,就是典型案例。此次優思益事件中,涉事明星的違法所得(帶貨傭金)將被沒收,具體罰款金額需結合其帶貨銷售額、違法所得金額綜合判定。
(三)刑事責任:情節嚴重可追刑責,或成虛假廣告罪共犯
刑事責任是明星帶貨“翻車”的最嚴厲后果,主要針對情節嚴重的虛假宣傳行為。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經營者、發布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將構成虛假廣告罪,面臨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而明星若明知或應知優思益存在造假、虛假宣傳行為,仍深度參與帶貨——例如參與宣傳腳本設計、反復推廣產品、與品牌方簽訂高額分傭協議綁定利益等,可能被認定為虛假廣告罪共犯,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結合優思益事件來看,該品牌累計銷售額超15億元,涉及虛假宣傳、產地造假等多項違法行為,情節已較為嚴重。若后續調查發現,涉事明星存在上述深度參與行為,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即便明星未深度參與,若其帶貨行為對虛假宣傳的傳播起到關鍵推動作用,也可能被認定為情節嚴重,面臨刑事追責。需要明確的是,“解約道歉”僅能作為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不能免除已產生的刑事責任。
三、關鍵補充:明星與其他主體的責任邊界
優思益暴雷并非單一主體的過錯,而是品牌方、營銷方、平臺、明星等多方共同作用的結果,厘清各方責任邊界,能更清晰地明確明星的責任范圍:
- 品牌方(優思益運營方廣州雅拉源):作為虛假宣傳、產地造假的核心主體,需承擔首要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是此次事件的主要責任方。
- 營銷方(杭州索象):通過編造血統、購買虛假獎項、聘請專家背書等方式包裝優思益,是虛假宣傳的直接策劃者,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共犯,需與品牌方共同承擔責任。
- 電商平臺(抖音、天貓、小紅書等):若未盡到資質審核、日常監管義務,明知或應知優思益違法卻未采取下架、封禁等措施,需與品牌方、明星承擔連帶責任;若無法提供商家真實信息,需向消費者先行賠付,同時面臨監管部門的處罰。此次三部門已約談三大平臺,要求其全面下架產品、徹查整改,正是對平臺責任的明確追究。
- 明星:作為流量傳播者,其責任核心是“未盡審核義務”,需在自身過錯范圍內承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與品牌方、營銷方的責任相互獨立,不能以“品牌方造假”為由完全免責。
四、總結:明星帶貨無“避風港”,責任認定有明確標準
優思益事件再次警示:明星帶貨不是“躺賺”,流量越大,責任越重。明星帶貨虛假保健品的責任認定,核心圍繞“是否履行審核義務”“是否參與虛假宣傳”展開,具體可總結為三點:一是民事上,無條件與品牌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退款賠付是基礎;二是行政上,沒收違法所得并面臨高額罰款,情節嚴重可禁業;三是刑事上,深度參與虛假宣傳可能構成犯罪,面臨刑事處罰。
對于消費者而言,可通過留存訂單、宣傳截圖、產品包裝等證據,通過協商、投訴、訴訟等方式維權;對于明星而言,需摒棄“流量至上”的心態,嚴格履行產品審核義務,拒絕為無資質、虛假宣傳的保健品帶貨——畢竟,“不知情”不能免責,“先行賠付”也不能抵消法律責任,唯有堅守法律底線,才能避免帶貨“翻車”后的責任追究。此次優思益事件的后續調查,也將為明星帶貨保健品的責任認定提供更具體的參考,推動行業規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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