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爭議糾紛中,勞動關系的確認是勞動者主張工資、社保、經濟補償等實體權利的基礎。當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時,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成為案件爭議的焦點。楊志紅律師深度辨析 | 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究竟能否建立勞動關系?(可參照本篇文章中兩起勞動關系案件確認的思路)
本文以筆者代理的張三與漢中哪度通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案號: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2024)陜07民終848號)為切入點,還原該案歷經仲裁、一審、二審的審理過程,剖析法院如何圍繞人格、經濟、組織“三屬性”進行證據審查,并駁斥用人單位“受雇于個人”、“代發工資”等常見抗辯。
本案最終確認勞動關系成立,并引申出經濟補償金、二倍工資等衍生權利,這個案件的仲裁論述我覺得是非常。
一、 案情回溯:未簽合同下的履職受傷引發勞動關系之爭
勞動者張三于2022年2月起為哪度通公司提供勞動,負責“數據中心”、“西安子午”等項目的溝通協調與采購工作。在職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亦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張三的工資由哪度通公司對公賬戶按月發放,部分項目備用金及報銷款亦通過公司賬戶支付。
2022年9月12日,張三在履行“西安子午”項目工作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案外人受傷。事故發生后,哪度通公司懈怠處理,抗辯張三與李某形成個人勞務且事故發生不屬于工作期間,與公司無關,自2022年9月起停發了張三工資。同年,案外人提起交通事故侵權訴訟,起訴了張三和公司,一審張三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雙方形成勞動關系,判決由侵權人張三向案外人賠償。筆者了解情況后,認為可以在公司住所地進行勞動關系確認的勞動仲裁,張三與案外人事故責任劃分為同等責任,非法律意義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若勞動關系勝訴證實是在履行工作職責,則應有哪度通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而非員工張三。
依照這個思路,為推進案件進展,張三于2023年4月以公司未簽合同、未繳社保、拖欠工資為由,向公司郵寄《被迫解除勞動關系告知書》,并提起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勞動關系并主張相關待遇。
仲裁審理階段支持了張三的請求。哪度通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其抗辯理由層層遞進:一審辯稱張三系受“李某個人雇傭”;二審又辯稱其支付款項系“代李某發工資”,同時提出張三釘釘打卡系統與案外人陜西某建設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本案歷經一審、二審,法院最終均駁回了哪度通公司的訴請,維持了勞動關系成立的認定。
二、 裁判邏輯:法院對勞動關系“三性”的深度審查
在本案中,由于缺乏書面勞動合同,法院的審查重點在于雙方之間是否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依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法院從人格、經濟、組織三個維度展開了遞進式的司法審查。
(一)人格從屬性:微信工作記錄下的指揮與管理
人格從屬性是勞動關系的核心,體現為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指揮、管理與監督。本案中,張三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成為擊破“個人雇傭”抗辯的關鍵證據。
記錄顯示,哪度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長期、直接地向張三布置任務,內容涵蓋聯系施工人員、確定材料品牌、匯報項目進度等具體事務。這種持續性的工作指示,表明張三并非獨立的承攬方,而是嵌入公司運營體系、服從公司意志的勞動者。仲裁、法院均認定,張三的工作內容屬于哪度通公司的經營業務范圍,且需向法定代表人匯報,這完全符合人格從屬性的特征。
(二)經濟從屬性:銀行轉賬記錄的“三重證明”
經濟從屬性表現為勞動者通過勞動力付出獲取相應報酬。本案中,哪度通公司的對公賬戶銀行流水起著關鍵作用,形成了“三重證明”:
支付主體:工資由公司賬戶而非“李某”個人賬戶支付,直接指向用人單位。
支付規律:自2022年2月至8月,按月規律發放,備注為“工資”,符合勞動關系下的薪酬支付特征。
款項類型:除工資外,公司還支付了“備用金”及“報銷款”。此類款項的支付,進一步印證了雙方存在內部管理與隸屬關系,而非平等的民事往來。
(三)組織從屬性:業務內容的嵌入
張三所從事的“數據中心”項目溝通工作,屬于哪度通公司經營業務的組成部分。其勞動過程并非獨立于公司之外,而是作為公司業務鏈條上的一個環節。這種將個人勞動納入用人單位生產組織體系的事實,構成了組織從屬性的客觀基礎。
三、 抗辯之駁: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為何失效?
哪度通公司在訴訟中否認勞動關系的常見抗辯策略,但因缺乏證據支撐,均被法院駁回。
抗辯一:受雇于“個人”而非公司。
哪度通公司主張張三系項目合作人“李某”的個人雇員,雙方形成個人勞務。法院審查后認為,張三的工作指令來源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報酬支付來源于公司賬戶,工作內容服務于公司項目。李某即使存在,其角色也僅是公司的管理人員或合作方,其存在不能阻斷張三與公司之間已經建立的、以公司名義進行的用工事實。
抗辯二:公司轉賬系“代發工資”。
在二審中,公司提出其支付給張三的款項是代李某發放的工資。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公司需對該“代付”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然而,公司僅提交了附言為“還款”的轉賬記錄,既無李某的書面委托,也無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法院據此認定其舉證不能,未采信該抗辯。
抗辯三:利用其他平臺痕跡混淆主體。
公司抗辯稱張三所從事的西安項目日常管理在案外人陜西某建設公司的釘釘審批系統中,試圖以此否定與哪度通公司的關系。法院審理認為,該釘釘系統系多單位協作的“業務審批系統”,而非“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系統中出現張三的名字,僅能證明其為項目進行過協作審批,不能證明其接受該公司的考勤、考核與管理。在沒有證據證明張三與陜西某公司存在人身與經濟依附關系的情況下,該孤立的證據不足以推翻本案已經查明的用工事實。
關聯案件的印證:
在二審訴訟中,另案(西安中院(2024)陜01民終7604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做出判決,改判認定“張三系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該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作為免證事實,進一步加強了本案中勞動關系的認定基礎。
四、 權利的延伸:勞動關系確認后的法律后果
隨著勞動關系的確認,張三基于《勞動合同法》享有的各項請求權自然成立:
拖欠工資:2022年9月1日至16日期間的工資,公司應予支付。
未簽合同二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簽書面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差額(2022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期間)。
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拖欠工資,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出具離職證明:為保障勞動者再就業權益,用人單位負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法定義務。
五、 結語與啟示:事實優先原則下的證據攻防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事實勞動關系確認糾紛,對司法實踐具有以下啟示:
第一,對勞動者的啟示:證據是確認關系的“敲門磚”。
在無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應注意收集能夠體現“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的證據。本案中,張三勝訴的關鍵在于其完整保留了微信工作指令、公司賬戶銀行流水等核心證據。這些證據直接指向了勞動關系的“三性”特征,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第二,對用人單位的警示:合規用工。
試圖通過“個人雇傭”、“代發工資”等說辭割裂勞動關系,不僅難以獲得法院支持,反而會因惡意訴訟增加自身訴累。只要存在支付工資、實施管理、業務隸屬的客觀事實,法律將依據“事實優先”原則來認定勞動關系。
第三,對司法裁判的參考:穿透式審查。
面對用人單位的復雜抗辯,法院堅持穿透式審判思維,不被“代付”、“合作”等表面形式所迷惑,通過審查工資支付主體、工作安排主體、業務歸屬主體,綜合認定法律關系本質。本案的“三性”審查標準與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為同類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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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志紅 律師
執業證號:16107201810028186
中共黨員 | 陜西恒愛律師事務所 執業律師
執業領域
民商事爭議解決 | 勞動與社會保障 | 企業合規與公司治理
行業職務與社會兼職
第四屆漢中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委員會 副主任
第四屆漢中市律師協會文化建設與文體福利委員會 委員
陜西省第五屆青年律師領軍人才訓練營 學員
無訟特邀講師、無訟作者
專業成就與榮譽
承辦案件入選陜西律協 “2023年陜西省勞動爭議十大影響力案例”
2022年-2023年連續兩年入選無訟閱讀 “最受讀者歡迎TOP30作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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