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兩次不公開開庭審理后,4月7日,備受關注的女教師群聊“八卦”被拘案二審落槌。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人林淼(化名)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該事件起于2024年11月,一條關于“天臺某中學女教師賣淫被抓”的消息在微信群中流傳,后被天臺縣公安局確認不實。“95后”女教師林淼因在兩個三人微信群及與兩位好友的微信私聊中談及該傳言,被處以行政拘留兩日。
她認為,公安機關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向天臺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賠償拘留期間的經濟損失及公開道歉。
2025年12月15日,天臺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林淼的訴訟請求。林淼隨后提起上訴。對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林淼對中國新聞周刊稱,無法接受在核心基礎事實尚未查清的情況下對自己作出處罰決定,“下一步將依法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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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證據爭議與取證分歧
據此前天臺縣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24年11月26日,林淼所在的三人閨蜜群中,張敏(化名)發起“某中學女教師賣淫”的話題,林淼參與討論。當日下午,林淼又在與父母組成的三人群“果凍局長群”中談及該話題,并與另一名女教師陳慧蘭(化名)以微信私聊的方式談論此事。
當晚,張敏通過語音向林淼求證其原任職學校是否有某個名字時,林淼回復“我找找名單”,隨后發送了何某某的姓名及三張照片。此后,張敏將相關信息轉發他人。接著,林淼又將何某某的兩張照片發給陳慧蘭,陳慧蘭隨即將姓名及照片擴散至兩個六人微信群。次日上午,林淼再次在父母群中談及此事,并在閨蜜群中發送了兩張何某某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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閨蜜在“仙女下凡”群中發了一張圖片后,林淼(右)發出兩張圖片(圖/受訪者提供)
2024年12月1日,何某某報案。同月24日,天臺縣公安局對林淼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依據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規定。與林淼一同參與討論的張敏和陳慧蘭,分別被處以行政拘留2日和4日,其中后者因懷孕未被執行。在三人之中,僅林淼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林淼雖非案涉不實信息的最初捏造者,但其在散布過程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重要作用,不加以核實即傳播,放任危害后果的發生,主客觀上均符合誹謗構成要件。其行為雖然不是造成案涉危害后果的唯一原因,卻是導致被造謠女教師名譽受損的重要因素。據此,法院認定公安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罰得當,駁回其撤銷處罰的訴求。
一審敗訴后,林淼提起上訴,圍繞事實認定、證據采信及法律適用提出異議。
中國新聞周刊了解到,二審期間,林淼提交了《調取證據申請書》,請求調取公安機關就何某某是否存在賣淫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所形成的全部證據及相關材料。
林淼強調,自己此舉并非意圖證明何某某的相關傳言是否屬實,而是質疑天臺縣公安局沒有充分證據支持,就對自己作出行政處罰,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定要求。
據判決書,二審法院依申請向天臺縣公安局調取了《情況說明》及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庫查詢截圖。
《情況說明》顯示,天臺縣公安局在接到何某某報案稱被誹謗賣淫時,對該信息進行了初查,未發現其存在賣淫等違法信息,遂行政立案調查。隨后又先后兩次對何某某是否有賣淫的違法前科進行查詢,當中2月6日誤將其身份證號碼寫錯,2月26日核查未發現何某某存在賣淫的違法前科。
林淼對上述材料提出疑問。她認為,《情況說明》未載明調查時間、地點、人員及具體取證過程,難以核實調查行為是否真實發生;同時,天臺縣公安局關于何某某違法前科的查詢并非在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前收集,系后補材料,是在二審法院前往被上訴人處調查時制作,違反行政法“先取證后裁決”的原則。
林淼進一步主張,在2月6日輸入錯誤身份證號查詢后,自己并未再次申請調取,是二審法院自行前往被上訴人處,與被上訴人共同完成了2月26日的查詢。此舉違反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不得為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之強制性規定,屬于程序違法。
針對上述質疑,林淼稱,二審庭審中公安機關未作實質回應。判決書也指出,結合信息庫查詢結果,未發現何某某存在相關違法前科,“上訴人對該份證據有異議,本院認為,該份證據來源合法,本院予以確認”。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對中國新聞周刊分析指出,從程序上看,本案中,由法院主導調取并促成形成的《情況說明》,雖本意可能是查明第三人是否存在賣淫行為這一誹謗認定的前提事實,以澄清案件細節,但一旦涉及被告在處罰當時未收集或未固定的材料,就必須嚴格把握邊界,否則可能構成程序瑕疵或者程序違法。
至于程序違法是否會對事實認定和判決產生影響,胡磊認為,在行政訴訟中,若關鍵證據存在程序瑕疵,法院應當依法排除或者降低其證明力。但是否達到足以改判或發回重審的程度,取決于法院對整體證據鏈的評價以及是否構成足以撤銷原判的重大程序違法。
他特別強調,行政處罰涉及公民名譽權和言論表達邊界時,執法機關和審判機關都需特別注意證據的及時性與程序正當性,避免事后補證影響公正。

圖為另一個群內的聊天記錄截圖(圖/網絡)
如何界定是否構成誹謗
二審庭審中,林淼稱,自己未捏造案涉不實信息,相關傳言在其參與討論前已在社會面傳播半月之久;其與友人之間的私聊及三人微信群交流,均屬特定親密關系的小范圍談論,不具備“公然散布”的意圖。她還指出,網絡流傳的照片與細節并非來源于其參與的聊天,無法證明何某某名譽受損與自己行為的因果關系。林淼還表示,自己與何某某不認識,主觀上沒有故意誹謗的動機。
對此,二審法院指出,客觀層面,誹謗所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譽,而造成法益侵害的行為不僅包括捏造及散布不實信息,也包括明知可能為不實信息而散布。對散布的認定,不僅要看初始傳播的人員數量,還要看其潛在擴散的規模等。
就本案而言,林淼雖非案涉不實信息的最初捏造者,但在與張敏、陳慧蘭的持續討論與身份求證過程中,將具體姓名與照片發送他人,使原本不確定的傳言被“具象化”,顯著增強了指向性與傳播力。盡管傳播形式為點對點私聊,但結合接收方后續迅速轉發至多人群聊的事實,可以認定其行為客觀上具有明顯擴散風險并已實際促成擴散結果。上訴人主張傳播范圍封閉,不構成“公然散布”,法院不予采納。
在主觀層面,法院認為,誹謗的故意不僅包括明知虛假仍傳播的直接故意,也包括對信息真實性存在明顯懷疑而未盡合理核實義務,仍放任傳播后果發生的間接故意。判斷是否“應當預見”,需結合信息內容的敏感程度、傳播者身份及傳播方式綜合判斷。
本案中,涉“賣淫”的高度負面評價信息一經傳播即足以引發名譽損害,上訴人在未核實情況下即予擴散,已超出合理表達與一般轉述的邊界。其作為教師,本應具備更高的信息審慎義務,但在他人詢問時不僅未加勸阻,反而進一步提供具體指向信息,客觀上強化了傳言可信度,放任損害后果發生。
在損害后果認定上,法院認為,林淼并非唯一傳播源,但其行為在擴散鏈條中起到推動作用,客觀上擴大了傳播范圍并加劇失控風險,與名譽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聯。
據此,二審法院認定林淼的行為構成誹謗,且涉案信息屬于帶有強烈貶損性質的“黃謠”,對人格尊嚴侵害程度較重。公安機關在綜合考量其配合調查等情節后作出拘留二日的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上訴人關于處罰過重及不構成誹謗的主張,均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院同時強調,網絡空間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網絡中的表達權受法律保護,同時亦負有基本的審慎義務。面對未經核實的信息,應避免傳播擴散,共同維護清朗網絡環境。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解雪薇
(xiexuewei@chinanews.com)
編輯:劉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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