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強律師解讀
1. 案件簡介:如果你也簽了“保本”協議卻面臨巨額虧損…
假設你是一位私募基金投資者(為脫敏處理,我們稱其為“投資者甲”)。幾年前,你在某私募基金管理人(“A公司”)的股東(“乙”)的熱情推介下,投資了一款號稱“年化收益12%以上、本金安全”的私募基金產品。出于對高回報的渴望和對“保本”承諾的信任,你與乙個人簽訂了一份《差額補足協議》或《回購承諾函》,其中白紙黑字約定:“若基金到期出現虧損或未能達到預期收益,由乙承擔全部本金損失及預期收益的差額補足義務。”
投資初期,一切看似風平浪靜。然而,隨著基金到期日臨近,你收到的卻是管理人關于投資項目失敗、底層資產無法變現的噩耗。你的數百萬元投資本金面臨大幅虧損,甚至血本無歸的風險。你第一時間找到當初拍著胸脯保證的乙,要求其依據保底協議履行兌付義務。但此時,乙卻以“市場風險”、“合同無效”等理由百般推諉,甚至失聯。
此刻,你正面臨的典型困境是:手中握有一份看似有力的“保底協議”,但對方拒不履行;你聽說監管部門禁止剛性兌付,擔心協議本身的法律效力;你面臨巨額財產損失,不知該起訴管理人A公司,還是起訴簽字的股東乙,抑或兩者同時起訴;你擔心訴訟過程漫長復雜,即便勝訴也可能面臨執行難題。
這正是許多私募基金投資者在“保底承諾”幻滅后所陷入的真實維權困局。本文將基于一個脫敏后的類似案例,為你拆解法院的裁判邏輯,并重點揭示,作為投資者,你該如何系統地發起一場有效的維權訴訟。
2. 裁判結果與核心爭議點:法院如何看待“保底協議”?
我們參考一個在司法實踐中頗具代表性的案例模型(其核心事實與中所述案例高度相似):
裁判結果:某地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1. 確認投資者甲與乙簽訂的《差額補足協議》無效;2. 判決乙對投資者甲的投資本金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具體金額根據審計或評估確定);3. 駁回投資者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要求支付預期收益等)。
法院認定要點:法官作出上述判決,主要基于以下幾個關鍵原因,這些也正是此類案件的核心爭議點:
保底條款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法院認為,案涉《差額補足協議》實質上是保底保收益的剛性兌付承諾。這種承諾“誘導投資人誤判或者漠視投資風險,非理性進入金融市場”,違背了投資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基本經濟規律和資本市場規則。盡管《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即《資管新規》)在法律位階上屬于部門規范性文件,但其禁止剛性兌付的監管精神,旨在維護金融安全和市場秩序,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該保底承諾因違背公序良俗,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條款)無效后的責任劃分依據是過錯原則: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各方應根據過錯承擔責任。法院認定,乙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具備或應當具備專業的金融法律知識,明知法律及監管政策禁止保底承諾,仍向投資者作出該承諾,對導致合同無效負有主要過錯。而投資者甲作為具備一定風險認知能力的投資人,輕信“保本高息”承諾,意圖完全規避市場風險,對合同無效亦存在一定過錯。因此,法院酌定乙承擔主要責任(70%),甲自行承擔次要責任(30%)。
損失范圍的確定以實際損失為原則:法院不支持投資者基于無效保底協議所主張的“預期收益”,僅支持其實際本金損失的部分。且該損失需通過審計、評估或雙方認可的對賬方式予以確定。
3. 抗辯策略與法律建議:投資者如何主動出擊,有效維權?
面對上述不利的司法傾向,作為投資者,難道只能被動接受“協議無效、責任分攤”的結果嗎?絕非如此。專業的訴訟策略能將你的“不利”局面轉化為“有利”的談判籌碼或勝訴基礎。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分析指出,在類似案件中,投資者一方(原告)的訴訟策略應圍繞以下幾個核心維度展開: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15年商事爭議解決經驗,代理過600余起案件,尤其擅長為私募基金、資管領域的投資者設計復雜維權訴訟策略。
3.1 策略復盤:如果重來,訴訟的起點應如何選擇?
在起訴前,選擇正確的被告和訴訟路徑至關重要。這直接關系到責任主體的償債能力、法律關系的清晰度以及舉證難度。
策略一:精準鎖定責任主體,實施“連帶責任”攻擊
實戰建議:不要僅僅起訴簽字的個人股東乙。應深入調查乙與私募基金管理人A公司之間的關系。如果乙的保底承諾行為被認定為履行公司職務行為,或者A公司對此知情且未予制止(甚至默許、鼓勵),則可以依據《民法典》關于共同侵權或《公司法》關于股東濫用權利等規定,將A公司與乙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樣能極大增加可供執行的責任財產范圍。
證據層面:重點收集能證明乙是A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的證據(如工商登記信息、勞動合同、內部任命文件);收集乙在推介產品時使用A公司場地、名片、宣傳材料的證據;收集A公司知曉該保底承諾的郵件、微信記錄等。
策略二:穿透“保底”表象,追究管理人的法定信義義務
實戰建議:將訴訟請求的基礎,從“要求履行無效的保底合同”,部分轉化為“要求管理人承擔違反法定及約定義務的侵權或違約責任”。即主張,即使保底條款無效,但管理人A公司在基金募集、投資、管理、退出全過程中,存在未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賣者盡責”義務的過錯行為(如違規宣傳、未充分揭示風險、投資決策失誤、信息披露不實等),該過錯行為直接導致了你的損失。
法律層面:援引《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關于管理人信義義務的原則性規定,以及基金合同中的具體約定。主張管理人違反這些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其過錯與你的損失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賠償責任。這能將案件焦點從“保底是否有效”的爭論,部分轉移到“管理人是否盡責”的審查上,后者對投資者更為有利。
3.2 證據攻防:如何構建對我方有利的證據鏈條?
法院判決嚴重依賴證據。投資者需要系統性地組織證據,而非僅提供一份保底協議。
第一步:立即梳理和固定所有相關證據(電子證據尤為重要)
核心證據:涉案的《基金合同》、《風險揭示書》、《差額補足協議》/《回購承諾函》等所有書面文件原件。
過程證據:與銷售人員(乙)、客戶經理、管理人(A公司)的所有溝通記錄,包括微信聊天記錄、短信、電子郵件、電話錄音等。重點固定其中關于“保本保息”、“剛性兌付”、“零風險”、“承諾收益”等違規宣傳內容的記錄。
身份與資質證據:證明乙與A公司關系的證據(見策略一)。A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基金備案信息等。
損失證據:投資轉賬憑證、基金份額確認書、管理人發布的凈值報告或清算報告、顯示最終資產余額的對賬單等。
第二步:對關鍵證據進行強化與補強
針對保底協議:如果協議是對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可以審查其中是否存在免除其自身主要責任、加重投資者責任、排除投資者主要權利的無效格式條款。
針對對方可能提出的“投資者自負風險”抗辯:準備證據證明,管理人或其工作人員從未向你充分揭示該產品的真實風險(如底層資產極度集中、杠桿過高、投向不符合約定等),甚至進行了誤導性陳述,導致你基于錯誤認識做出投資決定。這能有效削弱你自身存在“過錯”的認定比例。
3.3 法律與事實敘事:如何主導法庭上的“故事”走向?
訴訟不僅是證據的堆砌,更是法律解釋和事實敘事的藝術。投資者需要構建一個邏輯自洽、情感共鳴的事實與法律敘事。
構建對我方有利的事實敘事鏈條:
敘事主線:不應是“我簽了保底協議所以你要賠我”,而應是“基于對你(管理人及股東)專業身份和‘保本’承諾的信任,我將巨額資金委托于你;但你不僅違規承諾,更在管理過程中嚴重失職(可結合策略二的具體失職點),最終導致我的財產損失。你的過錯行為是損失發生的根本原因。”
切斷對方的因果關系主張:當對方以“市場系統性風險”為由推卸責任時,我方需用證據證明,本基金的損失遠超同期同類市場平均水平,或完全是由于管理人特定的違規操作(如挪用資金、關聯交易、未按約定投資)所導致,與市場普遍風險無關。
靈活運用法律原則與司法政策:
主張《資管新規》的實質約束力:雖然《資管新規》非法律行政法規,但可依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第30條的精神,強調其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等公序良俗,違反該規定即違背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精神,相關承諾應屬無效。同時,這恰恰證明了承諾方(乙及A公司)主觀過錯巨大。
適用“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在合同無效后的責任劃分階段,全力論證對方作為專業機構及相關人員,過錯程度遠高于普通投資者。參考中法院的論述,強調其“明知故犯”,應承擔絕大部分乃至全部責任,而非簡單的70%。
4. 結語與風險提示
每個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脫敏案例模型,提煉的訴訟策略僅為思路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私募基金維權訴訟專業性強、案情復雜,涉及金融、法律、會計等多領域知識。在面臨具體訴訟時,建議投資者立即著手固定證據,并盡快攜全部材料咨詢專業律師,對案件進行整體評估,制定個性化的訴訟方案。
如果您正面臨類似的私募基金糾紛困擾,需要專業的維權策略分析與訴訟支持,可以通過公眾號“律師俞強”留言咨詢,或訪問君瀾律所官網獲取聯系。
5. 律師團隊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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