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引言:2013年,她正與丈夫鬧離婚,擔心房產被分割。
靈機一動,借用姐夫名義,全款187萬元買下北京一號商業樓。
首付款、月供、提前還款——全部由她支付,房屋也由她實際控制的公司使用。
不料,姐夫5年后突發去世,過戶陷入僵局。
其他親屬質疑:“房產證寫的是我哥名字,憑什么給你?”
法院最終判決:房屋歸實際出資人所有,繼承人必須配合過戶!
這起案件揭示了“借名買房”即使無書面協議,只要證據鏈完整,依然可勝訴!
一、案情還原:一場“私心”操作,引發繼承糾紛
本案核心人物關系如下:
林雪梅(化名):原告,實際出資人;
周志強(化名):已故“出名人”,林雪梅姐夫;
周妻李敏、女兒周婷(化名):被告,同意過戶;
周父周母(已故)、兄弟周建國、姐妹周麗、周芳(化名):第三人;
開發商:甲公司;
房屋:北京密云一號商業樓(建筑面積近300㎡,總價187萬)。
關鍵事實:
2013年10月:林雪梅因與丈夫感情危機,不想讓房產進入夫妻共同財產;
經與姐夫周志強夫婦協商,以周志強名義購買甲公司開發的一號房屋;
首付款+全部貸款(本息合計231萬元)均由林雪梅支付;
房屋交付后,由林雪梅擔任法人的甲公司實際占有使用,水電暖費均由公司繳納;
2013年11月:房產證登記在周志強一人名下;
2018年10月:周志強突然去世;
2019年:林雪梅首次起訴要求確權,因周母年邁撤訴;
2021年:周母去世,林雪梅再次起訴,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并由周妻、女兒配合過戶;
周妻、女兒及兩位姐妹均認可事實,唯獨弟弟周建國反對:“房產證是我哥的,我不認什么借名!”
二、法院如何認定?三大證據鎖定真實權利人
盡管雙方沒有書面借名協議,但法院依據《民法典物權編解釋(一)》第二條,綜合以下證據認定借名關系成立:
? 1. 全額出資證據鏈完整
林雪梅提供7年銀行還款憑證,累計轉賬超231萬元;
包括2018年一次性提前還款97萬元的結清證明;
貸款合同雖以周志強名義簽署,但扣款賬戶資金全部來自林雪梅。
? 2. 房屋實際占有使用
自交房起,水電、暖氣、物業費均由甲公司(林雪梅控制)繳納;
周志強及其家人從未居住或管理該房屋。
? 3. 合理借名動機+多方證言
林雪梅坦承:“當時為規避夫妻財產分割,才用姐夫名字”;
周妻、女兒、兩位姐妹均出庭作證,確認房屋實為林雪梅所有;
法院認為該動機雖出于“私心”,但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 結論:不動產登記簿記載與真實權利不符,林雪梅為真實權利人!
三、判決結果:繼承人必須配合過戶,弟弟反對無效!
法院判決:
周妻李敏、女兒周婷于判決生效7日內,協助林雪梅辦理一號房屋過戶手續;
這意味著:
弟弟周建國的反對不影響確權;
即使“出名人”去世,借名關系仍可被繼承人承繼履行;
無書面協議≠敗訴,關鍵看出資+占有+合理解釋!
四、律師點評:借名買房成功的關鍵三要素
? 要素一:資金流清晰可追溯
所有付款必須通過銀行轉賬,備注用途,保留憑證。現金支付極難舉證!
? 要素二:實際控制房屋
誰交水電、誰收租金、誰裝修?這些日常管理行為是確權重要依據。
? 要素三:有合理借名理由+證人支持
即使是“為躲離婚分割”這類動機,只要不違法,法院可予采信。親屬證言極具說服力。
風險提示:
借名買房本身存在政策與道德風險;
“出名人”若去世,繼承人可能不認賬;
務必在出名人健在時完成過戶,否則將陷入漫長訴訟!
【本文由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撰寫,旨在分享無書面協議借名買房勝訴經驗,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如您持有借名房產,請立即聯系我們評估風險并啟動確權程序。】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