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003年10月2日,山西省臨汾市翼城縣計生委干部馬朝暉在位于翼城縣北關村紫藤巷的家中被殺害,身中49刀。 經過長達3年的偵查和8年的審理,山西高院2014年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慧和李文浩死緩、以包庇罪判處董昀有期徒刑10年。2018年1月15日,最高檢以原裁判“確有錯誤”為由建議最高法重新審判。2024年12月19日,山西高院對“紫藤巷兇殺案”進行了重新開庭審理,包括本人在內的全體律師均為各自當事人作了徹底的無罪辯護。現將本人庭后提交的董昀辯護詞作簡化處理后,分別予以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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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本案的十個經驗判斷和邏輯追問
1.董昀李文浩李慧三人服刑期間都不肯認罪伏法,寧愿牢底坐穿也不愿減刑提前釋放。董昀服滿十年刑期才走出監獄,李慧、李文浩至今仍是無期徒刑。李慧當庭稱“要么無罪走出監獄,要么抱著骨灰走出監獄,絕不接受刑滿釋放走出監獄”。任何人都有羞恥之心、悔恨之心,真正的殺人兇手不可能有如此極端表現。這提示本案必有重大冤情。
2.山西高院兩次發回重審,臨汾中院從死刑改為死緩。山西省檢察院早在2011年9月24日的書面《建議函》中就已經指出了本案中的許多重大問題。本案是典型的疑罪從輕,側面說明法院也認為本案存在證據不足等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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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個已經簽好離婚協議,談好離婚條件且有情人即將成為眷屬的人,對生活和未來是充滿希望的。這樣的人沒必要殺人,沒必要毀了自己。且李慧跟馬朝暉還有一個共同的孩子,根據李慧供述兩人的矛盾并未嚴重到行兇殺人的程度。看似李慧有殺人動機,實則李慧選在彼時殺人作案不合常理。
4.案發現場李慧的衣服和鞋都是新的,看起來似乎不合理。可是當天下雨,如果李慧剛殺完人馬上就換上一身新衣服和一雙新鞋出現在殺人現場、等待警察的異樣眼光和人群審理,不也難以理解、不也極其不合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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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昀及其辯護律師在歷次庭審中都堅持要求調取董昀當晚的通話記錄。如果董昀當晚確實接到了李慧的兩次電話,那么董昀應當慶幸其本人的通話記錄不在案,為什么董昀及其律師敢于堅持調取當晚的通話記錄?公安機關調取到對董昀有利、對指控不利的通話記錄后不作為證據移送檢察機關,法檢部門同樣有權調取通話記錄卻始終未予調取,到底是誰在心虛?到底是誰在害怕直面客觀證據?
6.承認自己殺人和包庇,卻不肯承認作案工具(刀、鞋子)和失竊首飾去了哪里不符合邏輯。唯一合理的解釋,人不是他殺的,首飾不是他拿的,所以他們在這個問題上無法撒謊。因為他們確實不知道刀和首飾去了哪里,確實無法帶領偵查人員找到刀和首飾。作案工具和失竊首飾沒有到案是本案無法克服的阿喀琉斯之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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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山西省公安廳【2006】02號物證檢驗意見書稱白色旅游拖鞋(左)上面的血跡符合穿著行走狀態下形成。言下之意李慧當晚是穿著這只鞋作案的。可問題是左鞋有血,右鞋干干凈凈,且兩只鞋相隔甚遠。難道李慧當時左腳和右腳穿著的是不同的鞋子?一個正常人為何要穿著兩只不同的鞋子?且這么做不利于人的平衡和活動,在殺人行兇和激烈搏斗時更不可能如此。
8.在案證據和歷次庭審均可證明,李慧并非無所顧忌的悍婦形象。李慧父親是全國勞模和當地村支書,李慧作為女同志同樣愛惜顏面和聲譽,不可能毫無顧忌、不加遮掩的公開其婚外情。李慧在案發后第一時間致電張某要其幫助隱瞞其當晚和李文浩在一起的事實,以及案發當晚李慧接王某電話時謊稱其在大街上,不想讓人知道其在李文浩大哥家里等客觀情形都可以證明。案發當晚,馬朝暉曾兩次致電李慧要其回家商談離婚事宜。李慧明知馬朝暉在家,怎么可能還公然帶著李文浩在深夜一起回到馬朝暉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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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董昀作為從警十年的技術干警,出過各類案發現場二千余次,破壞案發現場豈會這樣業余?董昀當庭說過,真要破壞現場,只需要打開冷水龍頭就可以了。一般而言,兇殺案發生后如果有足夠的時間,破壞現場最重要的是拋尸和清理血跡。而且終審裁定認定董昀到達現場后指導偽造現場,并且拿走了手套、刀具,董昀再業余也不至于把帶血的鞋子留在死者身旁,把帶血的衣服留在案發現場,把死者尸體留在室內。公安部物證檢驗結論認為衣褲上的血跡多為擦拭、擦蹭作用形成。如果是李慧作案且試圖偽造現場,豈會將擦拭、擦蹭過的衣褲留在現場?如果系李慧李文浩殺人作案,那么在夜間不會有其他人進入馬朝暉屋內的情況下,其和董昀有充分的時間冷靜地破壞、清理現場,只有案外人作案才會如此匆忙,進而在現場留下如此之多不可思議的現象。
10.基站通話記錄、內蒙古足跡鑒定意見書為何僅被歸入公安機關內卷,卻沒有歸入偵查卷宗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司法鑒定按理說客觀性較強,但為何山西省公安廳和臨汾市公安局出具的司法鑒定均被公安部或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出具的鑒定否決?在中央首長批示的大背景下,山西和臨汾兩級公安機關下屬的鑒定機構是否已經成為配合專案組辦案的一環,進而失去了本該保持的基本獨立性?本律師幾乎毫不懷疑,本案是一起人為制造的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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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于本案的總體證據分析及疑點認定規則
1.最高人民檢察院“高檢刑申再建【2018】2號”再審檢察建議認為終審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認定的事實不具有排他性”。經過補充取證、重新鑒定及再審開庭審理,此時此刻本案的證據體系比最高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時更加千瘡百孔、更加空洞薄弱。根據刑訴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法律結論就是宣告無罪!
2.疑點只能用于證偽,不能用于證明。證明必須要用證據。把這句話運用到這個案件中,會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有很多疑點或線索,指向李慧可能有作案嫌疑。這些疑點或線索的價值在于指導偵查,指引偵查方向。但是這些疑點最終必須落實到證據上。如果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李慧實施了故意殺人犯罪,那么就絕不能僅僅根據這些疑點給李慧定罪。與此同時,本案存在諸多的疑點(如周某清的有罪供述、現場提到的馬某海和王某的足印、被刀刺破的馬朝暉西服、黑色秋衣上提取到的混合基因型、始終未到案的作案工具和失竊首飾等)均指向本案存在其他人作案、真兇另有其人。即便這些疑點尚未查證屬實,但卻導致本案存在許多未能排除的合理懷疑,導致本案證據得不出唯一、確定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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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以從董昀入手反向推導李文浩和李慧沒有殺人。通話記錄這一鐵證可以證明董昀當晚僅去過案發現場一次。也即,董昀去了案發現場不到三分鐘就已經報警,董昀根本沒有時間去偽造現場。如果董昀沒有破壞或偽造現場,那么終審裁定認定的李慧李文浩殺完人后由董昀指揮其偽造現場就是完全虛假的。那么兩人對整個殺人過程和對現場的描述就都是不真實的,進而足以推導出終審裁定關于李慧李文浩故意殺人的認定便是完全錯誤的。
三、對本案處理結果的幾點建議
本案的處理結果,在法律層面實際上取決于幾組司法理念的競爭:更加重視客觀證據還是更加重視有罪口供?更傾向于有罪推定還是更傾向于無罪推定?應當把存疑利益分配給被告人還是公訴人?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本案的結論已經不言而言,本律師建議貴院:
1.盡快以絕對無罪而非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理由宣告四位原審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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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將此案移交公安部,由公安部指令山西以外的省份對本案重啟偵查。
3.層報最高檢對本案偵查中的非法取證、隱匿證據等問題進行調查追責。
4.將本案反映出來的問題撰寫《情況反映》層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期在本輪刑訴法修改時能針對性地革除體制陳疾,從制度上避免類似冤案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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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這起案件集結了我國刑事司法的各種弊端,可以作為刑訴法的法學教材。我們在四個無辜之人身上浪費了太多的精力和智慧,然而真兇卻依然逍遙法外,帶著輕蔑的心態看著我們這群受過良好法學教育的人在這里爭辯。我深信四位原審被告人都是無辜的。本案距離案發已經23年,距離終審裁定已經12年,讓他們無罪走出監獄還是抱著骨灰走出監獄,拷問著我們的良知和底線。我期待法院能作出一份經得起歷史和良知檢驗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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