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毅,北京律師協會能源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環境資源類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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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生態環境部
許多刑事案件中基本一份鑒定意見就能解決專門性問題,污染環境案件一般涉及專門性問題較多,污染物性質、數量、污染結果、公私財產損失數額、超過排放標準倍數等都是專門性問題,因此經常會出現監測報告、檢測報告、鑒別意見、鑒定意見中的一份或多份。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203號:左勇、徐鶴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就有淮安市淮安區原環境保護局委托江蘇新銳環境監測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對坑塘內廢鋁灰進行取樣鑒定、委托淮安翔宇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涉案坑塘下風向的空氣與廢氣進行取樣檢測。
每一份報告/意見背后都對應不同的法律制度、流程、技術標準、程序和要求,刑事律師在辯護時,一般都比較熟悉對鑒定意見的審查,對其他報告型證據的審查并不了解,不利于有效審查和辯護。
對于這些報告類型證據,需要熟悉其對應的法律制度,不但從形式上審查相關報告/意見,更要熟知監測、采樣、檢測、鑒別、鑒定的流程、方法、標準,特別危險廢物鑒別時其中的樣品的采集和檢測,以及檢測結果判斷等過程的技術要求、鑒別程序和鑒別規則,只有熟知才能在辦理污染環境案件時游刃有余。下面,筆者就對環境監測、環境檢測、鑒別與司法鑒定的異同做一個簡要梳理,鑒于篇幅,分開發表。
一、環境監測
1. 環境監測的法律依據
環境監測一般是指間斷或連續地測定環境中污染物的濃度,觀察、分析其變化和對環境影響的過程。目的:準確、及時、全面地反映環境質量現狀及發展趨勢,為環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環境規劃等提供科學依據。[1]
環境監測的法律依據來自環境保護法,該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中對生態環境監測的定義,是指運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技術手段,針對水和廢水、環境空氣和廢氣、海水、土壤、沉積物、固體廢物、生物、噪聲、振動、輻射等要素開展環境質量和污染排放的監測(檢測)活動。該定義將環境監測與環境檢測合并定義。而在《北京市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中的生態環境監測、環境監測僅指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對環境的監測。
《北京市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試行)》,環境監測,是指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運用物理、化學、生物、遙感等技術,監視、檢測和分析環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對生態系統產生影響的環境變化,評價環境質量和污染源排放狀況,編制環境監測報告的活動。
《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本條例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是指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對環境質量、生態狀況和污染物排放及其變化趨勢的采樣觀測、調查普查、遙感解譯、分析測試、評價評估、預測預報等活動,主要包括環境質量監測、生態狀況監測和污染源監測。
2. 環境監測的內容
根據《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環境監測的內容,包括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為環境狀況調查和評價等環境管理活動提供監測數據的其他環境監測活動。其他還包括預報預警、跨境水體監測、履約監測,以及環境執法、環境質量目標責任考核、排污費征收、總量核算等環境監管中的監測工作等。
環境質量監測指為準確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及其變化趨勢,采用遙感、自動和手工等科學的檢測方法,對各環境要素進行的檢測活動。包括對水(地下水)、大氣、土壤、聲等監測,在生態環境部、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各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環境監測中心網站都可以隨時查看。
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是指為準確掌握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各類污染源的排污程度,采用遙感、自動和手工等科學的檢測方法,對污染源有組織及無組織排污狀況進行的檢測活動。包括對廢水、廢氣、噪聲、固廢等監測。
環境應急監測是指為摸清突發事件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程度及為實施消除污染損害工作提供科學的依據,采用快速的檢測方法,對事故影響區域進行的檢測活動。包括對有害氣體、有害液體、不明固態物質監測。
3. 環境監測主體
環境監測主要由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承擔,部分服務性環境監測業務放開,由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承擔。
(1)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承擔主要環境監測義務
由于環境監測是國家主導建立的制度,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因此環境監測的主體首先是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環境監測機構,國家級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2)社會環境監測機構
在2015年的《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中,提出全面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有序放開公益性、監督性監測領域。意味著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可以從事環境監測業務。其中服務性環境監測業務包括排污單位污染源自行監測、環境損害評估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清潔生產審核、企事業單位自主調查等環境監測活動;公益性、監督性監測中則有序放開包括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和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的運行維護、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鑒別等監(檢)測業務。
在《環境監測管理辦法》中,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條件進行了規定,非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的、從事環境監測業務的機構,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證明其具備相適應的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經認定合格者,即為經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
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認定見下文中“環境檢測的主體”分析。
4. 環境監測數據、報告在刑事訴訟中可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取得的環境監測數據,應當作為環境統計、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費征收、環境執法、目標責任考核等環境管理的依據。由于環境監測是依據環境保護法依法對環境質量、污染源、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等實施的監測行為,且可以收集、管理環境監測數據,開展環境狀況調查和評價,并且環境監測數據作為環境執法的依據,因此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數據、出具的報告在刑事案件中可以作為證據。具體規定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環境污染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十六條規定,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依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二、環境檢測
1. 環境檢測的法律依據
環境檢測,是指運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技術手段,針對水和廢水、環境空氣和廢氣、海水、土壤、沉積物、固體廢物、生物、噪聲、振動、輻射等要素開展環境質量和污染排放的檢測活動。目的:是滿足當事人的委托需求,或者為了滿足某種商業目的。環境檢測在很多時候表現為:對污染物、污染源的性質、數量、濃度、性質的鑒定和檢驗。如,對生活廢水中污染物濃度和種類、室內綜合環境、廢氣中二氧化硫濃度的測量等。[1]
檢驗檢測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等。
檢驗檢測,是指檢驗檢測機構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報告(統稱檢驗檢測報告)的活動。
環境檢測是檢驗檢測中的一類,是檢驗檢測機構中有能力開展環境檢測的一項業務。除了上述規定,還要遵循
2. 環境檢測的內容
環境檢測與環境監測的對象有重合,但環境檢測的內容更加繁多,與環境監測的持續動態過程不同,環境檢測是針對某一時點對某種環境、污染源、污染物進行的檢驗和測試,一般檢測對象是水和廢水、環境空氣和廢氣、海水、土壤、沉積物、固體廢物、污泥、生物、噪聲、振動、輻射等環境質量與污染源,常見的有水質檢測、三廢檢測、粉塵檢測、煙氣檢測、二噁英檢測服務、機動車尾氣檢測等。
3. 環境檢測的主體
環境檢測的主體一般為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等規定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其他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檢測以委托人委托開展檢測活動。
檢驗檢測機構開展環境檢測,除了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外,還要通過生態環境監測能力認定。具體要求可見2018年11月22日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印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該要求提出是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通用要求的基礎上,針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時應與評審通用要求一并執行,并明確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能力條件,以及生態環境監測的程序。
經過認定,同一個社會環境監(檢)測機構可以同時開展環境監測與環境檢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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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法出具的檢測報告在刑事訴訟中可作為證據使用
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經過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在刑事訴訟中可作為證據使用。《環境污染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單獨或者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取污染物樣品進行檢測獲取的數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兩高三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在“13.關于危險廢物的認定”中規定,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抽取典型樣品進行檢測,并根據典型樣品檢測指標濃度,對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出具認定意見。
三、環境監測與環境檢測的關系
1. 環境檢測不等于環境監測
簡單來說,環境監測是一種法定行為,是一個連續的、動態的監測過程,監測對象法定,監測主體以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為主,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為輔,是一種主動開展的行為。
環境檢測(一般)是一種中介服務的商業行為,是一種單一的過程,檢測對象不限于法定種類,檢測主體為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是一種被動委托后實施的行為。
2. 同一案件中,需要對監測報告和檢測報告分別進行審查
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中,案例三上海云瀛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貢衛國等3人污染環境案、案例四貴州宏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及被告人張正文、趙強污染環境案中,均出現了由環境監測站出具監測報告、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律師辯護時,就要根據對應的報告出具程序進行審查。
3. 環境監測與環境檢測中均可能構成犯罪
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于2024年8月13日印發的《檢驗檢測領域綜合治理行動方案》中提出:(五)深入開展生態環境檢驗檢測專項整治。各地市場監管、生態環境部門要依據《標準化法》《環境保護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及地方性法規等規定,聯合對生態環境檢驗檢測機構實施重點監管,嚴厲查處未經檢驗檢測出具監測數據、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和報告、未按規定采樣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對弄虛作假,出具不實、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并實施停止采信監測數據結果等失信聯合懲戒措施。發現現場監測設備質量不合格、預置接口以便篡改數據等情況,要對相關監測設備生產廠家進行延伸檢查,或將有關案件線索及時通報屬地監管部門。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機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年6月5日印發的《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犯罪典型案例》中,浙江省杭州市H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徐某妤等3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即出具內容虛假的環境檢測報告;廣東省廣州市G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李某山等6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即出具了內容虛假的排氣污染物檢測合格的證明文件。
[1]《“環境監測”不是“環境檢測”,這兩者有很大的區別》,赤峰市生態環境局巴林右旗分局微信公眾號,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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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毅 律師
審稿:君博 助理
張毅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能源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職務犯罪、經濟類犯罪和環境資源犯罪辯護律師。執業10年以來,以精細化的態度、精準化的辯護方式,辦理了近百起刑事案件,承辦過多起最高司法機關掛牌的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新晃操場埋尸案”相關公職人員、深圳市光明新區“12·20特別重大滑坡事故”等大要案,辯護的多起案件獲得不起訴、減輕量刑、改判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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