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可以喝,但酒后失態有后果。本案當事人酒后的一時放縱,釀成終身悔恨。言行有其界,法治無其邊。法律與理性,是守護秩序的最后防線,不容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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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546期,酒后失態不是免責理由
酒可以喝,但酒后失態有后果。本案當事人酒后的一時放縱,釀成終身悔恨。言行有其界,法治無其邊。法律與理性,是守護秩序的最后防線,不容失守。
一.案子簡介:
該案源于一起酒后糾紛。2024年7月,被告人方某與劉某飲酒后,在小區入口因通行問題與保安發生爭執。方某未能控制情緒,采取腳踹道閘、辱/罵他人等過激行為,進而演變為對保安及勸解業主的毆打。
經鑒定,小梅、小舒及方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劉某為輕傷二級。案發后,方、劉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小梅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同時與保安小舒達成相互諒解。
法庭審理認為,二被告人醉酒后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鑒于二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依法判處二人各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二.案子的警示
本案的起因是生活中常見的酒后失態,但其法律后果卻是嚴重的。
1.不少人習慣性地為酒后不當言行開脫,將其輕描淡寫為“耍酒瘋”,并試圖以“喝多了”作為免責理由。但這在法律評價中并不成立。醉酒的人犯罪要負刑事責任,是基于‘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即行為人在清醒時放任自己陷入醉酒狀態,就應當對之后可能實施的危害行為承擔責任。因此,一句‘我喝多了’在法庭上絕非免責金牌,反而是印證其主觀過錯的一個情節。
2.小區入口、樓道、電梯等均屬公共場所,其公共屬性決定了每個人在此都負有維護秩序、尊重他人的義務。任意發泄情緒、挑釁生事,極易觸犯法律紅線;
3.沖突處理應理性克制,面對沖突,保持克制、及時報警才是優先選擇,避免將簡單糾紛激化為肢體對抗。
三.相關法律:
1.行為人明知在公共場所實施暴力行為會擾亂社會秩序,仍持放任態度,具有尋釁滋事的主觀故意。醉酒狀態不影響其主觀故意的認定,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鑒于行為人具有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從寬處罰情節,可依法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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