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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511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 法釋〔2024〕11號,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一、大型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采購貨物或者服務過程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項為付款前提的,因其內容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該約定條款無效。
場景一:大型企業在合同中設置了背靠背條款
入庫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38號判決
入庫時間:2024年7月26日
裁判要旨:承包方約定以第三方業主支付款項作為向供應商支付貨款條件,并以此作為拒絕付款理由的,由于該條款不符合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買賣合同6.6.1條:甲方支付乙方價款的比例與本工程業主同期計量支付甲方工程進度款比例一致。如業主延誤支付甲方工程進度款,乙方愿意充分理解,并放棄追究甲方因此造成的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等)。
入庫案例: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晉02民終2357號判決
入庫時間:2024年7月26日
裁判要旨: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合同約定以業主方付款作為總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條件的,該付款條件不能成為總包方無限期延遲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
附《補充協議》第五條(3)約定:如業主延期向甲方支付工程款,則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相應順延,由此帶來的資金壓力及支付風險乙方應知曉并相應承擔,并不得以此為借口停工或要求甲方提前支付工程款。
入庫案例: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2民終8059號判決
入庫時間:2024年7月26日
裁判要旨: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合同約定以第三方業主支付工程款等作為付款前提條件的,當建設工程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且已交付使用,且第三方業主因進入破產程序導致能否及時足額支付總包方工程款出現極大不確定性時,總包方不應將該風險轉嫁給依約完成施工的分包方。
附《施工合同》8.4:如因業主未及時支付給甲方工程款或未及時辦理完結算等原因而導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的規定付款,乙方同意甲方有權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甲方收到業主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或結算款且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利息和費用。
入庫案例: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鄂01民終15700號判決
入庫時間:2025年2月27日
裁判要旨:大型企業向小微企業采購貨物的過程中,小微企業按約履行供貨義務的,大型企業應及時履行付款義務。雙方約定按第三方回款情況同比例支付貨款的“背靠背”條款,因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大型企業無權以未收到第三方回款為由抗辯付款條件未成就。
附《材料購銷合同》:買受人參考工程進度款回款情況,同比例支付出賣人材料款。若發生因業主沒有及時支付買受人工程進度款的情形,出賣人應在確保工程進度的前提下,自行解決資金困難。
和銘律師分析:
總結上述四個背靠背條款,其核心內容是“業主向總承包支付后,總承包再向下游分包(材料商)支付,反之,如果業主不支付,總承包也不支付,且不承擔逾期支付的違約責任”。背靠背條款是總承包利用其優勢地位設定的不平等條款,不合理加大了分包(材料商)的風險,鑒于分包(材料商)履行了主合同義務,總承包不能舉證證明曾向業主方積極主張權利,且業主支付時間不確定,故法院不支持背靠背條款,判決總承包向分包(材料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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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景二:合同設置了背靠背條款,雙方均是中小型企業
入庫案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川民再24號判決
入庫時間:2024年12月30日
裁判要旨:普通中小企業之間的相關訴訟糾紛不能簡單套用(法釋〔2024〕11號)的規定,“背靠背”付款方式應視為對付款義務的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合同權利人可根據《民法典》第511條第4項的規定請求對方履行付款義務。
和銘律師分析: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將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根據。本案裁判理由表明,爭議約定內容無法反映若劉某浪、鄒某風(買受人)收不到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工程款,則免除其鋼材款付款義務的合意,故該付款方式的約定并不導致劉某浪、鄒某風(買受人)付款義務的附條件消滅,即背靠背條款不是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不符合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文/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轉載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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