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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駕駛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鑒定:這輛電動車機動車。意外險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說:你開的不是電動車,是機動車,且無證駕駛,不賠。
此類案件難點在于:交警已經出具認定,車輛鑒定為機動車,無證駕駛也定了責。保險公司拿著交警認定和合同條款拒賠,看起來似乎沒毛病?陳律從四個角度幫您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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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鑒定結果 ≠ 法律標準
交警的鑒定報告,只能說明這輛車的技術參數符合機動車標準(如電機功率、最高時速等)。但法律、法規從來沒有明確規定這類電動車屬于機動車。保險公司不能把技術鑒定結果,直接等同于法律定性來拒賠。
【典型案例】長沙縣人民法院(2024)湘0121民初683號
本院認為,雖然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原告譚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為機動車,但這只是在事故責任認定中,因其動力、速度等因素作出的相當于機動車的推定。這種推定,是為處理特定案件賠償問題所作出的認定,是為了區分事故責任而作出的一種推斷,不同于案涉電動車系真正意義上的機動車。
第二,看這輛車能不能正常辦證、上牌、買保險
雖然被鑒定為機動車,但這輛車能按機動車標準辦理行駛證嗎?能上牌嗎?能買交強險嗎?如果管理部門根本不提供這些服務,那保險公司拿“無證駕駛”說事,顯然不合理——法律不強人所難。
【典型案例】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24)浙0212民初5884號
超標車車主并無法定義務就車輛辦理行駛證,客觀上電動自行車也無法辦理行駛證。且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公安機關也就該電動自行車超標確定了相應的責任比例,已經進行了處理。結合原告充分舉證證明其自合法渠道購買的合格電動自行車的事實,被告以原告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而拒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看購買時的產品說明和主觀認知
這輛車買來時,產品說明書上寫的是“電動三輪車”,商家宣傳的也是“電動車”。車主基于這些信息,認為它就是非機動車,這完全符合普通人的認知。你不能要求一個普通消費者,具備專業鑒定能力。
第四,看保險合同對“機動車”有沒有定義,有沒有提示說明
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這輛車到底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存在爭議的時候,我們可以主張對保險公司不利的解釋——它不是機動車。
《保險法》第三十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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