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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中國金融網(CFN) 大河
圖 | 微攝
2026年2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正式發布《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次新政聚焦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的規范與支持,以“實質重于形式”為核心原則,完善跨境資本流動宏觀審慎管理,明確業務邊界、調節機制與機構要求,既是對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的系統性梳理,也是推進人民幣國際化、提升資本項目開放水平、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的重要舉措。作為央行統籌跨境金融發展與風險防控的重磅部署,新政的落地將進一步暢通離岸人民幣流動性供給,規范銀行機構展業行為,為實體經濟發展與人民幣離岸市場健康發展注入持久動力。
新政出臺:立足戰略需求,破解行業痛點
任何金融政策的出臺,均源于行業發展需求與國家戰略布局的雙重驅動,此次央行發布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新政,核心是呼應黨的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的“推進人民幣國際化,提升資本項目開放水平,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的要求,同時解決當前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發展中的規范問題,引導業務回歸服務實體經濟本源。
從政策背景來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是境內銀行向離岸市場提供人民幣流動性、促進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重要渠道,涵蓋賬戶融資、債券回購等各類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之間的人民幣資金融通業務。近年來,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加快,人民幣跨境收付規模持續增長,2024年人民幣跨境收付金額約64萬億元,同比增長23%,人民幣已成為全球第四位的支付貨幣、前三大貿易融資貨幣,離岸人民幣市場規模不斷擴大,香港人民幣存款余額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貸款余額接近7千億元,均達到歷史較高水平。與此同時,跨境貿易投資活躍度持續提升,2024年企業、個人等非銀行部門涉外收支總額14.3萬億美元,較2023年增長14.6%,規模創歷史新高,境內人民幣外匯市場交易量超過41萬億美元,同比增長14.8%,市場對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的需求日益增長。
但在業務快速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規范的問題:部分業務邊界模糊,不同類型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缺乏統一的管理標準;部分銀行盲目擴張業務規模,忽視自身資本實力與風險防控能力,存在流動性風險隱患;管理模式較為分散,以往對各項業務分別設置上限,缺乏系統性與科學性,難以適應市場變化與逆周期調節需求。此外,隨著資本項目開放不斷推進,跨境資本流動的復雜性與不確定性增加,亟需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機制,平衡業務發展與風險防控的關系。
在此背景下,央行在廣泛征求和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并發布《通知》,核心目標明確:一是規范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發展,明確業務覆蓋范圍與展業要求,填補管理空白;二是完善跨境資本流動宏觀審慎管理,引入逆周期調節機制,防范跨境流動性風險;三是支持境內銀行依法合規開展業務,為人民幣離岸市場提供穩定的流動性,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四是引導銀行樹立風險中性理念,實現“有多大能力做多大業務”的良性發展格局。
新政核心:四大維度發力,構建系統管理體系
此次《通知》并非簡單的政策補充,而是構建了“覆蓋全面、調節靈活、機構適配、銜接順暢”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管理體系,核心內容圍繞業務范圍、調節機制、機構要求、余額管理四大維度展開,細節詳實、權責清晰,兼顧了業務發展的便利性與風險防控的嚴肅性。
維度一:明確業務覆蓋范圍,堅持“實質重于形式”
《通知》最核心的突破之一,是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明確了業務覆蓋范圍,徹底解決以往業務邊界模糊、管理口徑不一的問題。《通知》明確,將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之間存在實質債權債務關系的人民幣資金融通業務,全部納入管理范圍,既涵蓋當前已有的賬戶融資、債券回購等各類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也為未來推出的相同性質業務預留了管理空間,確保政策的前瞻性與包容性。
這一規定的核心意義在于,打破了以往按業務類型分拆管理的模式,實現了“同類業務、統一標準”,避免銀行通過業務創新規避監管,同時也為銀行開展業務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減少政策不確定性,降低合規成本。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不涉及創設新的業務,僅對現有各類業務進行系統性梳理和規范,確保業務發展在合規框架內有序推進。
維度二:引入逆周期調節機制,平衡發展與風控
逆周期調節是此次新政的核心亮點,也是完善跨境資本流動宏觀審慎管理的關鍵舉措。《通知》明確,將境內銀行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與其資本水平、資金實力相掛鉤,通過設置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實現對業務規模的逆周期調節。
參數初始值的設置統籌兼顧了業務發展和風險防范的需要,央行將綜合考慮人民幣離岸市場發展、跨境資本流動形勢以及銀行展業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參數。這一機制的引入,使得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的管理更加靈活,能夠根據市場形勢的變化,及時調節業務規模,防范跨境資本流動波動帶來的風險——當離岸人民幣流動性緊張時,可適當放寬參數,增加流動性供給;當跨境資本流動過熱時,可收緊參數,防范風險擴散,實現“穩增長、防風險”的雙重目標。
維度三:明確機構適用范圍,分類施策適配不同主體
《通知》根據不同銀行機構的業務能力、風控水平和定位,實行分類管理,明確了不同機構的展業權限,確保政策的針對性與可操作性。
其一,明確適用主體為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這一要求確保了展業機構具備足夠的專業能力和風控水平,能夠應對跨境業務的復雜性。
其二,對農村金融機構實行差異化管理。考慮到農村金融機構的核心定位是立足主業、服務“三農”,其國際結算業務能力、涉外業務量及跨境風險管理能力相對較弱,《通知》明確,農村金融機構一般不得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出業務,其他跨境人民幣業務可正常開展;同時,為兼顧部分具備資質的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需求,明確符合一定資質的農村金融機構可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出業務,既堅守了農村金融機構的主業定位,也給予了適度的發展空間。
維度四:規范凈融出余額管理,細化計算規則與統計要求
《通知》對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的管理作出了詳細規定,核心是“總量控制、分類計算、精準統計”,既明確了余額上限的計算方式,也細化了不納入計算的業務范圍,兼顧了服務實體經濟與風險防控的需求。
在余額上限計算方面,《通知》僅對凈融出余額提出上限要求,不對單向融出余額設限,給予銀行更大的業務調整空間。具體計算方式分為兩類:一是境內中資銀行,凈融出余額上限=一級資本凈額×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二是境內外資銀行,凈融出余額上限=一級資本凈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運營資本)或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余額×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銀行需做好業務規劃和管理,確保任一時點凈融出余額不超過上限。
在不納入計算的業務范圍方面,《通知》明確了三類特殊業務:一是基于真實貿易融資背景的業務、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人民幣貸款的業務,不納入凈融出余額計算,但需遵循境外貸款業務管理要求,體現了“服務實體經濟”的導向;二是境內銀行同境外人民幣清算行開展的融出業務,不納入凈融出余額計算,但資金需匯入清算行在境內開立的專門同業往來賬戶,若匯入清算行以參加行身份開立的賬戶,則需納入計算,旨在支持人民幣清算行發揮作用,暢通離岸人民幣流動性渠道;三是境內銀行通過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單元開展的業務,按自貿賬戶相關規定辦理,其中使用總行下撥資金辦理的業務,需納入凈融出余額計算,呼應了自貿賬戶促進人民幣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定位,與央行此前推進的自由貿易賬戶功能優化升級政策形成銜接。
此外,為保證數據統計準確性,《通知》要求開展業務的境內銀行,按規定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信息,包括不納入凈融出余額計算的業務,為宏觀調控和監管提供數據支撐。
政策銜接:立足現有基礎,提升便利化水平
此次新政并非孤立出臺,而是與已有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管理政策無縫銜接,形成了“統籌協調、上下聯動”的管理體系。央行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通知》的核心是將各類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納入統一管理,不涉及創設新的業務,業務準入、資金期限、融出資金使用范圍、業務實施流程以及適用機構范圍等,仍需遵守現行相關業務規定。
這種銜接性既避免了政策沖突,也減少了對銀行現有業務的沖擊,確保政策平穩過渡。同時,央行明確,下一步將根據實踐情況,及時完善政策、優化展業指引,持續提升業務便利化水平,體現了“監管為民、服務實體經濟”的導向。此外,新政的管理邏輯與此前出臺的境外貸款、境外放款等措施一脈相承,是對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有效補充,進一步完善了跨境資本流動的宏觀審慎管理體系。
分析與評論:新政的戰略意義與未來挑戰
此次央行發布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新政,是推進人民幣國際化、完善跨境資本流動宏觀審慎管理、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舉措,具有鮮明的戰略導向和現實意義,同時也面臨著政策落地、機構適配等方面的挑戰,需要多方協同發力,確保政策成效充分釋放。
新政的核心戰略意義
第一,助力人民幣國際化向縱深推進。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是離岸人民幣市場流動性供給的重要渠道,新政通過規范業務發展、暢通流動性供給,能夠穩定離岸人民幣市場預期,提升人民幣在跨境貿易、投融資中的使用比例。結合當前人民幣跨境收付規模持續增長、離岸市場不斷擴大的背景,新政將進一步推動人民幣從“支付貨幣”向“融資貨幣”“儲備貨幣”升級,助力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穩步加快。
第二,完善跨境資本流動宏觀審慎管理體系。新政引入逆周期調節機制,將業務規模與銀行資本實力掛鉤,實現了“市場化調節、精細化管控”,既避免了盲目擴張帶來的風險,也能夠根據市場形勢靈活調整,有效防范跨境資本流動波動帶來的沖擊,與央行此前設立銀行間市場交易報告庫、推進數字人民幣國際化等金融開放舉措形成協同,進一步提升了跨境資本流動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第三,引導銀行回歸服務實體經濟本源。新政明確將基于真實貿易融資背景的業務、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人民幣貸款的業務不納入凈融出余額計算,引導銀行將更多跨境同業融資資源投向實體經濟,支持境外企業發展和跨境貿易開展,同時助力“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和地區優質企業融資,與自貿離岸債等金融開放舉措形成互補,切實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
第四,規范行業發展,提升銀行風控能力。新政通過明確業務邊界、分類管理機構、細化計算規則,引導銀行樹立“風險中性”理念,根據自身資本實力和風控水平開展業務,避免盲目擴張和違規操作。同時,要求銀行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由總行歸口管理,能夠進一步提升銀行的跨境業務風控能力,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
新政實施面臨的挑戰
盡管新政具有明確的戰略意義和可操作性,但在落地實施過程中,仍面臨一些挑戰。一是部分銀行的適應成本較高,尤其是中小銀行和部分外資銀行,需要根據新政要求調整業務結構、完善風控體系、優化統計報送流程,短期內可能面臨一定的運營壓力;二是參數調節的精準度考驗央行的調控能力,逆周期調節參數需要根據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跨境資本流動形勢等多因素動態調整,如何把握調節時機和力度,確保政策效果,需要央行持續跟蹤市場動態、精準研判;三是農村金融機構的差異化管理需要進一步細化,如何界定“符合一定資質”的農村金融機構,避免政策執行中的偏差,需要后續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四是跨境數據統計的準確性和及時性面臨考驗,不同銀行的業務系統和統計能力存在差異,如何確保所有業務信息及時、準確報送,為宏觀調控提供支撐,仍需進一步完善統計機制。
未來展望
總體來看,此次央行發布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新政,是立足國家戰略、順應市場需求、防范金融風險的重要部署,其核心價值在于“規范中促發展、管控中提效能”。隨著新政的穩步落地,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的規則性、透明度將明顯提升,離岸人民幣流動性供給將更加暢通穩定,銀行的展業行為將更加規范,能夠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幣國際化戰略。
從行業發展來看,新政將推動銀行機構優化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結構,聚焦自身優勢,樹立風險中性理念,實現良性發展。對于具備較強國際結算能力和風控水平的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而言,新政將為其拓展跨境業務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和更廣闊的空間;對于農村金融機構而言,新政將引導其堅守主業,避免盲目涉足跨境業務,專注服務“三農”。
從政策協同來看,新政與央行此前推出的金融開放舉措、跨境資本流動管理政策形成有機整體,將進一步完善我國跨境金融管理體系,提升資本項目開放水平,推動我國金融市場高質量開放。下一步,隨著央行逐步完善政策細則、優化展業指引,以及銀行機構逐步適應新政要求、提升業務能力,新政的積極效應將逐步釋放,為人民幣國際化深入推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撐。
此外,隨著國際貨幣體系多元化發展步伐加快,經濟主體使用人民幣進行貿易結算和投融資的內生需求不斷增強,新政的實施將進一步契合市場需求,推動人民幣在全球金融體系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為我國金融強國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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