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 | 范輝
在最高法刑二庭主辦的《職務犯罪審判指導》第4輯中,披露了金融機構理財管理行為與挪用公款行為之界分——南京銀行原行長束行農因挪用公款罪獲刑5年6個月的案情也隨之首次公開。
一款為內部人 “量身定制”的理財
2006年,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要求,國家開發銀行發行“KY01證券”,債券包含30多筆貸款,總計金額約50億元,面向港口、電力、煤炭等領域大型國企、民企發行。
其中,債券A、B屬于優先檔,以招投標形式向社會公開募集,到期后先行兌付;C檔屬于次級檔,向特定單位或主體私募發行,必須募集到位,且在優先檔先行兌付后才可兌付。同時,C檔需要優先保障A、B檔成本及收益的實現。但在產品收益持續穩定良好的情況下,在A 、B檔優先兌付完畢后,C檔的收益率會更高。
作為證券的承銷商之一,J公司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莫某(另案處理)、業務部經理劉某在掌握其背景與發行信息后,判定其收益穩定、業績良好,具有投資價值。
為謀取個人經濟利益,二人商議決定,由莫某聯系銀行發行分級理財產品,專門對接該證券。莫某隨即找到時任南京銀行副行長束行農,以及該行資金運營中心副總經理戴娟等人。多方商議后決定,由南京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對接上述證券。2008年6月,南京銀行以上海信托為信托通道,發行“聚富1號”理財產品。
據悉,“聚富1號”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人民幣4.25億余元,用于投資購買“KY01證券”。該理財產品分為穩健級和進取級,其中穩健級募集人民幣3.65億余元,由社會公眾以及銀行機構認購,收益率預期為年化9% ;而真正具備高收益潛力的核心部分——進取級募集人民幣0.6億元,則束行農、戴娟、莫某、劉某等70余名銀行及相關機構內部人員認購,其中束行農出資750萬元。
一場精心設計的 “騰籠換鳥”
2008年年底,為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莫某某經與劉某商議后,向束行農、戴娟等人提議提前終止“聚富1號”理財產品,另行設立發行穩健級收益更低、進取級收益更高的理財產品投資“KY01 證券”,并提議可以通過使用南京銀行自有資金等方式提前兌付“JF1號”理財產品。
備付金是銀行為保障客戶存款安全、維護日常運營、應對突發情況而準備的資金。在束行農、莫某等人先行商議決定后,由他分管的南京銀行金融市場部提出,使用自有備付金提前兌付。
于是,在“聚富1號”收益穩定的情況下,束行農等人編造國開行股改、經濟復蘇導致企業違約金上升等理由,謊稱“KY01證券”收益急劇下降,夸大金融風險,提議以備付金提前兌付。
不過,該提議遭到南京銀行個人業務部、風險控制部等部門的反對,認為風險具有不確定性,提前兌付可能會引發投資者反對。因此,束行農等人將該提議提交行長辦公會集體研究。在行長辦公會上,前述部門仍提出反對意見,但束行農未予以考慮,以備付金提前兌付“聚富1號”的提議最終過會。
2009年7月,經束行農決定,時任南京銀行資金運營中心經理戴娟等人經審批或具體經辦,違規使用南京銀行備付金人民幣4.8億余元,按照穩健級年化9%、進取級33.89%的收益率提前兌付了“聚富1號”理財產品。
8月,束行農等人又通過聯系新華信托,設立新的信托計劃及理財產品,募集資金4.9億元,對接南京銀行持有的信托受益權。在新的信托計劃中,進取級規模仍為6000萬元,由束某某、戴某、莫某某、劉某等21人認購。
2010年10月,“KY01 證券”到期兌付,由于穩健級的收益率由原來的9%下降至4%,束行農等人購買進取級收益共計人民幣1.26億余元,其中束行農本人投資750萬元,獲益1575萬元,收益率高達210%。
而相較于束行農等人的高額獲益,南京銀行在支付4億余元兌付資金的情況下,僅獲取了幾百萬元的收益,提前兌付的主要收益被束等人非法占有。
挪用公款罪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信息顯示,束行農系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后還主動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法院經審理認定,束行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并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最終,一審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束行農有期徒刑5年6個月,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對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后,束行農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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