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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王建國與李秀英系夫妻關系,二人于1958年結婚,婚后沒有生育子女,婚后收養一女,即王麗。二人沒有其他收養的子女,也沒有其他繼子女。李秀英于2006年12月7日去世。李秀英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遺囑情況:
2006年11月9日,被繼承人李秀英設立遺囑:我在北京市西城區有一號房屋一處,該房產系我與王建國夫妻共同所有房產。在我故去之后,我自愿將上述房產中屬于我的份額留給我的女兒王麗所有。
2006年11月12日,被繼承人李秀英將上述遺囑在北京市西城某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各方主張:
王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
請求法院判令一號房屋產權由原告繼承50%的份額
訴訟費用由原告與被告共同承擔
王建國辯稱:
現在生活很困難,很貧窮,年老無奈
涉案房屋是個人財產,不是和李秀英的夫妻共同財產
只有自己有處置權
涉案房屋是婚后取得的,是工作單位分配的
同意原告繼承涉案房屋1/4的份額
案件背景:
根據法院調取的房屋檔案顯示,1993年12月21日買方王建國與賣方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由王建國購買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
1996年6月21日,王建國及甲公司向西城房屋土地管理局提交《購房前夫婦工齡和超過65年改辦成本價變更產權申請》,內容如下:"西城房屋土地管理局:職工王建國于92年按標準價優惠辦法購買一號房屋(3居室1套住房)......根據相關規定,'購房以前夫婦工齡和超過65年的職工,可不補交房價款,視同意變更為成本價產權'現職工本人提出申請,我單位審核同意變更為成本價產權......后附職工及配偶工齡情況證明,王建國原購房工齡:42,李秀英購房前工作時間:從1953年至1991年"。
1996年8月9日一號房屋登記在王建國名下。2015年12月22日,王建國補正登記,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公證遺囑細節:
經法院依法向北京市西城某公證處調取了涉案房屋的公證卷宗材料。
筆錄落款處有王建國、李秀英及兩名公證人員的簽名。錄音中,李秀英、王建國意識清楚,思維清晰,對答切題。
王建國不認可公證書,其表示當時李秀英胃癌,無法吃飯,大家很忙碌,忽然病房來了幾個人說是公證遺囑的事情,后來公證人員讓我當眾表態,當時我很猶豫,我想人都快死了,我就是說了同意兩個字,我當時同意的意思是同意公證,沒有同意財產分割。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一號房屋的性質、公證遺囑的效力,以及遺產應當如何分配。
關于房屋性質的認定:
一號房屋系在王建國、李秀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取得,且使用了二人的工齡優惠,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關于公證遺囑的效力:
被繼承人李秀英于2006年11月9日立有公證遺囑。本案中,經審查王建國、李秀英在北京市西城某公證處設立的遺囑,公證人員對當事人的身份及精神狀況、申請公證的事項、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了審查;采用詢問的方式向當事人就申請公證事項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核實并制作了詢問筆錄,詢問筆錄的形式規范,內容詳盡、客觀;錄音的內容與詢問筆錄的內容一致,錄音中兩位被繼承人意識清楚,思維清晰,對答切題;該公證處按規定向當事人出具了公證書。
因此,涉案公證程序嚴謹、規范,符合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司法部關于公證程序規則的相關規定,法院對公證遺囑的效力予以采信。
關于王建國的異議:
王建國對公證遺囑及公證卷宗材料存有異議,其主張一號房屋系自己所有,當時同意的意思是同意公證,沒有同意財產分割。法院認為,根據公證檔案中的接談筆錄與談話錄音,王建國、李秀英均明確表示一號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且回答在雙方故去后自愿將一號房屋留給王麗所有。故法院對王建國的上述異議不予采信。
最終判決:
被繼承人李秀英對于一號房屋占有的百分之五十的產權份額由原告王麗繼承。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
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公證程序嚴謹、規范,公證人員對當事人的身份及精神狀況、申請公證的事項、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了全面審查,制作了詳細的詢問筆錄和錄音,充分證明了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房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取得,且使用了雙方的工齡優惠,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認定是確定遺產范圍的前提。
證據材料的完整性:原告提交了完整的公證遺囑、公證書檔案、房屋檔案等證據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有力地支持了訴訟請求。
公證程序的規范性:公證處嚴格按照《公證法》及公證程序規則辦理公證,制作了規范的詢問筆錄,進行了錄音錄像,確保了公證程序的合法性。
反駁對方異議的策略:針對被告提出的"同意公證但不同意財產分割"的異議,原告通過公證檔案中的接談筆錄與談話錄音,證明了被告當時明確表示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并自愿將房屋留給女兒所有。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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