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司法實踐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直是法律重點關注和打擊的對象。本文通過對多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典型案例進行深入剖析,系統梳理了該類犯罪行為的法律特征、入罪要件、司法認定標準以及量刑差異原因。案例涵蓋虛假和解、虛構租賃關系、轉移財產、轉讓擔保財產等多種逃避執行手段,充分展現司法機關在打擊拒執犯罪中的審慎態度與精準適用法律的要求。通過對這些案例的分析,進一步歸納了實踐中典型裁判規則,旨在為司法實務提供參考與借鑒。
一、典型案例評析
案例一
侯某某、邱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以虛假和解方式放棄到期債權逃避執行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間,被告侯某某以公司周轉困難為由,多次向原告程某借款。債務期限屆滿后,被告侯某某未依約按時還款,原告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侯某某償還借款,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判令被告侯某某應向原告程某償還借款本金310萬余元并支付利息。
判決生效后,侯某某仍未履行還款義務,程某遂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查明侯某某對另案被告邱某享有210萬余元的到期債權,于是多次向邱某發出履行到期債權通知書,要求邱某暫停向侯某某支付到期欠款,并在上述款項付款時間到達時,直接將應付給侯某某的款項轉付至法院賬戶。又查,因邱某未履行還款義務,侯某某亦向其他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查封邱某名下房產。其后,二人為了各自的利益,經商討后于2021年8月21日達成虛假的執行和解協議書,協議約定邱某以支付10萬元作為對價,換取侯某某主動放棄剩余債權,并且向另案法院申請結案,申請解除對邱某名下房產的查封以及解除一切執行措施,意圖以此保住邱某的房產,進而達到規避法院強制執行的目的。經執行法官多次釋法說理,侯某某與邱某仍拒不悔改,矢口否認惡意串通的情況,且侯某某繼續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南山區法院將侯某某、邱某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的相關證據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2年4月,侯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邱某經偵辦民警勸說后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案件審理階段,侯某某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嚴重性,主動供述其與邱某虛假和解的情況,表示要撤銷與邱某之間的和解協議;同日,另案執行法院裁定重新查封邱某名下原涉案房產。2022年6月,經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以侯某某、邱某犯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侯某某具有履行能力,通過和另案當事人邱某達成虛假和解的方式,放棄部分到期債權,并向另案法院申請結案,意圖規避對到期債權的執行,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二
邱某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通過虛構長期租賃關系逃避執行
【基本案情】
2022年,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房屋租賃糾紛中,審理法官發現,原告朱某與被告邱某并非單純的出租人與承租人關系,二人在2015年即多有交集。邱某深陷多起債務糾紛導致房屋于2018年被姑蘇法院拍賣,而成功競拍的買受人正是朱某。審理法官迅速與該院執行法官取得聯系,共同調取相關執行案件卷宗進行研判,最終認定朱某等人存在拒執犯罪嫌疑。于是法院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經偵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間,邱某因對外負債無力償還引發多起糾紛陸續進入訴訟程序,其與配偶郁某名下共同所有的房屋被法院查封。為規避法院執行,邱某與朱某等人共謀,虛構該房屋存在長達15年的租賃關系,并偽造支付租金的憑證等材料,導致該房屋在處置中“帶租拍賣”,并由朱某以300萬余元低價競得。嗣后,朱某又將該房屋以54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
2022年12月,經姑蘇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以邱某、朱某、郁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邱某、朱某、郁某二年至六個月不等的刑期,并適用緩刑。
【典型意義】
虛構借貸關系、偽造長期租賃合同,意圖造成后續房屋帶租拍賣低價受讓,是不動產強制處置中較為典型的拒執犯罪行為。本案中,被執行人邱某與朱某等人串通,偽造長期租賃合同,意圖使被執行房屋在處置中帶租拍賣并由朱某低價買受后出售,以實現非法占有部分房屋價款的目的,進而規避執行,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三
王某、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通過協議離婚方式轉移財產、抗拒執行
【基本案情】
李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王某償還李某借款50萬元及利息4萬元。判決生效后,王某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李某于2020年1月向寶坻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強制提取了被執行人王某在法院另一執行案件中應得執行款25158元,強制扣劃了王某名下賬戶存款1240元,共執行到位26398元,此外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后經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王某于2020年1月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書后,與其妻王某某商議,預謀轉移財產,王某某明知王某被強制執行,為抗拒執行,仍與王某于次日辦理離婚手續,協議將所有財產轉移給王某某,所有債務由王某負擔。2021年6月,王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寶坻區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此后,法院還查明王某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將錢款用于賭博。王某與王某某的上述逃避法律義務、對抗執行的行為致使法院判決長期無法執行。
寶坻區法院將王某、王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立案偵查。王某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于2021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審。王某某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于2022年8月被取保候審。在王某被刑事拘留期間,其家屬于2021年11月主動將判決確定的借款金額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全部給付申請執行人李某,同時李某向王某、王某某出具了諒解書。2022年8月,經寶坻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以王某、王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王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判處王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后,不僅沒有考慮依法履行法律義務,還與妻子共謀以協議離婚的方法將其名下全部財產轉移到妻子名下,抗拒法院執行。依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四
孫某、劉某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
【基本案情】
黑龍江省五常市某公司與劉某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平房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劉某輝給付某公司欠款人民幣99萬余元。判決生效后,劉某輝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義務,某公司申請執行。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與劉某輝、擔保人孫某(系劉某輝前妻)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根據和解協議,孫某以其名下大眾牌轎車和位于平房區的房產為劉某輝執行生效判決提供擔保。后續執行中,平房區法院將孫某提供擔保的房產依法拍賣,執行到位金額18萬余元。另經查,孫某與劉某輝已于2019年12月將提供擔保的車輛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他人,并辦理了車輛轉移登記,轉讓款項并未用以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2022年7月,平房區法院將孫某、劉某輝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2022年8月,孫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劉某輝主動投案。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平房區法院以孫某、劉某輝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二年;判處劉某輝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
【典型意義】
執行和解期間,擔保人孫某、被執行人劉某輝未全面履行和解協議并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系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五
李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能作出不起訴決定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王某某與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該公司10日內償還王某某本金200萬元及利息。該公司到期未履行給付義務,王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先后查封被執行人多套房產。
2016年6月,李某某與王某某簽訂以房抵債和解協議,二人簽署相應房產的認購協議書。因房地產價格發生波動,王某某反悔,不同意以房抵債方式執行,一直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2017年11月,王某某以和解協議未履行為由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法院恢復執行,再次查封該公司多處房產。李某某以“雙方債權債務已結清、查封標的物價值遠超執行標的”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被法院予以駁回。2018年7月至12月,桃城區法院兩次向該公司下達報告財產令,該公司對報告財產令未予以理會,法院遂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
2019年3月,公安機關以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李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偵查。2021年3月,公安機關提請桃城區人民檢察院對李某某批準逮捕。2021年3月,桃城區檢察院經檢委會研究,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李某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2021年7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9月,桃城區檢察院審查認定該房地產公司、李某某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建議當事人通過民事途徑解決雙方之間的借貸糾紛。目前,王某某已經就該借貸糾紛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正在依法審理中。
【典型意義】
認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遵從立法原意,堅持客觀公正立場,全面審查證據。要實質審查被執行人是否具有“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形,是否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積極追求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并注意結合當時經濟市場背景予以綜合考量。對于具有房產擔保,且查封標的物價值超過執行標的情形的,要注意避免僅憑“未報告財產情況”等情形簡單入罪。要注意將涉案企業在判決、裁定執行期間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與“轉移、隱藏財產”情形加以有效區分,進行客觀評判,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煦濱刑事團隊律師評析
(一)典型案例的共性分析
1.行為特征:
直接對抗執行措施:如虛假和解(案例一)、虛構租賃關系(案例二)、轉移財產(案例三)、轉讓擔保財產(案例四)。
主觀惡意明顯:行為人均明知判決義務,仍通過共謀、偽造等手段積極逃避執行。
客觀損害后果:導致生效判決長期無法執行,嚴重侵害申請執行人權益和司法權威。
2.入罪核心要件: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案例中行為人實際具有履行能力(如持有財產、債權或擔保物),但通過非法手段規避執行,典型行為包括隱藏轉移財產、違反限高令、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等。
“情節嚴重”:如導致執行標的滅失(案例四)、低價處置財產(案例二)、長期拖延執行(案例三)。
3.刑事追責程序:
法院與公安、檢察機關協作,通過審執聯動發現線索(案例二),或依職權移送偵查(案例一、三、四)。
(二)典型案例的差異化分析
1.案例五的特殊性:
不起訴決定的關鍵:檢察機關嚴格審查“有能力執行”的客觀證據,認為查封房產價值遠超債務,且企業未轉移財產,僅未報告財產不足以入罪。
司法謙抑性體現:避免機械適用“未報告財產”入罪,強調需結合市場背景、企業經營活動綜合判斷。
2.量刑差異的考量:
刑期與緩刑適用:主犯刑期較長(案例二邱某判兩年),從犯或悔罪者適用緩刑(案例三、四)。
行為后果影響量刑:如案例一虛假和解導致房產解封,情節更重,故判處實刑;案例四因事后部分履行,適用緩刑。
(三)典型裁判規則歸納
1. 財產處置行為可單獨定罪:《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明確,財產用途不影響定罪,僅需證明轉移行為導致執行不能;
2. 單位犯罪追責直接責任人:如某銅業公司拒執案,直接主管人員彭某被追究刑事責任;
3. 持續拒執加重情節:山西高院典型案例顯示,被執行人多次規避執行、隱瞞收入,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實務建議:申請人可通過財產線索調查、申請法院調取銀行流水等方式固定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的證據;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及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啟動自訴程序
(四)總結
筆者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需緊扣“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三大要件,典型案例展現了司法機關對惡意逃避執行行為的嚴厲打擊態度,同時強調對證據的實質審查和刑罰的精準適用。體現了司法審慎原則,平衡了打擊犯罪與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關系。未來實踐中,需進一步細化“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統一法律適用尺度,以維護司法權威與社會公平正義。
律師簡介
王旭斌,山東煦濱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律師。煙臺市人大常委會監督法院檢察院專家庫成員、煙臺市“優秀青年律師”、煙臺市“優秀青年志愿者”、萊山區“青年法治先鋒”,擁有十三年法律服務經驗。本科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畢業于美國南加州大學,具備雙語法律服務能力,法律理論功底深厚,實戰經驗豐富。
尤其擅長經濟類犯罪、職務犯罪、網絡犯罪辯護。深諳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熟悉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全流程司法邏輯,擅長從證據鏈條、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中尋找辯點,堅持有效辯護。擁有大量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罪輕辯護的成功案例。
帶領團隊創辦刑事辯護品牌“煦濱刑事辯護”,團隊成員多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知名高校法學專業,或具備法院、檢察院工作經歷,部分成員執業超過十年。團隊累計辦理刑事案件數千起,涉及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涉黑惡案件及企業合規等多領域刑事案件,具有強大的理論支撐和豐富的實務經驗,成功辦理多起無罪辯護成功的精品案例。
團隊著有《煦濱刑事辯護產品手冊》《刑事律師首次會見全流程指引》《刑事案件精細化閱卷法律服務》《致刑事案件家屬的一封信》《山東煦濱律師事務所刑事案件委托指引》等指導性文件,幫助委托人更好地了解刑事訴訟程序和相關法律知識,讓法律服務過程更加透明、可感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