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的民事責任劃分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爭論由來已久,且裁判觀點出現極大的不一致,似乎每個案件都受到裁判者基于各種主客觀因素自由裁量的影響。
一、受雇傭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對于刑事案件中的從犯在民事訴訟中的責任有無問題,裁判觀點還有些許爭議。有觀點認為,雇員的民事責任應當由雇主承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因此,在能夠確定共同犯罪人中存在雇傭和被雇傭關系時,作為雇主的共同犯罪人需要承擔全部民事責任,而作為雇員的共同犯罪人無須承擔民事責任。
例如,在阿迪達斯有限公司訴張某、王某商標權侵權糾紛一案中,刑事判決認定張某在某賓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運動鞋,并于雇傭王某幫其提貨與發貨。張某和王某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決張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判決王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刑事判決后,被害單位阿迪達斯有限公司向張某和王某提起商標權侵權訴訟,認為張某在其銷售的運動鞋上使用被害單位的三個注冊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因此張某、王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運動鞋的行為,構成對阿迪達斯有限公司上述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張某、王某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然而,裁判認為被告張某和王某系雇傭關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張某雇傭王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運動鞋,因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由雇主即被告張某承擔,雇員王某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于是判決張某、王某立即停止侵犯阿迪達斯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張某賠償阿迪達斯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0000元,駁回阿迪達斯有限公司要求王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在該案中,張某和王某被刑事判決認定構成共同犯罪,但是,民事裁判并未認定他們構成共同侵權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是根據張某和王某之間的雇傭關系,認定雇主承擔責任,而雇員無須承擔民事責任。
二、共同犯罪人承擔按份責任
該觀點認為,雇員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前提條件是指個人之間形成合法的勞務關系后,在從事合法經營過程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才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而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共同犯罪人作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對自己從事的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進行判斷,并依法承擔法律后果。即使是受雇傭參與犯罪的人,由于受雇傭參與犯罪行為具有不法性,受雇傭也不能阻卻民事責任,也應當對刑事案件所引發的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因此,共同犯罪人之間原則上按份承擔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三、共同犯罪人承擔連帶責任
該觀點認為,共同犯罪可以直接認定共同侵權,主犯與從犯在刑事案件中屬于共同犯罪,則在民事糾紛案件中則是共同侵權,共同侵權人對外都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害人可以向所有共同犯罪人進行追償,共同犯罪人都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即共同犯罪人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按照這種理論,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是共同侵權人,都需要對被害人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被害人有權要求其中任何一名共同犯罪人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例如,在茅臺公司與伍某、張某、范某商標侵權糾紛一案中,刑事判決認定,伍某、張某、范某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伍某、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張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刑事判決后,茅臺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法院認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三被告共同實施了侵害原告商標權的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又如,在周某輝與某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刑事裁判認定,周某輝受雇于同案人(另案處理),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或者許可的情況下,對外銷售假冒上述注冊商標的化妝品。周某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額較大,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周某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判決周某輝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刑事判決后,被害單位某貿易有限公司提起侵害商標權之訴,要求周某輝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0萬元,并承擔全部的訴訟費用。周某輝抗辯認為,其因完成打包、送貨的職務行為而侵害原告的注冊商標權,該行為屬于因執行職務而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由接收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原告應當對雇主另案提起民事訴訟。然而,裁判認為,周某輝銷售被控侵權產品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事實,已經由生效裁判文書予以確認。即使周某輝如其主張受雇于他人從事涉案商標侵權行為,亦屬于與他人共同實施涉案商標侵權行為,周某輝作為共同侵權人,依法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四、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并存
該觀點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是共同侵權人,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失,對外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刑事案件中對主犯、從犯的認定,不影響共同侵權的認定。但共同犯罪人對侵權行為發生的過錯、作用都不同,因此,共同犯罪中從犯的民事責任,需要區分共同犯罪人之間的對內責任劃分和共同犯罪人對外的民事責任。對內各共同犯罪人所需要承擔的賠償金額應當有所不同,在共同犯罪人都被認定為共同侵權人時,各共同侵權人內部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的不同需要承擔不同的賠償責任。而對外,則需要對其他共同侵權人的全部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從犯對外需要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在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共同犯罪人追償。
例如,在蘇某集團公司與被告王某豹、秦某平、王某華、陸某柱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刑事裁判認定王某豹、秦某平、王某華、陸某柱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王某豹是主犯,被告人秦某平、王某華、陸某柱是從犯。在民事訴訟中,蘇某集團公司要求四名被告對其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認為,被告王某豹、秦某平、王某華、陸某柱共同侵犯原告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考慮到在刑事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豹是主犯,被告人秦某平、王某華、陸某柱是從犯,四被告在本案中應承擔不同的責任,即被告王某豹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秦某平、王某華、陸某柱承擔次要責任。四被告應共同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88685.5元。四被告之間責任不同,被告王某豹應賠償原告蘇某集團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5685.5元;被告秦某平、王某華各賠償原告蘇某集團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1000元;被告陸某柱賠償原告蘇某集團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1000元。被告王某豹、秦某平、王某華、陸某柱對各自債務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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