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塑膠科技有限公司與某鞋業有限公司簽訂銷售合同,供貨后被告欠款459594.89元。該公司委托張琪律師起訴,法院立案審理,三被告未到庭,張琪律師舉證,法院依法缺席判決,支持原告訴求,三被告承擔相應責任及費用。
合同糾紛的妥善處理對于維護市場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至關重要。張琪律師,作為江蘇金正平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擁有法學與管理學雙學士學位,自2017年執業至今,已累計辦理案件達1000多件,在各類疑難復雜案件處理上經驗豐富。此次他代理的某塑膠科技有限公司與某鞋業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充分展現了其專業能力和對當事人權益的維護。
案件背景與訴求
原告某塑膠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某鞋業有限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供應鞋底材料,王X其以擔保人名義簽字。在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間,原告累計供貨639594.89元,被告僅支付18萬元,尚欠459594.89元。原告訴至法院,要求鞋業公司支付貨款及利息,王X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王XX在未出資300萬元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辦案過程與舉證
2024年3月法院立案受理此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代理人張琪律師到庭,而三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張琪律師積極舉證,提供了銷售合同、提貨單、增值稅發票、工商登記資料等證據,證實了供貨、欠款及股東出資、股權變更、公司減資等事實。法院結合這些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查明了案件事實。
判決結果與依據
法院最終依法缺席判決,某鞋業有限公司需十日內給付原告貨款459594.89元及利息;王X其對公司財產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王XX對王X其未按期繳納的300萬元出資承擔補充責任;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合計12488元由三被告負擔。判決理由明確,案涉銷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供貨義務,被告欠付貨款事實清楚;王X其作為保證人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公司存在多起執行終本案件,債權人有權要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出資,王XX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應承擔補充責任;公司訴訟中違法減資,王X其需在減資范圍內擔責。張琪律師通過專業的代理和有效的舉證,成功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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