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2021年12月入職晉南XXX金屬制品有限公司,2022年3月工傷,被認定為十級傷殘。晉南新絳縣社會保險中心以第三人公司在傷殘鑒定前為其停保、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早于鑒定時間為由,拒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劉某某委托律師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后采納律師意見,判決撤銷社保中心告知書,判令其支付補助金80880元,駁回其他訴求。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行政訴訟勝訴案例:工傷職工權益獲有力保障
一、案件詳情
原告劉某某于2021年12月入職晉南XXX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擔任操作工。第三人公司自2022年1月起為劉某某繳納工傷保險。2022年3月,劉某某在工作中不幸受傷,經醫院診斷為手部骨折及軟組織毀損。2022年5月,被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24年4月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十級傷殘。工傷認定及傷殘鑒定后,晉南新絳縣社會保險中心向劉某某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然而,2025年5月,該社保中心作出待遇支付告知書,以第三人公司在傷殘鑒定結論作出前為劉某某辦理停保、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間早于鑒定時間,屬于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情形為由,明確不予支付劉某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劉某某認為自身工傷時正常繳納工傷保險,社保中心拒付待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遂委托任某某律師向晉西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晉南新絳縣社會保險中心列為被告、晉南XXX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列為第三人,訴訟請求為撤銷社保中心作出的待遇支付告知書、判令社保中心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95000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庭審中,被告社保中心辯稱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第三人公司在工傷職工未完成勞動能力鑒定前解除勞動關系并停保,違反相關規定,屬于未依法繳費,故工傷保險基金無需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第三人公司述稱原告受傷時已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社保中心應履行待遇支付義務。
二、勝訴判決
晉西河津市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后,全部采納原告代理律師的核心訴訟意見,作出如下判決:
一是撤銷被告晉南新絳縣社會保險中心2025年5月28日作出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告知書;
二是被告晉南新絳縣社會保險中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劉某某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80880元,按照工傷保險繳費基數5392元計算15個月;
三是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是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晉南新絳縣社會保險中心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社保中心以原告與第三人解除勞動關系早于傷殘鑒定日期為由拒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原告發生工傷時第三人已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且繳費延續至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前,社保中心作為法定工傷保險待遇經辦機構,應依法履行支付義務;原告主張按實際工資計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于法無據,相關待遇差額可向第三人公司另行主張。
三、律師介入的關鍵作用
本案中,律師的專業介入是原告劉某某成功維權的關鍵,從證據梳理到法律適用抗辯,為原告搭建了完整的行政訴訟維權框架,核心作用體現在以下四方面:
(一)系統梳理核心證據,固定案件關鍵事實
律師協助原告整理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鑒定書、工傷保險繳費憑證、傷殘補助金發放記錄、工資流水等證據,清晰證明原告工傷事實、參保繳費情況及傷殘等級,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提供了扎實的證據支撐。
(二)精準指出行政行為法律適用錯誤
律師當庭抗辯被告社保中心擴大解釋地方規章,其援引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相關規定,并非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法定依據,且與《工傷保險條例》上位法規定沖突,被告以此作為拒付待遇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據,該意見被法院完全采納。
(三)厘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法定條件
律師明確論證工傷職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核心條件為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及解除勞動關系,原告均滿足法定條件,且工傷發生時工傷保險繳納合法,停保行為并非基金拒付的法定情形,厘清了社保經辦機構的法定給付義務。
(四)維護原告核心合法權益
雖因法律規定,法院未支持按實際工資計算待遇的主張,但律師成功推動法院撤銷被告的違法行政告知書,判令社保中心限期支付法定工傷保險待遇,同時為原告明確了待遇差額可向用人單位另行主張的維權方向,最大程度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四、案件典型意義
本案作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的典型行政訴訟案例,對規范社保經辦機構行政行為、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統一同類案件司法裁判標準具有重要參考意義,核心體現在以下四方面:
(一)明確了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法律適用規則
法院強調地方規章的適用不得與《工傷保險條例》等上位法沖突,社保經辦機構無權擴大解釋地方規定以免除自身法定給付義務,為同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劃定了清晰邊界。
(二)界定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法定支付條件
認定工傷職工發生工傷時已依法繳納工傷保險,且繳費延續至解除勞動關系前的,社保基金應依法支付相關待遇,解除勞動關系時間早于傷殘鑒定日期并非社保經辦機構拒付的法定理由,厘清了實踐中的裁判爭議。
(三)規范了社保經辦機構的行政行為
明確社保經辦機構作為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主體,其作出的行政決定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行政行為存在適用法律錯誤情形的,將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倒逼社保經辦機構依法行政。
(四)為工傷職工維權提供了實操指引
明確工傷職工遭遇社保經辦機構違法拒付工傷保險待遇時,可通過行政訴訟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明確用人單位未足額申報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導致工傷職工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可向用人單位另行主張,為工傷職工全流程維權提供了清晰路徑,彰顯了司法對工傷職工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保護。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