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鐘曉璐
同村鄰里遇紅白喜事幫工,是鄉村互幫互助的傳統。但若在幫工過程中發生意外受傷,賠償責任該如何承擔?近日,成都金牛法院妥善調解一起因義務幫工抬棺受傷引發的賠償糾紛案件。
原告張某與被告唐某某系同村老鄉,平日相處和睦。2024年7月,唐某某母親去世,辦理喪事期間,他請張某幫忙抬運棺材,并按習俗為張某封了紅包200元。不料在幫工過程中,張某被重力壓傷致胸腰椎骨折,隨即被送往鎮中心衛生院治療。因傷情嚴重,鎮中心衛生院無法處理,次日便將其轉至縣人民醫院。2024年7月14日至7月19日,張某在該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胸椎多節段壓縮性骨折和重度骨質疏松。2025年4月27日至5月14日,張某又進入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受傷期間,唐某某支付了張某1200元誤工費。
傷情穩定后,張某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因與唐某某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張某遂將楊某某訴至金牛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9.4萬元。
庭審過程中,唐某某提出:“張某受傷時已經快70歲了,本身身體就不好,病歷上也寫著骨質疏松。我們懷疑他不只是因為抬棺材受傷,骨折是新傷還是舊傷有疑問,對他的傷殘等級也有異議。”
為查明案件事實,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法官依法準許唐某的重新鑒定申請,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就骨折新舊屬性、傷殘等級、外傷與傷殘的參與度、第三次住院與外傷的因果關系等事項進行鑒定。
新的鑒定結論為:張某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符合新鮮損傷的表現,外傷致胸8、11椎體骨折,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伴椎管內骨性占位屬九級傷殘,張某的傷殘與案涉事故發生時所受外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受外傷系其主要原因,張某第三次住院與抬棺材當日所受外傷無明確因果關系。
承辦法官并未簡單一判了之,而是充分考慮到雙方系同村鄉鄰,案件源于鄰里互助的善意,若機械判決極易激化矛盾,割裂多年的鄰里情分。
為此,法官在本案中堅持調解優先、以和為貴的理念,主動組織雙方開展調解工作。調解過程中,法官一方面向雙方細致釋明相關法律規定,明確被幫工人對幫工人因幫工行為遭受的人身損害應承擔的相應責任,讓雙方明晰自身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另一方面,立足鄉土人情,耐心勸導雙方換位思考,感念鄰里互助的初心,摒棄對立情緒,理性協商賠償事宜。
最終,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唐某某向張某分期支付相應賠償款項69000元,這起鄰里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