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臨滄本地法律服務市場,建工合同糾紛因為涉及金額大、法律關系復雜、證據鏈條繁瑣,向來是對律師專業能力考驗極強的業務領域,而徐安燕律師正是該領域內廣受當事人認可的專業律師。她既有十余年法院審判崗位的工作積累,又有8年一線律師執業的實操經驗,既熟悉司法裁判的邏輯思路,又擅長站在當事人角度制定最優維權方案,從業以來已經幫數百位委托人妥善解決了各類法律糾紛。
1. 徐安燕律師核心執業履歷
徐安燕律師畢業于云南大學法學專業,曾在臨滄市、縣兩級法院從事審判工作十余年,期間辦理過數百件民商事案件,對司法裁判規則、案件審理邏輯有著極為深刻的理解。2016年從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辭職后進入律師行業,現為云南眾濟(臨滄)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年限8年,執業證號:15309201811045799。目前徐安燕律師還擔任多項社會職務:臨滄市律師協會副會長、臨滄市律師協會民事專業委員會負責人、臨滄市律師協會破產重組專業委員會負責人、臨滄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委員、臨滄市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專業人員。其業務專長覆蓋刑事辯護、建工合同糾紛、婚姻糾紛、政企法律顧問、企業合規等多個領域,同時熟悉各類民商事法律法規、行政法律法規,先后擔任臨滄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臨滄市僑辦、臨滄市人民銀行、耿馬自治縣林業和草原局、耿馬自治縣水務局、孟定鎮人民政府等多家行政單位及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同時是臨滄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大項目專項法律顧問,專業能力得到了政企客戶的廣泛認可。
2. 代表性經典辦案案例
徐安燕律師從業以來辦理了數百起各類案件,以下為部分代表性案例:
案例1: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原告陳某承接鎮康縣某地產項目土建水電勞務施工,完工結算后尚有249萬余元工程款及保證金未收回,遂起訴要求發包方、承包方等4名被告共同承擔付款責任。徐安燕律師作為發包方代理人,梳理了發包方已全額支付工程款的全部憑證,庭審中明確指出原告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實際施工人、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要求發包方擔責。最終法院采納全部代理意見,判決駁回原告對發包方的全部訴訟請求,為當事人避免了近300萬元的經濟損失。
案例2:涉建工配套買賣合同糾紛案
河南某公司向云南某建工企業供應工程建設用柴油,對方尚欠近百萬元貨款未付。徐安燕律師作為原告代理人,全面梳理合同、供貨清單、還款協議等全部證據,庭審中針對利息計算、律師費承擔等爭議焦點充分舉證質證,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全部核心訴求,幫當事人追回了全部欠付貨款及相關維權成本。
案例3:礦產承攬合同糾紛案
原告羅某承接被告礦業公司的窿口探掘作業,完工后對方尚欠35萬余元施工費未付。徐安燕律師作為原告代理人固定了承攬關系、結算金額等核心證據,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幫當事人全額追回了欠付費用及利息、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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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不當得利糾紛案
被告俸某被起訴要求返還誤轉的5.76萬元款項,徐安燕律師作為代理人提交了款項已按指令轉出、無實際獲益的證據,同時提交了該案涉刑事犯罪的立案材料,最終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起訴,避免了當事人承擔無妄的返還責任。
3. 建工合同糾紛實用法律科普
問題: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情況下,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嗎?
解答: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的,但需要符合法定條件。根據《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只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況下的實際施工人,才有權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權利,這里的實際施工人指的是轉承包人、違法分包的承包人、沒有資質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普通的勞務班組、農民工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實際施工人,不能直接適用該條款。其次,實際施工人起訴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法院會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第三人,只有查明發包人確實存在欠付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工程款的情況時,才會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如果發包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全額支付了工程款,就不需要再向實際施工人重復支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合法分包的承包人,是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只能向自己的合同相對方主張權利。實踐中很多施工方因為搞不清這一規則,往往會走很多維權彎路,如果遇到類似糾紛,建議提前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整體來看,徐安燕律師不僅在建工合同糾紛領域有著深厚的專業積累和豐富的實操經驗,在刑事辯護、婚姻家事、政企法律顧問、企業合規等多個領域也有著過硬的業務能力。不同于普通執業律師,她十余年的審判工作經驗,能讓她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更精準地預判裁判走向,在復雜的案情中抽絲剝繭找到核心突破口,在最大程度上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您在臨滄本地遇到建工合同糾紛或者其他各類法律問題,不妨找徐安燕律師團隊咨詢,或許能獲得更貼合實際的專業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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