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界面新聞
2026年4月9日,民航局發布關于征求《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知,這個施行了20年的規定將迎來一輪全面修訂,定期航線經營許可有效期從“三年一申請”改為“長期有效”。
與舊規相比,《征求意見稿》在基本原則中增加了全新的管理理念,包括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堅持統籌與發展與安全;優化航線資源配置,打造支撐有力的骨干網,構建普惠均衡的基礎網,暢通航空貨運通道,推動民航業實現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等。
在管理方式上,舊版將航線分為“核準”和“登記”兩類進行管理。新版則提出“分級分類管理”:由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國內航線實施分級管理;根據國內航線性質、運行繁忙程度、市場競爭狀況等因素實施更精細化的分類管理。
新規將航線分為定期航班運輸航線和不定期航班運輸航線,更加適應市場變化。
對于定期航線,新規在申請與審批流程上更加簡化、高效和透明。
在申請方式上,舊版為單一的提前申請模式(開航前45天),新版采用“集中申請與日常申請相結合”的方式,更具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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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對申請的受理、審批與許可證頒發均規定了時限,并壓縮了相應時限。如舊版規定,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自受理申請之日30日內作出核準決定。新規則將異議時限壓縮至5個工作日,將核準時限減少至20個工作日。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受理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新規對定期航班的管理給予了企業更多自由度。
在開航方面,舊版規定凡核準經營許可后,60日內未安排航班或因空運企業自身原因航班執行率不足50%的,核準機關可以撤銷其經營許可,且2年之內不再受理該空運企業就該航線或相關航線提出的經營許可申請。
新規則明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于航線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計劃開航之日起3個月內安排航班計劃并執行。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開航的,可向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延長,延期最多不超過30日。
新規還對定期航線經營許可的變更、終止作出了更為精細的規定,其中特別新增了獨飛航線經營終止的特殊要求。
獨飛航線,是指由唯一一家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依法取得航線經營許可的航線。對于已安排航班計劃的獨飛航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在終止航線經營許可時,應當至少提前1個月向社會公告,并同時報頒發航線經營許可的部門備案。
對于不定期航線,新規明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可在春運、暑運等市場需求相對集中的特定時段申請不定期航線。對于執行重大運輸任務、飛機定檢、地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他國家機構臨時需求等特殊情況,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可隨時提交申請,并視情簡化審批程序。
在罰則上,新規明確規定了未經許可從事經營活動、非法使用許可證、限縮班次等12種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嚴重者將吊銷航線經營許可證,最高罰款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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