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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鷹潭市余江區人民法院
成功調解一起因
大風天氣樹木傾倒砸損車輛
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實現矛盾糾紛實質化解
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情簡介
2025年8月,章某駕駛車輛正常行駛在國道某路段時,因大風、降雨天氣,國道旁樹木被大風刮倒突然砸中章某的車輛,致使車輛被砸傷,車身多處凹陷,車窗破損。
章某立即報警,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章某認為某公路事業發展中心作為道路工程管理人,應對其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遂起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章某駕駛的車輛在正常行駛過程中被道路旁因大風而刮倒的樹木砸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 “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的規定,某公路事業發展中心作為公路旁樹木的管理單位未能證明其已經盡到管理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經過法院釋法說理,某公路事業發展中心認識到自身管理中的疏漏,章某認識到公共樹木的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具有公共服務屬性。最終,章某和某公路事業發展中心達成一致調解,由某公路事業發展中心調解賠償章某一萬余元,本案順利調解結案。
法官說法
因林木致害的侵權責任糾紛中,法律規定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即一旦發生林木致損侵權事件,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有證明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才可免除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作為樹木管理人應加強對公共區域內樹木的日常巡查與維護,在風雨季節提前做好隱患排查,履行好公共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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