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網-江西頻道
網課作為互聯網時代的一種新興的教育模式,讓大家能夠無需受固定時間和地點約束就可隨時隨地通過電子設備學習。但具有獨創性的網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未經許可不得隨意轉售。近日,江西省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
【案件回顧】
某公司于2022年制作了關于公務員考試培訓的視頻課程。曾某文自2025年起在二手交易平臺以1元的售價售賣該網課,在客戶下單后通過分享百度網盤賬號的方式發貨。某公司通過平臺詢問曾某文是否有公務員考試相關視頻課程,曾某文告知在公考群文件中有。某公司下單后,在曾某文的協助下登錄百度網盤,下載了教程視頻。
某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曾某文停止侵害其著作權,并賠償1萬元。曾某文辯稱,其在二手網站平臺購買了公務員考試課程,賣家通過百度網盤群主的方式發貨,并不定期更新群問價課程,其并不知情有涉案課程,且其轉賣網課時也未提及涉案課程。在接到通知后,已下架相關鏈接。
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認為,某公司錄制的涉案網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曾某文主動在網絡平臺掛出網課售賣鏈接,并在被詢問特定課程時,明確網盤內包含涉案課程并交付賬號,具備招攬交易的客觀行為,足以證明其知曉網盤內存有他人版權作品,仍積極實施傳播行為,主觀上具有放任侵權結果發生的故意。
曾某文以低價轉賣網課,雖獲利微薄,但仍會導致正版課程市場價值受損,增加著作權人維權成本,遂判決曾某文賠償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支出1500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人民說法】
法官提醒,著作權的侵權判定,關注的是行為人是否實施了受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而不以行為人是“源頭”還是“二手”傳播者而改變,只要存在未經許可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行為,即構成侵權;也不以營利目的或獲利多少為構成要件,傳播者的身份、售價的高低、是否營利等因素,僅影響責任輕重的衡量,而不改變行為本身違法的性質。
任何“價格低廉”“只是分享”“獲利少”“不懂法”等理由,都不能為“非源頭”的傳播行為披上合法外衣,都無法成為未經授權傳播的有效抗辯。合法購買的數字內容,僅限個人學習、使用,切勿通過網盤、二手平臺、社交軟件等方式轉賣、分享。(羅娜、胡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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