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費支付爭議處理實務分析
建設工程領域中,監理費支付糾紛是常見的合同爭議類型,本文結合典型案例,為工程企業提供爭議解決的實務指引與核心價值參考。
一、爭議焦點:監理費支付的核心依據認定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爭議的核心在于監理費的支付條件是否成就。根據判決書原文:“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簽訂了周至縣沙河補水輸水管線監理合同,工程造價380萬元,監理費按2.2%收取計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現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監理費”。
實務操作步驟:
合同條款梳理:明確監理費計算方式(如按工程造價比例)、支付節點(如工程竣工后)等核心條款;
履約證據固定:收集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投入使用證明等材料,證明支付條件已滿足;
協商溝通優先:如本案中被告承認欠款事實,可通過法院調解快速解決,避免訴訟周期過長。
二、調解解決的優勢與關鍵要點
本案通過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判決書顯示:“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設工程監理費83600元;二、案件受理費189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負擔”。
調解成功的核心要素:
事實清晰無爭議:被告對欠款事實無異議,為調解奠定基礎;
時間成本控制:相較于判決程序,調解可縮短糾紛解決周期;
執行保障:調解協議經法院確認后具有法律效力,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三、風險防范與后續行動建議
對于建設工程企業,可從以下方面防范監理費支付風險:
合同條款細化:明確監理服務范圍、驗收標準、付款節點及違約責任;
過程文件留存:定期確認工程進度,留存監理日志、驗收記錄等書面材料;
糾紛解決預案:提前約定爭議解決方式(如調解、仲裁),降低維權成本。
若遇到類似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城市:泰安
領域:建設工程
作者:梁光彬,山東盈和盈律師事務所
來源:裁判文書網中的裁判文書,案號:(2017)陜0124民初1003號
判決書內容:
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17)陜0124民初1003號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男,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該公司經理。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簽訂了周至縣沙河補水輸水管線監理合同,工程造價380萬元,監理費按2.2%收取計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現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監理費,特狀訴人民法院請求被告清償。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承認欠款事實,自愿調解。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設工程監理費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費189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何軍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書記員將先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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