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下商鋪才十多天,因找到更合適的地段想另租商鋪無可厚非,但要求房東全額退還押金和租金,沒這種好事!近日,始興法院審結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任性”租客的訴求被法院駁回,最終為自己的違約行為“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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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陳某和雷某簽訂了《店鋪租賃合同》,租賃雷某名下的一處門店,還按約定支付了3600元保證金及首月租金1800元,合計5400元,雷某也按時把商鋪交付給陳某使用。然而僅僅過去11天,陳某因為和他人談妥了另一處門店的合租事宜,口頭向雷某提出解除合同,還要求對方把押金和租金全部返還,遭到雷某拒絕,雙方協商無果后,陳某將雷某訴至始興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店鋪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合同明確約定,合同未到期乙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予返還租賃保證金。陳某因找到更優惠的合租方案就單方毀約,其行為已構成違約。雷某雖不同意解除案涉合同,但自認在陳某提出解除合同后便張貼招租廣告,雙方均以實際行動表明不再履行合同,法院予以認定案涉合同于同年4月起訴狀送達之日解除。陳某應當支付首月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首月租金1800元,法院不予支持。最終,始興法院依法判決案涉《店鋪租賃合同》于2025年4月解除,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商鋪租賃涉及租金、押金等重要財產權益,簽訂合同前,承租人務必審慎評估自身的經營需求、資金實力及履行能力,充分了解合同中關于解除合同、違約責任等核心條款,切勿因一時沖動、盲目決策簽訂合同。同時,也倡導租賃雙方秉持誠信原則,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若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解除合同,應與對方友好協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文字:謝素芬 李雯欣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誠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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