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誠信是科技創新的基石,是守護人民健康、實現科技自立自強的重要保障。國家衛生健康委始終堅持預防與懲治并舉、自律與監督并重,對科研不端行為“零容忍”,持續深入開展醫學科研誠信專項治理,積極營造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根據《加強醫學科研誠信專項治理的工作方案》相關工作部署,現對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查實的部分涉及“論文工廠”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開通報。
各醫療衛生機構、醫學科研機構和廣大醫學科研人員要深刻認識科研誠信底線意識的重要性,以通報的科研誠信違規案件為警示,切實增強遵守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范的思想自覺與行動自覺,共同推動衛生健康領域科研作風學風建設,為健康中國和科技強國建設貢獻更大力量。
一、天津市某醫院李萍為通訊作者、張敏為第一作者,毛雪梅、張鴻艷為其他作者發表的論文“Regulatory mechanism of miR-525-5p in over-invasion of trophoblast”。經調查,該論文存在代投論文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李萍: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榮譽;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稱;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取消已獲得的專家稱號,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5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5年內暫停招收研究生導師資格;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評審專家等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對第一作者張敏:認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為,針對其科研不嚴謹行為,予以科研誠信警示教育。
對其他作者毛雪梅、張鴻艷:認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為,不予處理。
二、遼寧省某醫院李寶山為通訊作者,劉雙、趙昍朋、孟慶艷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Screening of potential biomarkers for polycystic ovary syndrome and identification of expression and immune characteristics”。經調查,該論文存在代寫代投、買賣論文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李寶山,第一作者劉雙、趙昍朋、孟慶艷:院內公開通報;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10年;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7年;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7年;記入嚴重科研失信行為數據庫。
三、江蘇省某醫院毛慶為第一作者兼通訊作者,梁秀琳、章傳龍為其他作者,廣西壯族自治區某醫院龐毅恒、盧永祥為其他作者發表的論文“LncRNA KLF3-AS1 in human mesenchymal stem cell-derived exosomes ameliorates pyroptosis of cardiomyocytes and myocardial infarction through miR-138-5p/Sirt1 axis”。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代寫論文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第一作者兼通訊作者毛慶: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黨內警告處分;全院通報批評;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科技活動;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5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
對其他作者梁秀琳、章傳龍、龐毅恒、盧永祥:認定不存在失信行為,不予處理。
四、山東省某醫院辛秉昌、許倩為通訊作者,吳迪為第一作者,尹琳、孫德剛、王芳、武岐山為其他作者發表的論文“Long noncoding RNA TUG1 promotes osteogenic differentiation of human periodontal ligament stem cell through sponging microRNA-222-3p to negatively regulate Smad2/7”。經調查,該論文存在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研究成果、篡改實驗數據、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辛秉昌:科研誠信誡勉談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10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10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5年內取消職稱晉升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收回已報銷的論文版面費及潤色費;取消當年評先評優。
對通訊作者許倩: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院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10年內禁止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10年內不得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3年內不能晉升職稱;取消使用涉事論文完成的評價成果;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取消參加2025年度評先評優,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對第一作者吳迪:科研誠信誡勉談話;5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5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3年內取消職稱晉升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收回利用涉事論文取得的獎勵。
對其他作者尹琳: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院內公開通報;2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2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2年內不能晉升職稱;2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取消參加2025年度評先評優,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對其他作者孫德剛、王芳:科研誠信誡勉談話;2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2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2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1年內取消職稱晉升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對其他作者武岐山: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院內公開通報;2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2年內禁止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2年內不得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1年內不能晉升職稱;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取消參加2025年度評先評優,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五、山東省某醫院辛秉昌、崔頎為通訊作者,宋佳為第一作者,武岐山、江瑾、孫德剛、王芳為其他作者發表的論文“Berberine reduces inflammation of human dental pulp fibroblast via miR-21/KBTBD7 axis”。經調查,該論文存在編造研究過程、買賣或篡改實驗研究數據、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同一失信人員多案合并處理,不重復處理,以其中最重處理為準):
對通訊作者辛秉昌:科研誠信誡勉談話;終止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技計劃項目等醫院配套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追回結余資金。并報相關部門撒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技計劃項目(2021-WJZD138、M-2023176);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10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10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5年內取消職稱晉升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收回已報銷的論文版面費;取消當年評先評優。
對通訊作者崔頎:科研誠信誡勉談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10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10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5年內取消職稱晉升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取消當年評先評優。
對第一作者宋佳:科研誠信誡勉談話;5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5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3年內取消職稱晉升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收回利用涉事論文取得的獎勵。
對其他作者武岐山:科研誠信誠勉談話;院內公開通報;3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3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4年內取消申報職稱晉升資格;3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利用涉事論文申報并取得的科研項目成果,終身不得在今后的科研活動與職業發展工作中使用;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取消參加2025年度評先評優,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對其他作者江瑾: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取消其1年申報科研項目、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評優評先和職稱晉升和聘任資格。
對其他作者孫德剛、王芳:科研誠信誡勉談話;2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2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2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1年內取消職稱晉升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六、四川省某醫院李銳為通訊作者、張希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LncRNA MAFG-AS1 enhances radioresistance of glioblastoma cells via miR-642a-5p/Notch1 axis”。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代寫、代投論文,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李銳: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在全院范圍內公開通報;禁止申報和承擔財政性資金支持科技活動資格10年;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職務職稱晉升、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6年;記入醫院科研誠信檔案。
對第一作者張希:在全院范圍內公開通報;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10年;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并追回獎金;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6年;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6年;記入醫院科研誠信失信檔案;給予醫院科研缺陷處理(一級缺陷,扣罰績效3個月)。
七、四川省某醫院王超為第一作者兼通訊作者,張大剛、王雷弟、王尉霖為其他作者發表的論文“MicroRNA-455-3p inhibits osteosarcoma progression via HSF1 downregulation”。經調查,該論文存在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研究成果,買賣、代寫、代投論文,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準,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失信行為,論文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第一作者兼通訊作者王超: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全院公開通報;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10年;撤銷其2025年3月申報的副主任醫師任職資格;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6年;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6年;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撤稿涉事論文。
對其他作者張大剛、王雷弟、王尉霖:科研誠信誡勉談話;暫停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限期1年整改。
八、陜西省某醫院王瓊為通訊作者、馬曉穎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Short-Chain Fatty Acids Attenuate Renal Fibrosis and Enhance Autophagy of Renal Tubular Cells in Diabetic Mice Through the HDAC2/ULK1 Axis”。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實驗研究數據、代寫、代投論文等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王瓊、第一作者馬曉穎:撤回稿件,全院通報批評,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數據庫;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10年;追回所獲科研獎勵;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10年;取消職務職稱晉升資格5年;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10年。
九、陜西省某醫院馬曉穎為通訊作者、王瓊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Gut microbial sodium butyrate alleviates renal ischemia-reperfusion injury by regulating HES1/PPARα”。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實驗研究數據、代寫、代投論文等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同一失信人員多案合并處理,不重復處理):
對通訊作者馬曉穎、第一作者王瓊:撤回稿件,全院通報批評,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數據庫;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10年;追回所獲科研獎勵;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10年;取消職務職稱晉升資格5年;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10年。
十、甘肅省某醫院劉瑞敏為通訊作者、岳海泉為第一作者,郭一丹、宋娟為其他作者發表的論文“miR-217 Suppresses Osteogenic Differentiation of Human Dental Pulp Stem Cells by Down-Regulating Sirtuin 1”。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論文、代寫代投論文、違反科研署名規范、偽造通訊作者聯系郵箱等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劉瑞敏、第一作者岳海泉:科研誠信誡勉談話;納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庫,所在醫院內全院通報批評;10年內禁止申報財政資金支持的各級科技計劃(項目);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評優評先等資格。
對其他作者郭一丹:科研誠信誡勉談話;納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庫,所在醫院內全院通報批評;2年內禁止申報財政資金支持的各級科技計劃(項目);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評優評先等資格。
對其他作者宋娟:科研誠信誡勉談話;納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庫,所在醫院內全院通報批評;1年內禁止申報財政資金支持的各級科技計劃(項目);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評優評先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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