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起涉黑案,起訴意見書認定當事人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六起尋釁滋事罪。經過反復溝通,檢察機關將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變更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法定刑從七年以上變更為三到七年。但檢察機關仍將當事人作為排名第二的被告人起訴,罪名還包括六起尋釁滋事。庭前會議結束后,正式開庭時檢方當庭撤回了對五起尋釁滋事的指控,僅指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一起尋釁滋事罪。庭審時,我們除了繼續做全案無罪辯護外,還進行了大量的財產刑辯護。不僅當事人刑期大幅下修,還保住了家屬的大部分合法財產。現將該案逾2萬字的辯護意見分段簡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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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偵查機關涉嫌刑訊逼供,可能存在非法取證
1.在庭前會議上,9名被告人提供了自己被非法取證的具體線索(略)
2.在法庭調查環節,11名被告人供述了自己被非法取證的具體經過(略)
3.指證偵查機關非法取證的線索和證據已經非常充分。退一萬步,也存在偵查機關非法取證的高度可能性,而檢察機關未能舉證排除該種可能性
(1)所有被告人均已經按照刑訴法的規定提供了非法取證的線索。包括:非法取證的主體、時間、地點、手段和后果等。細節豐富詳實,內容詳盡具體,非親身經歷無從得知。被告人已經盡到了舉證責任,接下來需要檢察機關承擔排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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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當庭供述是法定的證據種類。本案起訴指控被告人犯罪,依據的主要是偵查機關制作的筆錄。既然偵查機關的筆錄可以成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證據,那么被告人當庭供述的內容及法院制作的庭審筆錄當然也可以成為指證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證據。
(3)被告人當庭供述相互印證,已經形成了關于非法取證的完整證據鎖鏈。本案十余名被告人在庭前會議和法庭調查環節,均不約而同的供述了自己在指居期間遭受過毆打、辱罵、威脅、體罰、不讓好好睡覺、飯食減量、飯食加鹽加花椒、不讓喝水等非法取證行為,不約而同的供述了偵查人員在制作筆錄前進行過彩排和排練,強迫被告人必須按照偵查人員的要求和版本制作筆錄等非法取證情形。上述人員雖然不能準確說出每次行為的民警姓名,但均供稱都可以進行辨認。且多名被告人多次提到四名偵查人員上的名字。這些被告人都被羈押,不存在串供的可能,虛構的可能性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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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據經驗常理,亦可推斷偵查機關存在嚴重的非法取證行為。辦案機關為啥放著看守所不用,偏要采取成本更高的指居措施?據被告人當庭供述,指居期間有兩名辦案人員24小時陪同。投入如此人力資源,刻意規避看守所羈押,究竟是為了什么?十幾名被告人在法庭分開發問時以及法庭調查期間,不約而同的都稱其指居期間遭受了刑訊逼供,如果這些都是杜撰,天底下豈有這樣的默契?
(5)檢察機關未能舉證排除非法取證可能性。很多非法取證發生在廁所、車上、審訊室以外的地方,這些地方沒有監控錄像。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并未提供全程、完整的錄音錄像或監控錄像,不足以證明取證的合法性。被告人失去了人身自由,不能要求被告人舉證證明自己被非法取證。如此要求,上帝也無法舉證證明,實質是變相放縱、包庇非法取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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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偵查機關涉嫌事先彩排,大量雷同表述不符合客觀規律,證據鎖鏈可能系人為制造
1.證據材料中有19名被告人和15名證人均提到被告人說過“站起的算兒子的,躺著的算我鄭三爺的”。該部分口供內容幾乎全部雷同,既不符合人的記憶規律,也不符合人的表達規律。同一件事,讓34個人同時復述,也不可能復述的一模一樣。更何況事情發生已多年,該34人都聲稱是聽別人說的,但又說不清楚究竟是聽誰說的。
2.證據材料中5名被告人和2名證人都提到被告人說過“聽話的,我三爺想辦法保他出來,不聽話的,我三爺也會讓他把牢底坐穿”。同樣的,這些口供都是聽說,來源不明,但表達雷同,不符合記憶規律和表達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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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于所謂組織規約的所有供述疑似全部是偵查機關指供的產物。起訴書已經明確表述是不成文規約,那么就需要人為進行總結、提煉。本案被告人文化程度不高,不可能在口供中進行準確的、相同或相似的提煉和概括。然而被告人的偵查筆錄中卻存在大量雷同的所謂“不成文規約”。辯護人不禁懷疑,所謂的規約到底是誰提煉、總結出來的?如果是偵查機關自己總結、提煉出來,然后安在被告人頭上,借由被告人的口供體現出來,那就是典型的虛假口供。
4.幾乎所有被告人在法庭調查環節都澄清了前述偵查筆錄的不真實。當辯護人朗讀其偵查筆錄中指證被告人的內容時,幾乎所有被告人都異口同聲地聲稱根本沒有說過那樣的話,都異口同聲地聲稱那些話是偵查人員自己加進去的,內容不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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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為涉案人數太多,筆錄數量太多,本案庭前偵查筆錄存在五個方面的不一致
1.同一個人偵查筆錄前后不一致。比如被告人Y7月21日筆錄和7月26日筆錄存在實質性不一致。
2.同一個人偵查筆錄和當庭供述不一致。幾乎所有被告人當庭都改變了偵查口供的內容,盡管他們絕大部分人都已經認罪認罰。他們改變口供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只有一個動機:澄清事實、還原真相。
3.不同人的偵查筆錄之間相互矛盾。最典型的是指控尋釁滋事第一樁毆打G案中報警的說法有很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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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偵查筆錄跟客觀證據不一致。比如指控的尋釁滋事第八樁,兀派酒吧沖突事件,監控視頻反映的情況和偵查筆錄嚴重不一致。
5.偵查筆錄跟客觀事實不一致。比如F、Z在監獄服刑期間,卻有偵查筆錄指認其在外實施了本案的部分違法犯罪。庭前筆錄、偵查口供的不法和不實,在法庭調查階段已經得到充分的揭露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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