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案例:離職協議約定已結清社保/公積金與事實不符,可申請撤銷
(2024)津民申1578號
裁判要點
離職協議書中約定社會保險、公積金和福利待遇等均已結清,雙方之間不存在其他任何爭議,但實際上存在未按實際工資足額繳納,公積金存在漏繳情況,該約定與查明事實嚴重不符,可依法申請撤銷該協議。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4)津民申157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某某時裝(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劉某梅,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武清區。
再審申請人某某時裝(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劉某梅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4)津01民終8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某某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某某公司與劉某梅簽訂的《協議書》系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及顯失公平等可撤銷事由,且已實際履行完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協議書》的效力應得到法律保護。(二)原判決認定某某公司存在欺詐行為,于法無據。劉某梅一審僅提交了案外人之間單獨談話的錄音,且未提交錄音的原始載體,原審中某某公司對錄音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均提出了異議。另外,某某公司與包括劉某梅在內的同一批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時,委派多名工作人員分別在不同時間、不同辦公室,或者通過網絡視頻方式,與每個員工單獨進行協商,并非與所有人員一起溝通。因此,劉某梅提交的錄音對于某某公司存在欺詐行為這一待證事實并未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綜上,某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勞動爭議,爭議焦點為案涉《協議書》中關于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內容是否應予撤銷。
劉某梅與某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時簽訂的《協議書》載明,劉某梅工作期間所有工資、獎金、業務提成、加班費、防暑降溫費、醫療待遇、社會保險、公積金和福利待遇等均已結清,雙方之間不存在其他任何爭議。
一審中,劉某梅提交天津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繳費查詢清單、住房公積金個人查詢單等證據,主張某某公司沒有按照其工資基數繳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且公積金存在漏繳情況。某某公司認可相應證據的真實性,但對于是否存在欠繳、漏繳情形未明確回應。
上述事實與《協議書》所載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均已結清且無任何爭議的表述不符。據此,可以認定劉某梅系基于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的繳納情況產生錯誤認識而作出相應意思表示,并與某某公司簽訂案涉《協議書》。原判決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判決撤銷案涉《協議書》中涉及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內容,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某某時裝(天津)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丁 琪
審判員:齊晨燦
審判員:曹 淳
二O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張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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