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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寧夏銀川西夏區,12歲的小澤騎著自家的電動三輪車出門玩耍。
幾名學生攔住他,要借那輛三輪車。小澤拒絕了。
然后,他被打了。不是推搡,不是幾拳,是被拖進無監控死角,持續毆打,恐嚇,辱罵,死亡威脅,全程拍視頻,其中一人要求他看鏡頭,然后向他頭部吐痰。之后,施暴者得知他家中無人,逼他開門,進屋翻找財物。
這一切,持續了一個下午。施暴者,共計9人。
當天,小澤回到家,臉腫了,手破了。父母以為是普通打鬧,提醒他以后不要惹是生非。
四天后,視頻流入當地微信群,群友怒斥,李女士才看到,才知道兒子經歷了什么,當即報案。
警方調查結果:9名施暴者中,8人案發時未滿14周歲,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1人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其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成立,警方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處罰,因陳某案發時未滿16周歲,不送拘留所執行拘留。
我想先說一個數字:8。
8個人,打了一個12歲的孩子。拳打腳踢,持續毆打,拖進無監控死角,轉移到公園,吐痰,拍視頻,死亡威脅,最后逼著他開門,進他家翻財物。
然后,這8個人,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
"嚴加管教"。我每次看到這四個字,都會在心里默念一遍,試圖感受它的重量。嚴加管教,是今晚回家少玩一小時手機嗎?是被父母罵一頓嗎?還是什么都沒有,因為那個監護人,可能正是把孩子教成這樣的人?
那個12歲的孩子,頭部胸部多處損傷,左手軟組織損傷,腿部淤青,不敢上學,不愿返校,心理輔導做了,情況反而更糟。
一邊是傷,一邊是"嚴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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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案發,3月25日視頻流出,3月26日母親才看到,才報案,才知道兒子經歷了什么。
在這中間,有四天。
四天里,小澤回到家,臉腫了,手破了。父母以為是正常打鬧,"提醒兒子今后不要惹是生非"。
我不怪這對父母。我理解那種判斷——孩子之間總有磕磕碰碰,大人出面反而麻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是無數中國家長在無數相似處境下做出的相同選擇,不是冷漠,是一種在這片土地上活久了自然習得的生存直覺。
不要惹事。忍一忍。算了。
但這一次,算不了。
那四天里,小澤一個人知道發生了什么。他有沒有想告訴父母?有沒有開過口,又咽回去?他知不知道那些人進了他家、翻了他家的事,會不會讓他覺得,連家里也不安全了?
一個12歲的孩子,獨自扛著這些,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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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個人,來自不同的小學和中學。
我在這句話上停了一下。不同的學校,互相不認識,因為一輛電動三輪車臨時聚在一起,然后默契地——打。
有人主打,有人圍觀,有人起哄,有人拍視頻,有人提議換個地方繼續。分工明確,配合流暢,像一個運轉成熟的小型組織。
這不是沖動,不是失控,不是"孩子之間的摩擦"。這是一群人,在一個下午,系統地、持續地、有組織地,對另一個人實施暴力。
他們拍了視頻。拍視頻這個動作,說明他們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并且,覺得這是值得記錄和炫耀的事。
那么問題來了:是誰,在什么樣的環境里,把這件事教給了他們?
警方通報用的詞是"尋釁滋事"。
尋釁滋事。我查了一下,這個詞的法律定義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持續毆打、死亡威脅、入室翻財物、全程拍視頻——這些發生在一起,被定性為"尋釁滋事",我能理解法律條文的邊界,但我無法不感到,這個詞,和那段視頻里小澤的哭聲,之間有一道很深的溝。
那道溝的名字,叫做:法律看見了行為,但沒有看見那個孩子。
小澤的班主任說:小澤被毆打一事尚未處理完畢。
記者打電話給西夏分局、西夏區教育局、興涇鎮希望小學,沒有人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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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做了心理輔導,做了家訪。李女士說,心理輔導后小澤情況更糟,家訪只是試探家長的態度,沒有提出任何具體方案。
心理輔導,在這里,像是一個程序,一個可以打鉤的選項:"已完成心理輔導。"然后案卷上多了一行字,學校的責任減輕了幾分。
流程走完了,問題還在,但責任已經稀釋進每一個環節里,找不到了。
9名施暴者,事發至今,沒有一個人,也沒有任何一個家長,出面道歉。
沒有道歉。
法律可以說未滿14周歲不予處罰,但道德沒有年齡豁免條款。那些孩子的父母,知道自己的孩子干了什么,知道有個12歲的孩子在家里養傷,不敢上學。他們選擇了沉默。
小澤現在在家休養,不敢也不愿返校。
12歲。他本來應該在學校里,上課,下課,騎著那輛電動三輪車在小區門口兜圈子,和同學鬧別扭,然后和好。
現在他縮在家里,那段視頻在某個服務器上存著,拍視頻的人知道,起哄的人知道,看到視頻轉發的微信群友知道,李女士知道,我們知道。
唯獨,沒有人為他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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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里,我想停下來,聊一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這部法律的全稱,叫"未成年人保護法"。它保護的是未成年人,是所有未成年人。但在現實中,它似乎更多地成為了施暴者的保護傘,而受害者,同樣也是未成年人,卻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
這不是法律條文的問題,而是法律在現實執行中面臨的困境。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一規定原本的初衷,是考慮到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法律對其違法行為給予寬容,讓他們在犯錯后有機會改正,重新融入社會。這個初衷是善意的,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
當這一善意落到現實中,卻出現了令人尷尬的局面。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正式施行,首次將校園欺凌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明確14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可依法拘留,低齡施害者亦需接受訓誡、專門教育等強制矯治措施。新規還規定,對因不夠年齡不予治安處罰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新規的出臺,說明法律制定者已經意識到了舊制度的不足,正在努力彌補。但現實是,在這起案件中,我們仍然看到了制度的裂縫。
《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立法上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形成了包括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的"六大保護"體系。但現實中,校園欺凌等情形下的被害人救助效果仍然欠佳,雖然最終走向刑事審判的極端案件顯著減少,可遭受欺凌的未成年人數量仍在不斷增加。這表明《未成年人保護法》在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未成年人、困境兒童方面的效果并不理想。
換句話說,法律保護了所有未成年人,但保護的程度是不一樣的。施暴者因為法律對未成年人的寬容而免于處罰,受害者卻因為同樣的法律條文——或者說,因為法律沒有為受害者提供足夠有力的救濟——而承受了不應有的傷害。
這不是某一個人的錯,也不是某一個環節的錯。這是整個未成年人保護體系在現實執行中面臨的深層矛盾。法律的善意,在執行中出現了偏移。
我注意到,9名施暴者的違法行為屬于尋釁滋事,以入室搶劫為由再次報案的調查也仍在進行中,尚未有最終結論。我們應當尊重法律的程序正義,也應當給警方足夠的調查時間。但在等待的同時,我們不得不思考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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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12歲的孩子被9個人打了,他應該得到怎樣的保護?
我們常說,校園欺凌是社會問題,需要系統性解決,需要立法完善,需要多方協作。這些都對,也都需要時間。
但今天,我只想說一件事:
有一個12歲的孩子,被9個人打了,入室翻財物了,威脅了,羞辱了,拍了視頻,然后,幾乎所有應該有所動作的人,都沒有動。
警方依法不予處罰。學校說正在處理。教育局沒有接電話。施暴者家長沒有道歉。心理輔導走了流程。班主任說尚未處理完畢。
尚未處理完畢。
小澤的傷,倒是處理完了。
(文中人物為化名)
來源/極目新聞、濟南日報、青島新聞網《寧夏銀川一小學生拒絕“借”車遭毆打還被搜家,8人未滿14歲不處罰、1人被處行拘免執行,母親稱看兒子遭施暴視頻氣得吃救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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