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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清明時,春風寄思,慎終追遠。祭掃緬懷、踏青尋春,既是傳承民俗,也是安放思念。節日氛圍之中,更需繃緊安全與法治之弦,一些看似平常的行為,背后可能暗藏法律隱患。這份“普法指南”請您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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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節祭祀時,我們時常以焚香燒紙、點蠟燭這些形式來祭奠先人,因祭掃不慎而將周邊植被森林點燃引發大火的現象近年來屢屢發生。因此,清明祭祀時一定要嚴格遵守森林防火規定,注意用火安全。一旦發生火災,需第一時間向消防部門報案,以控制火情蔓延、減少火災損失。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構成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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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假幣、在祭祀用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是違法行為,切不可購買,更不能制造、販賣假幣。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一)故意毀損人民幣;(二)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
《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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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受法律的嚴格保護、全社會的共同尊崇。無論是網絡平臺上的侮辱詆毀,還是紀念設施內的不當行為,無論情節輕重,只要觸碰法律紅線,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祭掃寄哀思,出行守秩序。
寶雞中院在此提醒市民:
文明祭掃、平安出行,
讓緬懷守規矩,讓清明更清朗。
圖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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