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記者昨天(13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近日最高檢發布以依法懲治新型隱性受賄犯罪為主題的指導性案例,案例為檢察機關準確認定各類新型受賄犯罪,不斷提高反腐敗穿透力提供了重要示范指引。
這批指導性案例共5件,分別涉及虛增交易環節型受賄、放貸收息型受賄、房產交易型受賄、投資收益型受賄、原始股預期收益型受賄5種犯罪,均是近年來多發、社會關注度較高且實踐中爭議較多的受賄犯罪類型。此類犯罪呈現出收受行為民事化、利益輸送市場化、財物內容預期化等顯著特征,與傳統職務犯罪區別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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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這批指導性案例里的黃某某受賄案。黃某某利用擔任某銀行龍巖分行行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林某某實際控制的公司在擔保授信審批及商鋪出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林某某為感謝黃某某并繼續獲得其支持,以月利率3%向黃某某借款800萬元用于公司經營,并按照月利率3%向黃某某支付利息共計172.49萬元,比林某某同期向其他人員借款的最高月利率高出1%,高出部分利息共計5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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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該案例,最高檢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明知請托人為感謝其謀利行為而以借款付息方式輸送好處,仍向請托人出借錢款并收取高息,高息部分與其職務行為具有對應性的,依法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以超出請托人同期正常借款利率中最高者的利率差所對應的利息數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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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相關負責人表示,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是當前查辦腐敗犯罪的重點、難點。最高法、最高檢日前聯合出臺《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貪污賄賂犯罪定罪量刑標準實現全覆蓋,并加大對?新型隱性腐敗?的懲治力度。檢察機關將堅持與時俱進,穿透腐敗犯罪“新型”“隱性”表象,依法準確把握腐敗行為“權錢交易”本質,確保高質效辦好每一個職務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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