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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梧桐小編
4月7日,四川證監局公布《關于對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四川證監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該所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按規定制作、保存工作底稿。該所為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IPO項目提供法律服務中,未在業務委托60日內妥善完成工作底稿歸檔工作。二是查驗計劃未完全落實,未按規定說明原因或采取其他查驗措施。該所對發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對外擔保事項原計劃“訪談負責人及法務負責人”,但未按照該查驗計劃執行,并且未說明未完成原因或采取的其他措施。三是未按規定進行函證方式查驗。該所對發行人應收賬款情況采取函證方式查驗,部分函證對方在函證規定的最后期限屆滿時未回復,經辦律師未對相關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四是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內容不準確。該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存在專利日期、房產地址及文書編號等內容披露不準確的情況。
四川證監局決定對該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要求該所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嚴格按照《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進一步完善工作底稿制作歸檔、核查和驗證工作,確保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真實、準確、完整,邏輯嚴密、論證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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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
我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你所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未按規定制作、保存工作底稿。你所為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項目提供法律服務中,未在業務委托60日內妥善完成工作底稿歸檔工作,違反了《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中國證監會公告〔2010〕33號,以下簡稱《執業規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二是查驗計劃未完全落實,未按規定說明原因或采取其他查驗措施。你所對發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對外擔保事項原計劃“訪談負責人及法務負責人”,但未按照該查驗計劃執行,并且未說明未完成原因或采取的其他措施,違反了《執業規則》第九條的規定。
三是未按規定進行函證方式查驗。你所對發行人應收賬款情況采取函證方式查驗,部分函證對方在函證規定的最后期限屆滿時未回復,經辦律師未對相關情況作出書面說明,違反了《執業規則》第十七條的規定。
四是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內容不準確。你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存在專利日期、房產地址及文書編號等內容披露不準確的情況,違反了《執業規則》第七條的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六項、十五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所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嚴格按照《管理辦法》《執業規則》進一步完善工作底稿制作歸檔、核查和驗證工作,確保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真實、準確、完整,邏輯嚴密、論證充分。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6年3月31日
據公開資料,該警示函所涉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4日上市,證券代碼30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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