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張久松)生活中,父母代子女簽保單的情況并不少見。女兒起初“不知情”,但后來自行繳過保費、領過分紅,轉頭卻以“非本人簽字”為由起訴保險公司退費,法院會支持嗎?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樣一起案件,給出了明確答案,女兒以實際行動認可了合同,就不能再反悔。
2010年3月26日,李某的母親在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為李某購買了一份A保險公司的“兩全保險(分紅型)”。該保單約定每年繳費3000元,繳費期限10年。投保單上的簽字并非李某本人所簽。
李某認可2018年9月其本人在《保全業務受理單》和《補充告知問卷》上簽字確認。
2018年,李某通過本人銀行賬戶繳納了當年保費3000元,其余保費均為其母親賬戶繳納或者現金繳納。2021年,李某辦理了退保手續,并領取了分紅和現金價值。
李某認為保險合同并非本人簽字,合同不成立,起訴到法院,要求A保險公司退還其已繳納的剩余款項并支付利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案涉保險合同已經連續繳納十年保費,其中有一期為李某銀行賬戶付款。其次,李某本人在2018年9月1日《保全業務受理單(復效活動專用)》和《補充告知問卷》進行簽字確認。最后,李某本人領取了分紅,并辦理退保領取了現金價值。
綜上,即使2010年3月26日的《個人保險投保單》并非李某本人所簽,結合李某繳納保費、領取分紅以及前述簽字確認行為,應視為李某對于代簽字行為的追認,且李某本人已辦理退保手續,領取現金價值,故法院判決駁回李某以保險合同不成立為由要求A保險公司退款付息的訴訟請求。
編輯 楊海 校對 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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