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調解典型案例。其中,廣州南沙法院“某國商人哈某與廣州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入選。
這是一起涉外買賣合同糾紛案,人民法院創新推行“促、評、鑒”并行、“雙調解”融合工作機制,以司法鑒定固定專業事實,由外籍調解員促進溝通彌合差異、中國籍調解員評估風險形成合理預期,在兼顧公平與效率基礎上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并履行完畢,為自由貿易試驗區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司法服務與保障。
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調解典型案例
案例一:助力中外企業擺脫羈絆“向前走”,“一攬子”化解跨境交叉持股糾紛
——韓國某健康產業集團與中國某健康投資公司、何某某、上海某醫療公司等股東出資糾紛案
案例二:意大利當事人合意選擇中國法院管轄,法院“精準釋明+動態協調”高效化解股權糾紛
——意大利籍馬某父女與盧某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例三:精準查明域外法律,實現仲裁與調解的有機銜接
——丹麥某公司與福建某企業申請承認與執行國際行業協會仲裁裁決案
案例四:“促、評、鑒”并行,“雙調解”巧解跨國商事糾紛
——某國商人哈某與廣州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五:善用“一張網”系統,兩院聯動24小時巧解涉外海事糾紛
——葉某與陳某、香港某公司船舶經營管理合同糾紛案
案例六:依托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凝聚合力,服務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航運樞紐建設
——中國某救助打撈公司與葡萄牙籍某公司海難救助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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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評、鑒”并行,“雙調解”巧解跨國商事糾紛
——某國商人哈某與廣州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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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某國商人哈某向廣州某公司訂購一臺總價25余萬美元、重達30噸的實心管式制冰機,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壓縮機、電磁閥、膨脹閥等關鍵部件的品牌型號,以及制冰規格、產能、能耗等核心技術參數。設備生產完成后,哈某在驗收環節發現部分部件品牌型號、設備運行參數與合同約定內容不符,隨即拒絕收貨并提出退款要求;廣州某公司則認為產品符合合同約定,要求哈某繼續履行付款與提貨義務,雙方就此產生激烈爭議。哈某向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涉案買賣合同,判令廣州某公司雙倍返還定金、退還已支付貨款并賠償相應損失;廣州某公司提起反訴,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判令哈某支付剩余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調解方法及結果
本案系涉外買賣合同糾紛案,涉及跨境交易、專業技術認定、中外雙方法律認知差異等多重障礙,矛盾化解難度較大。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立足案件實際,構建“促、評、鑒”三位一體解紛模式,引入“雙調解”機制,以專業司法賦能糾紛化解。一是以“鑒”明事實,夯實調解基礎。針對制冰機部件規格、技術參數等專業問題,人民法院依法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委托專業機構出具權威鑒定意見,并組織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詢問,充分保障雙方質證權利。以中立專業意見固定事實、明晰是非,消除當事人因事實認知差異產生的對立情緒,為調解工作創造基礎。二是以“促”通理念,破除跨境溝通障礙。選派熟悉中國和案涉國家兩國國情、長期從事外貿生意的外籍調解員,以阿拉伯語開展溝通,向外籍當事人細致闡釋中國司法程序與調解規則,消除其對糾紛解決機制的認知偏差與信任顧慮。三是以“評”定利弊,引導當事人理性調解。運用評估式調解,由中方調解員結合案件事實、法律規定與交易慣例,精準測算不同解紛路徑下的訴訟成本、履約風險與實際損失,形成專業評估意見,幫助雙方當事人全面權衡利弊、合理調整預期,從對抗式爭執轉向合作式協商。在中外調解員聯動協作下,人民法院組織雙方多次磋商,逐步縮小分歧,最終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于協議簽訂次日全面主動履行完畢,糾紛得以實質化解,取得案結事了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義
本案創新推行“促、評、鑒”并行、“雙調解”融合工作機制,以鑒定明事實、以促進通理念、以評估定利弊,有效破解涉外商事糾紛中語言不通、文化差異、事實認定難、預期差距大等突出問題,在尊重國際商事交易習慣與中外當事人合法訴求的基礎上,實現專業判斷、文化溝通、司法保障有機統一。該案充分展現涉外商事司法的專業性、開放性與實效性,有力提升境外主體對中國司法的信任度與認可度,持續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為自由貿易試驗區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司法服務與保障。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審核:黃慧辰
編校:余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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