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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報
松潘縣人民法院涉槍案例入選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特此喜報,再創佳績
2025年10月15日
喜報
四川省阿壩州松潘縣人民法院審理的陳某明非法持有槍支、非法制造槍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懲治射釘器改制火藥槍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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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詳情
陳某明非法持有槍支、非法制造槍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對非法持有槍支、非法制造槍支并利用該槍支實施其他犯罪的,依法數罪并罰,從嚴懲處
(一)基本案情
2007年,被告人陳某明為驅鳥從羊某生(已死亡)處購得1支射釘器改制的火藥槍并非法持有至本案案發。2018年,陳某明自行購買射釘器、無縫鋼管、空包彈和鋼珠等物品,在其位于四川省北川縣家中,比照該槍支,通過角磨機打磨、電焊機焊接等方式改制成第二支火藥槍并非法持有至本案案發。2023年1月8日18時許,陳某明攜帶其中一支改制槍支與被告人張某洪到四川省松潘縣某某鄉某某村,采用一人持燈照明一人持槍射擊的方式,相互配合非法狩獵“野雞”12只。上述2支槍支均被查獲。經鑒定,12只“野雞”系紅腹角雉,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價值合計6萬元。陳某明在公安機關發現松潘縣某某鄉某某村有人持有槍支進行摸排期間,主動向所在村委會有關人員交代槍支系自己所有,并在公安機關詢問過程中,主動交代其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
(二)裁判結果
四川省松潘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明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制造槍支,其行為分別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制造槍支罪;以食用為目的,持槍射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陳某明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據此,于2023年6月7日作出判決,對被告人陳某明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非法持有槍支、非法制造槍支往往與其他犯罪相關聯,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破壞社會和諧。對于為了實施其他犯罪而持有、制造槍支,并使用該槍支實施其他犯罪的行為,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非法持有槍支、非法制造槍支、獵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依法從嚴懲處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維護公眾安全、生態平衡和社會公正的必要手段。本案中,被告人非法持有、非法制造槍支,并使用持有、制造的槍支獵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審理法院并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有效發揮了刑罰的震懾作用。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編輯丨審判管理辦公室
審核丨譚萬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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