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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HR、老板、管理層遇到病假員工,第一反應不是「要不要賠」,而是「怎么賠才不虧」。
可現實是,你以為在算錢,其實你已經站在法律雷區上了。
爭議的核心,就一個問題:
經濟補償基數到底按誰來算?
是按勞動者正常上班時的工資,還是病假期間那點「最低標準」?
別以為這是個數字問題,它真正考驗的,是企業對病假員工的態度:你是把他當人處理,還是當「成本」清理?
法律界對此有兩套解讀。
一種邏輯很直接:病假只是暫時狀態,不是永久性降薪。既然勞動者正常工作時有產出,就不能拿他病著那幾個月的收入去壓補償。這也是浙江法院文件的明確立場,回到「正常十二個月工資」才公正。
另一種解釋則完全卡在法條上:《實施條例》只寫了「解除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并沒有強調「正常狀態」。換句話說,發多少就按多少,低于最低工資?行,那我給你最低工資標準。
聽起來都合理,但一旦落到實戰,結局可能是天壤之別。
來看北京的經典案例:出租車司機蘇強。
蘇強干了十多年出租車,直到 2018 年開始病假,公司只按「最低工資80%」給他發錢。
等醫療期期滿,公司一句「曠工三日,自愿離職」,直接解雇。
蘇強不服,仲裁開打。他說得很清楚:
我不是曠工,是你們沒有妥善安排返崗。你違法解除,就得賠。
接下來裁判就像坐過山車:
仲裁判賠 48,760 元,照最低工資算。
一審提高到 88,159 元,法院認為病假收入不能反映真實價值,重新按推算工資 3833 元/月來核算。
二審又砍回 48,760 元,北京高院態度明確:十二個月都在病休 → 病假工資低于最低工資 → 用最低工資算沒毛病。
北京高院再審,拍板確認。
最終結論:最低工資合法。
看到這里,聰明的HR應該已經意識到,這根本不是「法條水平考試」。
同樣一個案件,一審和二審能打出幾萬元的差距,為什么?
因為法院在看一件事:
你企業到底有沒有尊重一個病中的勞動者?
你如果連最基本的工資數據、收入記錄、返崗溝通都拿不出來,法官憑什么替你維護利益?
最危險的不是賠錢,最危險的是企業那種僥幸心態:
「把病假工資壓低點,反正他請病假沒工作。」
「返崗通知我發了,來不來是他的事。」
「曠工三天自動離職,我們規章寫得很清楚。」
你覺得這是制度,法院會覺得:你不是在管理,你在擺爛。
真正專業的HR永遠不會問「怎么省賠償」,他們會問我怎么留下證據,讓我的每一步看起來合情合理?
如果你必須解除病假員工,你要做到的不是情緒清理,而是程序正義:
?是否重新通知返崗?
?是否確認收件?
?是否有工資流水支撐實際收入?
?是否有病前收入記錄支撐補償基數?
少一樣,你就是在賭博。
裁判書編號(2021)京民申7816號。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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