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依托單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詳見文末),《意見》明確規定準予結題項目的結余資金“統籌于基礎研究的直接支出,不得支出間接費用”。相比2021年,基金委發布通知明確結余資金不再執行兩年收回政策,留給依托單位使用,這次政策風向明顯轉變。
這一新規意味著,以往項目結余資金中可用于發放科研人員績效的部分被明確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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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風向轉變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對結余資金的管理政策經歷了顯著變化。早在2021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就發布通知,明確結余資金不再執行兩年收回政策,留給依托單位使用。
當時政策已經鼓勵依托單位將結余資金統籌安排用于基礎研究直接支出。然而,彼時政策并未明確禁止從結余資金中支出間接費用。
新發布的2026年文件則明確畫出了紅線,禁止使用結余資金支付任何間接費用,這是政策的重要調整。
績效支出收緊
新規最核心的變化是明確禁止使用結余資金支付間接費用。間接費用主要包括依托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消耗、管理費用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
按照過去的實踐,部分依托單位允許從到賬的間接經費中發放科研績效。有些單位甚至明確“包干制”項目結題后,結余的間接經費如未使用,將轉為直接經費,不可再支出科研績效。
新規將這一限制擴大到所有類型項目的結余資金管理,意味著項目結題后,結余資金完全無法用于發放任何績效獎勵。
科研生態影響
這一政策調整對科研經費使用文化將產生深遠影響。科研人員需要更精確地規劃間接費用的使用,確保在項目執行期內完成績效的合理發放。
對于依托單位而言,需要調整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區分項目執行期內的間接費用使用和結余后的資金用途,防止政策執行出現偏差。
直接支出導向
新政策強化了結余資金的直接支出導向。結余資金只能用于設備費、業務費和勞務費等直接費用支出,確保資金更多地投入到科研活動本身,而不是作為單位的“靈活資金”。
這種調整有助于提高科研資金使用效率,但也要求科研人員和依托單位更加精細地規劃資金使用,避免因管理不善導致資金閑置。
《關于進一步加強依托單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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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依托單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國科金發財〔2026〕3號
有關單位:
依托單位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科學基金”)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工作中承擔著管理、監督、保障等重要職能。為深入落實完善中央財政科技經費分配和管理使用機制有關要求,貫徹執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解決部分依托單位政策不落實、服務不到位、經費管理不嚴格、經費使用效能低下等問題,提高依托單位管理水平,促進資助效能提升,現對進一步加強依托單位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切實履行依托單位主體責任。
依托單位是科學基金項目的承擔和實施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項目資金管理制度,提高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1.加強內部管理制度建設。依托單位應根據《條例》《資金管理辦法》以及有關科研資金管理政策、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等最新政策文件要求,及時制定、修訂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的單位內部文件,明確預算調劑、間接費用、勞務費、結余資金、合作研究、資金使用內部信息公開等管理要求。
2.完善單位內部工作機制。依托單位應合理確定單位內部的科研、財務、人事、資產、審計等部門在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中的職責權限,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確保資金使用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的有效行使。
3.完善向內部法人單位劃轉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依托單位內部有多個法人單位且確有必要劃轉項目資金至內部法人單位的,可劃轉并應加強對內部法人單位的監督指導。依托單位應與內部法人單位建立劃轉資金的委托管理機制,明確責任歸屬、劃轉程序、管理要求等內容。內部法人單位應根據依托單位授權切實履行法人管理職責,按照《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管理使用項目資金。
4.發揮單位財會監督作用。依托單位應結合自身實際,建立權責清晰、約束有力的內部財會監督機制,加強對本單位涉及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的財會監督。應完善日常財會監督,加強收支合規性審查、實物款項核查、原始憑證審核、會計賬簿管理等。應以項目為對象進行核算,恰當設置會計科目,準確歸集項目支出,正確反映項目資金的收支余情況。應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等多種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
5.提供科研條件支撐保障。依托單位應提供基本科研條件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實驗場所、通用辦公設備(如日常辦公電腦、打印機等)、日常辦公用品等。依托單位應確保項目申請時承諾的單位自籌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依托單位應完善科研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建立項目管理、資金管理、資產管理等信息共享平臺,實現項目申請、立項、執行、結題的全過程信息系統支撐,提高報銷便利化程度和科研資金管理效率。
依托單位應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確保資助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優化完善其職業成長路徑,為科研人員提供項目資金管理的專業化服務。依托單位應定期為科研財務助理提供培訓,確保科研財務助理熟悉掌握有關管理政策制度。
6.落實資金使用內部信息公開制度。依托單位制定的項目資金使用內部信息公開制度應包括公開事項、范圍、方式、頻次、時限、責任部門等內容要求。依托單位應在內部公開科學基金項目的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績效支出、外撥資金、委托服務、結余資金等)、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經費決算等情況(敏感信息除外),接受內部監督。鼓勵依托單位探索建立項目資金支出明細、報銷票據的分級公開制度。依托單位應對公開信息做事前審查,并通過技術手段防止被不當截取和傳播。依托單位應在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中披露本單位資金使用內部信息公開情況。
(二)加強項目資金過程管理。
7.加強預決算審核。依托單位應加強對項目預算、決算編制的指導與審核,確保預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確保決算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不得出現決算數據與賬面支出金額不一致的情況。對于終止項目,依托單位也應做好決算審核。
8.加強支出管理。依托單位應將科學基金項目資金全部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對項目的不同渠道資金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確保項目資金使用可追溯。
依托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支出管理制度,可研究制定符合本單位科研活動實際的支出標準。
對于購買實驗研究對象及材料等與項目研究直接相關的支出,在確保必要性、真實性、經濟性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項目負責人承諾制,經依托單位審核后予以報銷。
9.嚴格資產管理。依托單位應統籌考慮本單位現有科研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存量、使用和共享情況,對資產購置行為嚴格把關,鼓勵開放共享、研制租賃,避免重復購置和閑置浪費。對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依托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資產登記入賬和管理工作。
10.加強間接費用管理。依托單位應公開透明、合理合規地使用間接費用。
間接費用中的管理費用補助支出,以及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可通過計提或報銷的方式使用。如存在計提管理費的情況,對于預算制項目,管理費應按項目資助期分年度平均計提,未執行年限不得計提;對于包干制項目,管理費應按項目到款額度及依托單位內部規定比例分次計提。
依托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績效支出不得以計提方式視同支出,應在項目資助期內根據研究進展及科研人員在項目研究中的實際貢獻,合理確定支出進度和金額。
依托單位應統籌管理間接費用支出,處理好項目研究相關的管理費用補助支出和科研人員激勵兩方面的關系。避免出現在直接費用中列支本應在間接費用開支內容的問題。
當項目變更依托單位需轉撥資金或因項目終止需將資金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時,應轉撥或退回未執行年限的管理費,未執行年限的管理費按項目資助期分年度平均計算。
項目有合作研究單位的,依托單位應與合作研究單位協商分配間接費用并在合作研究協議(合同)中明確。
11.加強資金收付管理。依托單位要確保收款銀行賬戶信息的準確性。當出現銀行賬戶信息變更時,依托單位應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書面變更申請。
依托單位應在收到項目款項后的30日內,通過科學基金網絡信息系統進行收款確認。
發生依托單位變更的項目,原依托單位應及時向新依托單位轉撥項目資金,轉撥資金應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12.規范項目預算調劑。對于設備費的預算調劑,包括:增減設備費、增減設備購置費等,應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依托單位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科研項目實際需求等情況,及時辦理調劑審批手續。
因設備購置費預算調劑導致間接費用計算金額變化的,應符合間接費用核定規則。設備購置費調整后預算小于項目計劃書設備購置費預算的,項目間接費用不得調增。對于2026年1月1日之后資助期滿的項目,若因設備購置費預算調增,導致原核定間接費用大于項目結題時重新計算的間接費用,(1)設備購置費預算總額調增在5萬元及以上的,超出原間接費用核定金額的部分,由依托單位匯總,并于下發結題通知后的3個月內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同時附項目清單;(2)設備購置費預算總額調增在5萬元以下的,超出原間接費用核定金額的部分,調入直接費用使用。
預算調整情況應由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結題報告中予以說明。
13.規范終止、撤銷項目退款。因故終止的項目,依托單位應將結余資金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預算制項目退回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的結余資金,包干制項目退回全部結余資金。因故撤銷的項目,依托單位應將已撥付的全部資金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依托單位應在收到通知的3個月內及時足額退回終止、撤銷項目的有關資金。通知確認時點以《項目變更申請與審批表》中的最終審核日期為準;如有相關處理決定的,通知確認時點以處理決定印發日為準。
對于逾期未退回的,自然科學基金委保留進一步處理的權利;在下一年度間接費用撥付前仍未退回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將在間接費用中扣繳應退回金額。依托單位不得將相關項目負責人應承擔的責任變相轉移給其他項目,并應確保對相關項目的處理不影響其他項目間接費用的正常使用。如出現擠占其他項目間接費用的情況,將追究依托單位有關責任。
(三)完善結余資金盤活機制。
14.加強預算執行管理。依托單位應關注項目資金執行進度,建立健全預算執行的跟蹤提醒機制,督促項目負責人結合科研活動需要科學合理安排資金支出進度,及時報銷。
15.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對于2025年及以后年度結題的項目,結余資金比例超過30%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在結題報告中詳細說明結余資金產生原因以及后續資金使用計劃。
自然科學基金委準予結題的項目,結余資金留歸依托單位使用,統籌用于基礎研究的直接支出(直接費用),不得支出間接費用。依托單位應建立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強對結余資金跟蹤管理。結余資金管理制度應包括資金統籌方式、使用范圍、跟蹤管理等。依托單位應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若存在原項目團隊兩年內(以收到準予結題通知后的次年1月1日起計算)仍未使用完相關結余資金的情況,依托單位應加大統籌盤活力度。鼓勵依托單位統籌使用結余資金用于設立內部基礎研究項目,支持青年人才培育或原創研究。
科學基金項目的結余資金應專款專用,依托單位統籌管理使用時不可與其他渠道的資金混用。
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依托單位應在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中報送結余資金管理使用情況。自然科學基金委將對依托單位結余資金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并對結余資金盤活成效較差的單位重點督查。
(四)規范合作研究資金管理要求。
16.明確管理權責。依托單位對其合作研究單位與項目有關的科研活動、資金管理負有監督責任。依托單位應建立完善合作研究資金管理制度,明確合作研究的合同審查、預決算編制、資金轉撥、資金使用等要求。
依托單位應通過合作研究協議(合同)約定的方式,明確資金管理要求以及對合作研究單位的監督權限,督促合作研究單位合法合規高效地管理使用項目資金,明確合作研究單位應向依托單位提供合作研究資金收支的詳細財務資料。
合作研究單位應按照《資金管理辦法》以及合作研究協議(合同)約定等使用項目資金,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規性承擔直接責任,并配合依托單位做好項目資金管理。合作研究單位如不履行有關管理職責并存在嚴重資金管理問題的,依托單位應依據合作研究協議(合同)約定采取暫緩、限制撥付項目資金等措施;對于合作研究單位是依托單位的,還將納入依托單位信譽評價檔案,并按對依托單位的監督管理要求予以處理。
17.規范合作研究協議(合同)管理。對于合作研究,依托單位應作為主體與合作研究單位簽訂合作研究協議(合同)并加蓋公章或同等效力的專用章。合作研究協議(合同)最晚應在項目計劃書審核后一個月內完成簽訂。
合作研究協議(合同)中應明確資金管理要求、轉撥資金金額和時間(可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違約違規處理等內容。依托單位要加強對合作研究協議(合同)及后續補充內容的審查,并作為項目檔案保管備查。合作研究協議(合同)應符合相關項目管理辦法及《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依托單位要建立合作研究協議(合同)調整的管理機制。對研究過程中因任務分工發生調整,或轉撥資金發生變動的,應及時簽訂補充協議(合同),并將調整情況在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結題報告中予以單獨說明。對于合作研究轉撥資金調增的情形,依托單位應根據科研實際需要,從嚴控制,充分論證其調增的必要性,確有必要調增的,按程序簽訂補充協議(合同)。
18.加強合作研究轉撥資金管理。依托單位應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結合合作研究進度、合同約定等因素,及時按照項目計劃書和合作研究協議(合同)轉撥資金,并加強對轉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依托單位不得無故拖延資金撥付。對合作研究單位的研究進度嚴重滯后或存在項目和資金管理方面問題的,依托單位可根據合作研究協議(合同)約定暫緩撥款或調整轉撥金額,相關情況應通過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結題報告報自然科學基金委。
合作研究單位不得以委托研發、合作研發等形式再向外轉撥資金。
(五)加強包干制項目資金管理。
19.制定修訂包干制內部管理規定。依托單位應當制定、修訂項目資金包干制內部管理規定,管理規定應當包括資金管理使用要求、各方責任、違規懲戒措施等內容。依托單位首次獲批科學基金包干制項目的,應于獲批次年6月底前將包干制內部管理規定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備案。依托單位包干制管理規定有修訂的,應在規定印發當年年底前重新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備案。對于不備案或者備案不及時的依托單位,自然科學基金委視情況將采取責令整改、納入依托單位信譽評價檔案等處理措施。
20.規范包干制項目資金使用。包干制項目資金按照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的支出范圍使用。包干制項目資金使用時,要科學合理歸集所屬預算科目,避免出現應屬于間接費用的支出在直接費用中開支的情形。包干制項目資助期滿后,結余資金留歸依托單位統籌用于基礎研究直接支出(直接費用)。自然科學基金委將對依托單位包干制管理情況進行抽查。
二、工作要求
(一)抓好貫徹落實。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依托單位要切實做好本意見的落地工作。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及時制定、修訂完善內部管理要求,優化項目資金過程管理,保障科研經費管理自主權接得住、管得好。自然科學基金委將總結本意見落實的典型做法和成功經驗,跟蹤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偏差,持續完善有關管理要求。
(二)加強宣傳引導。自然科學基金委和各依托單位加大對《資金管理辦法》及本意見的宣傳和培訓力度,引導廣大科研人員科學規范高效使用科學基金項目資金。
(三)強化結果應用。自然科學基金委將依托單位項目資金管理情況納入依托單位信譽評價體系,并在依托單位管理監督中加強對評價結果的應用,確保各項管理措施在依托單位有效落實,切實提升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效能。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26年1月14日
文章來源:口袋科研、科研大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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