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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該法自2006年實施以來首次全面修訂,其中對涉及未成年人相關條款做了多處調整。
新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解讀之“校園欺凌治理”篇
央視解讀
核心變化:懲戒與教育并重
針對實踐中涉案未成年人利用年齡“免罰”漏洞、屢教不改等問題,對不執行拘留的規定作出調整。
依法執行行政拘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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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行政拘留。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以及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依法執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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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治教育:填補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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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要求公安機關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不執行拘留的未成年人采取訓誡、專門矯治教育等措施。對符合條件依法不執行治安管理處罰的未成年人,接受矯治教育不再是可選擇的彈性措施,而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
學生欺凌:明確法律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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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將學生欺凌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規定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學校不按規定報告(處置)嚴重學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事件的,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處分。
程序保護:兼顧尺度與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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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處罰措施并強化對未成年人權益的程序保護。
·合適成年人到場:詢問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
· 聽證權利:被決定執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請聽證,聽證不公開舉行。
· 違法記錄封存: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
從重處罰:凈化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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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懲戒措施凈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
· 禁止酒吧、KTV等場所組織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切斷未成年人被侵害中間鏈條。
· 針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穢物品制作、傳播等行為從重處罰,減少未成年人接觸不良信息渠道,防止其受不良風氣及潛在性侵害傷害。
《治安管理處罰法》
涉未成年人部分,以下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2025年修訂版(2026年1月1日施行)與舊法的逐條對比分析:
No.1
一、未成年人處罰規則調整(新法第二十三條)
01
舊法規定
14-16周歲:一律不執行行政拘留;
16-18周歲:初次違法不執行拘留款。
02
新法規定(第二十三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執行行政拘留;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以執行行政拘留。
對不執行拘留的,依法采取矯治教育措施。”
03
變化要點
終結打破“年齡保護傘”,嚴懲惡性違法(如欺凌、多次盜竊),同時配套矯治教育避免“一關了之”。
No.2
二、校園欺凌入法及學校責任(新法六十條)
01
舊法規定
無專門條款,欺凌行為常按普通打架處理。
02
新法規定(第六十條)
“實施學生欺凌行為的,根據情節處警告、罰款或拘留;
學校明知嚴重欺凌不報告或不處置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03
變化要點
填補法律空白,賦予公安機關直接介入權,強化校警協同。
No.3
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新法一百三十六條)
01
舊法規定
違法記錄永久公開,影響就業升學。
02
新法規定(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公開(辦案/法定查詢除外)。
03
變化要點
避免“一朝犯錯,終身困擾”,平衡懲戒與挽救。
治安管理處罰法
涉未成年人條款一覽表
注:紅色標注為修改處
治安管理處罰法
(2012年修正)
治安管理處罰法
(2025年修訂)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除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在一年以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對依照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不予處罰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八條 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在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經營場所從事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活動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五十一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七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二條 猥褻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隱私部位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或者其監護人要求處理的;
(二)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的;
(三)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六十條 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學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知發生嚴重的學生欺凌或者明知發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的,責令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六十八條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淫穢物品或者淫穢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從重處罰。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組織未成年人從事第一款活動的,從重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 調 查
第一節 調 查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九十八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八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等合適成年人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確實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場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第一百零二條 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確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需要對其人身進行檢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紋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對已經提取、采集的信息或者樣本,不得重復提取、采集。提取或者采集被侵害人的信息或者樣本,應當征得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
第二節 決 定
第二節 決 定
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擬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的,還應當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充分聽取其意見。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其處罰。
第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件、處四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或者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措施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對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可能執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監護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未成年人和其監護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對未成年人案件的聽證不公開舉行。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案情復雜或者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公安機關認為必要的,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而加重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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