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
成功偵破2起太平湖水域
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
打掉2個作案團伙
抓獲犯罪嫌疑人7名
今年3月
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民警
在工作中發現
有人長期于夜間進入
太平湖水域進行非法捕撈
接到線索后
分局立即抽調精干警力
成立專案組展開深入調查
經查
這些團伙組織嚴密、分工明確
趁夜間隱蔽作案
后將漁獲物運往本地市場銷售
形成“捕—運—銷”
一條龍的黑產鏈條
在全面掌握團伙架構
與作案證據后
4月15日凌晨
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
果斷部署收網行動
將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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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7名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警方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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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黃山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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