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葉海燕
員工私自攜帶管制刀具到公司打磨,并在廠區晃悠,被公司視作嚴重違紀解雇。員工不服,將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5.6萬元。4月9日,封面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已于近期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2011年11月起,李先生入職北京某公司,擔任維修工。公司提交的監控視頻顯示,2024年7月10日,李先生乘坐班車至公司廠區,下車時手中拿著一把刀(用透明袋子裝著)進入配電室,隨后,他在材料車間內打磨刀具,又走到配電室門口空調外機處割草試刀。門衛看到后,向上級進行了匯報。出于安全考慮,公司選擇報警。民警到場后,對李某進行了教育,公司將刀收回。
除私自攜帶管制刀具等危險品進入廠區,公司還指出李先生于2024年5月11日、13日、17日存在脫崗情況,并提交相應證據。
8月8日,公司與李先生溝通解除勞動合同事宜,理由為違紀、帶刀等。李先生對解除一事未提出異議,但雙方對勞動合同解除后續補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
8月13日,李先生向北京市平谷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25年1月16日,平谷仲裁委作出裁決,駁回其全部仲裁請求。李先生不服,又向平谷區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5.6萬元。
對于打磨刀具的目的,李先生辯稱是用于清理配電室外空調外機附近雜草、青苔,并介紹自己的工作內容包括配電柜、配電箱的日常維護、巡視,觀察電流、電壓是否正常,修插座、開關、電路、拆條架,雨季時配電室抽水,電纜井封堵等。空調外機旁清理青苔、棉絮也是自己的工作范圍。
公司方則稱除草、空調清理、空調外機維護是行政后勤部的工作范圍,并非李先生的工作范圍。且《員工手冊》規定,員工未經允許擅自攜帶危險品進入公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損害,視為嚴重違紀,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補償或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李先生未經公司允許自行攜帶刀具進入廠區,并使用廠區設備進行打磨加工并持有刀具,明顯超出合理范圍,對公司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造成隱患。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員工手冊》的規定和法律規定,屬合法解除。李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李先生不服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6年3月19日,二審法院就該起勞動爭議作出民事判決。法院認為,公司與李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其上訴請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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