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公證遺囑遺產全給婚生女兒也不行,私生子起訴并分得部分遺產!這案子有個問題,在男子去世后沒法跟這個自稱是私生子的人做親子鑒定,怎么確認兩人有親子關系呢?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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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去世留有公證遺囑,確定每年10萬元贍養母親,其余房產、存款等均歸婚生女小王。這時,有人以王先生的非婚生子的身份,起訴要求分得遺產。
原告稱自己的母親與王先生在2016年相識,然后生育了原告。由于王先生當時已婚并育有一女,所以原告是王先生的非婚生子,但非婚生子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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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遺囑優先于法定繼承,王先生立遺囑遺產歸女兒,正常情況即使原告是他兒子也無權分遺產。但民法典有特殊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本案的原告正好還未成年,如果能證明親子關系,王先生立遺囑把遺產全給女兒就不行了,得給原告一定的遺產份額作為生活保障。對私生子有權分遺產很多人是反對的,但現法律就是這么規定的。所以本案的關鍵就是原告能不能證明與王先生的親子關系。
王先在世時和原告沒有做過親子鑒定,去世后也沒法做這個親子鑒定了,那法院怎么認定兩人是不是父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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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是可以讓原告和王先生的女兒做鑒定,看兩人是不是姐弟關系。但小王拒絕和原告做親緣關系鑒定,這個法院也不能強制。原告的解決方案是,向法院提交了確認王先生父母是原告祖父母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這說明王先生的父母的態度是配合原告,這也成了一個關鍵證據。
當然,原告證明了自己是王先生父母的孫子,不能必然得出是王先生的兒子的結論,因為還有其他關系的可能。此外,原告還提供了王先生生前通過微信多次關心原告日常生活及就醫等事實的證據。這兩個證據單獨哪一個都不夠,但加在一起證明力就強了。
法院認為:結合祖孫鑒定的結論和王先生生前關心原告生活及就醫的事實,原告的主張能夠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再加上王先生的女兒拒絕與原告做親緣關系鑒定,不能舉證否定這個關系,法院據此確認原告與王先生之間存在親子關系。這種以間接方式證明親子關系的案例,以前我曾經介紹過。當然,遺囑不會因此完全失效,只是因為存在未成年的非婚生子,所以法院判決酌定保留一定遺產份額由原告繼承,其他遺產仍按王先生的遺囑處理。對這個結果大家怎么看?
本文作者: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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