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了,債還要還嗎?
公司需要以破產財產償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職工的工資和社保費用、補償金;公司所欠的稅費;以及普通的債務。但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則不能清償的部分在公司注銷后可以不再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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