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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十:婚約
對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決婚姻家庭相關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具體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十篇,介紹婚約。
婚約的概念:
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將來成立婚姻為目的所訂立的預約,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做的事先約定。
婚約的歷史:
在古代,婚約是結婚的必經(jīng)程序,沒有婚約就不能結婚。例如,我國古代的訂婚,須有婚書或者聘禮為證,六禮中的“納征”就是訂婚的程序。
近現(xiàn)代以來,婚約逐漸轉變?yōu)橐话阋饬x的婚姻預約,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意義。
我國《民法典》沒有對婚約作出規(guī)定。
對婚約的認知:
1、我國民間存在的婚約,性質(zhì)屬于無配偶男女之間達成的具有道德約束力的婚姻預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婚約與民法上的財產(chǎn)契約不同,它具有人身性,附加在婚約上的任何違約條款,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婚約的特征:
1、訂立婚約不是結婚的必經(jīng)程序。法律不要求當事人在結婚前必須訂立婚約,因此訂婚不是結婚的法定條件。是否訂立婚約,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法律不作強制要求。
2、訂立婚約為非要式行為。婚約僅因當事人的合意即可成立,法律不要求婚約具有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采取各種形式,可口頭,也可書面。實踐中,婚約主要是口頭形式加訂婚儀式。
3、婚約不得強制履行。婚約雖為結婚的預約,但不具有《民法典》第495條規(guī)定的“預約合同”的意義,因此,婚約不具有強制力。婚約當事人可以自由協(xié)商解除,也可依一方的要求解除。
4、婚約解除會發(fā)生贈與物的返還或者損害賠償之債。解除婚約不產(chǎn)生預約的違約責任,但是由于在婚約產(chǎn)生之后,婚約當事人之間會發(fā)生財產(chǎn)贈與問題,因而,在婚約解除之后,通常會產(chǎn)生財產(chǎn)返還或者損害賠償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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