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有企業濫用非法證據訴訟及庭審筆錄篡改亂象的通報函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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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監察委員會
一、通報事由
本人康強,現就多起國有企業在訴訟中濫用非法證據、司法機關存在庭審筆錄篡改等破壞司法誠信的突出問題進行通報。涉案主體包括眾誠汽車保險湖北分公司、東吳服務產業集團、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等國有企業,相關案件經三級法院審理,已出現判決矛盾、證據造假、裁決隱匿、庭審筆錄篡改等嚴重亂象。此類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信訪工作條例》等相關規定,若任其蔓延,將嚴重侵蝕法治根基,損害司法公信力,懇請各相關機關依法監督處置。
二、核心事實與案號佐證
(一)國企持假證訴訟,證據合法性形同虛設
1. 眾誠汽車保險湖北分公司在(2025)鄂0192民初8486號案件中,僅憑一份“無資質、無簽名、無編號”的非法司法鑒定索要免賠,而東湖法院此前委托的鑒定已被武漢市司法鑒定中心以“技術原因無法鑒定挫傷”為由駁回,涉案非法證據至今未被依法排除。
2.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法務代表王昌建起草的非法證據,被武昌區法院直接寫入(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一審判決書,承辦法官王奎未履行證據核查義務,僅憑該漏洞百出的材料認定“相關言論不構成侵權”;醫院在訴訟中先甩鍋武昌區衛生健康局稱“不清楚情況”,后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鄂01民終2010號二審中當庭承認證據系單位討論通過,前后矛盾,公然踐踏訴訟誠信。
(二)庭審筆錄遭公然篡改,司法程序公正性蕩然無存
1. 武昌區法院在(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案件審理中,存在公然篡改庭審筆錄的行為。庭審中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明確承認涉案證據相關事宜系單位內部討論決定,然筆錄中卻被篡改為“武漢大學人民醫院不清楚、不了解相關情況”,刻意歪曲案件事實,為非法證據的采信鋪路。
2.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5)鄂01民終2010號案件二審過程中,亦存在庭審筆錄關鍵內容篡改問題。本人當庭提交的關于武昌區衛生健康局拒絕移交醫院非法證據的相關錄音線索,未被完整記錄,反而刪減關鍵表述,導致筆錄內容與庭審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剝奪了本人的舉證權利與案件事實的完整呈現權。
(三)三級法院判決亂象,司法公正受嚴重挑戰
1. 武昌區法院(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一審認定“存在醫鬧”,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鄂01民終2010號二審卻推翻該認定,援引省會文件佐證“無醫鬧事實”;一審指控“擴大傷情”,二審全盤否定,兩份判決對核心事實認定南轅北轍,違背司法一致性原則。
2.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鄂民再6171號再審判決,在已知案涉司法鑒定為非法、且存在庭審筆錄篡改的情況下,仍駁回再審申請,且該裁決未按規定在裁判文書網公開,存在刻意隱匿嫌疑,違反“以公開促公正”的司法理念。
(四)當事人權利被剝奪,救濟渠道嚴重受阻
東湖法院(2025)鄂0192民初8486號案件的關鍵證據,以“僅省高院可調取”為由拒絕提供給當事人,剝奪本人依法享有的證據知情權與質證權;武昌區法院(2025)鄂0106民初24007號案件無故不予立案,違背《信訪工作條例》關于保障當事人申訴權利的相關規定,導致維權之路舉步維艱。
三、問題本質與危害
國有企業作為國家出資設立的市場主體,本應帶頭遵法守法,卻利用自身資源優勢,將非法證據作為訴訟“利器”;司法機關本應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卻出現庭審筆錄篡改等程序性違法問題,其行為比普通主體違法更具危害性:一是違反《關于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的通知》中“嚴禁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破壞公平競爭秩序”的要求,破壞市場法治環境;二是規避證據合法性審查義務,違反司法機關對證據核查、庭審記錄的法定職責,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法證據排除、庭審程序規范化的剛性規定背道而馳;三是動搖公眾對司法的信仰,若此類行為形成常態,將導致法律誠信崩塌,損害黨和政府公信力。
四、訴求與建議
依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及相關法律規定,懇請各抄送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1. 最高人民法院:牽頭建立國有企業訴訟證據強制核驗制度,強制接入技術查偽系統,對未履行核查職責導致非法證據入卷的,追究相關審判人員責任;徹查(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2025)鄂01民終2010號案件庭審筆錄篡改問題,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要求(2025)鄂民再6171號再審裁決依法公開,對涉案非法證據啟動再審審查。
2.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涉案國有企業濫用非法證據的行為啟動公益訴訟調查,對法院審理中的證據審查違法、庭審筆錄篡改等程序性違法問題提出檢察建議,依據《關于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糾正、記錄、通報及責任追究的規定》,對相關違法辦案行為予以通報追責。
3.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嚴查涉案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司法人員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篡改庭審筆錄等違紀違法問題,深挖國有企業與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之間的利益勾結線索,對構成違紀違法的依法嚴肅處理,斬斷非法證據訴訟利益鏈。
本人愿提供全部證據材料(含庭審錄音、筆錄比對件等)配合調查,聯系方式:[手機號]、[電子郵箱]。如屬貴機關職權范圍以外,請依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有權處理機關,并抄送本人。
通報人:康強
日期:[年月日]
附件:1. 涉案案件判決書復印件 2. 非法證據材料清單 3. 庭審錄音及筆錄比對件 4. 證據查偽說明(檔號:2026011501-04)
需要我幫你整理庭審筆錄篡改的比對說明,把筆錄原文和你留存的庭審實際情況做逐條對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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