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線教育市場競爭激烈,優質教輔課程成為不少企業的核心資產。然而,北京一家科技公司辛苦打造的會計類教輔課程,卻在電商平臺上被他人以“白菜價”大量銷售。面對侵權,該公司果斷維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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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的原告是北京某科技公司,其經營范圍包括技術開發,教育咨詢,人力資源服務等。該公司一項主營業務就是經營銷售“初級會計實務” “中級會計實務”“注冊會計師會計”等內容的教輔課程。然而,2023年,該公司突然發現,在某電商平臺,一家名為“2024 上岸順利”的店鋪,正在以明顯低于正版的價格,銷售該公司傾力打造的這些教輔課程視頻。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吳珠喬:案件的被告張某在淘寶、拼多多的平臺以非常低廉的價格售賣他的侵權產品,28.8元的價格賣這個教輔課程。但這個課程在自己的渠道上面是賣4000多元的。原告發現之后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他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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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2020年,北京這家科技公司與上海一家咨詢公司簽訂協議,由上海公司派遣老師擔任授課講師,錄制“初級會計實務” “中級會計實務”“注冊會計師會計”等課程,合約期為三到五年,雙方約定,派遣教師僅享有署名權及獲得報酬的權利,與課程有關的一切其他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于發表權、發行權、 版權、復制權、改編權、匯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錄制權等法律明確或未明確規定的任何權利,均由北京某科技公司享有。發現被侵權后,該北京公司將張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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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2023年9月到10月間,張某在所開設的網店內,共銷售了1500余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吳珠喬:按照《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賠償數額依次是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的順序予以確定。前述各項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在法定幅度內酌情確定。本案當中他的商品售價28.8元,與正版課程的售價差異懸殊。考慮到被告售賣課程的時候,2023年注冊會計師的考試已經過了,對權利人受到的損失相對有限。根據這個侵權行為的情節,對過錯和后果進行了權衡,我們法院酌定他在法定幅度內向原告賠償了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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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綜合考量侵權情節、銷售范圍、被告過錯程度以及正版課程的市場價值等因素,在法定賠償幅度內酌情確定賠償金額,既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公平合理的司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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