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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出口退稅是國家為鼓勵出口、提升本國產品國際競爭力而實施的一項重要稅收優惠政策。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部分出口企業因上游供貨企業觸發稅務“函調”機制,且收到“異常”復函,被稅務機關認定出口業務不適用退(免)稅政策,進而被要求視同內銷補繳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本文旨在通過案例分析,深入剖析函調機制的不同結果及其風險差異,并為出口企業提供應對策略,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01
案例引入:一紙函調異常通知,企業面臨補稅困境
2025年9月28日,某出口企業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指出,該企業部分出口貨物被認定為不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要求其在收到文書之日起10日內申報并補繳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并告知逾期未完成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經核實,此次處理的起因是稅務機關向上游供貨企業某家具有限公司發函調查,回函結果為“存在不予退(免)稅發票”,不予退免稅的情形為:(一)本次調查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或偽造;(八)供貨企業銷售的自產貨物,其生產設備、工具不能生產該種貨物。依據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九項。
依據該公告,出口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供貨企業銷售的自產貨物,其生產設備、工具等不能生產該種貨物的,該筆出口貨物不能享受退(免)稅政策,應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基于此,稅務機關要求該企業補繳稅款。
這一案例反映了當前出口退稅監管中,因上游供應鏈環節出現問題,風險向下游外貿企業傳導的情形。上游的“問題發票”或關于上游生產能力的負面結論,可能使合規經營的外貿企業面臨補稅甚至其他法律責任。
02
函調回函的不同結果將導致風險差異
在出口退稅審核中,“函調”是稅務機關對存在疑點的出口業務,向上游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函,核查貨物生產、交易及運輸真實性的一項重要監管機制。根據《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2.0版)》(稅總發〔2018〕48號),復函地稅務機關核查后可能作出以下四類復函,并對應不同處理結果:
(1)業務正常的,復函“正常業務”。退稅地稅務機關收到正常業務復函的,綜合其他核查情況,可以按照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2)復函地稅務機關難以在60日內辦理完成核查,復函“經核查尚未處理完畢”。退稅地稅務機關暫不辦理出口退(免)稅,待復函地稅務機關再次復函后,視復函情況處理。
(3)業務存在涉稅違法犯罪的,復函“存在不予退(免)稅的情形”的。退稅地退稅機關對復函所涉及的出口業務,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得辦理;已辦理退(免)稅的,參照本規范第五十五條的要求追回已退(免)稅款;屬于按照規定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應視同內銷征稅;屬于涉嫌騙稅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4)業務存在涉稅違法犯罪疑點的,復函“暫緩辦理退(免)稅”。退稅地稅務機關暫不辦理出口退(免)稅。已辦理的,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免)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所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待核實排除相應疑點后,方可辦理退(免)稅或解除擔保。發現確有涉稅違法犯罪的,依法處理。
實踐中,若上游生產企業出現不配合調查、注銷、走逃失聯等情況,可能導致外貿企業被長期暫緩甚至無法獲得退稅。更嚴重的是,若函調中發現生產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等違法行為,相關行政及刑事風險將直接傳導至外貿企業。此時,退稅機關除暫緩或不予退稅外,還可能將線索移送稽查部門立案查處,進而引發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追究。
03
出口函調風險的應對策略
面對稅務機關的出口退稅函調,企業需從事實、法律與原則三個層面構建應對策略,以有效化解風險、維護合法權益。
1.在事實認定方面:確保業務真實性與單證一致性
在與稅務機關的溝通中,企業應主動向稅務機關陳述各環節業務開展的具體流程,解釋相關業務的背景、目的和合理性。例如,對于一些特殊貿易方式或復雜的業務模式,企業需要向稅務機關詳細說明其操作方式和商業邏輯,幫助稅務機關理解企業的業務實質,從而減少因誤解或信息不對稱而引發的函調風險。
一方面,企業應以報關單為單位,全面核查所有環節的單據資料,確保其完整性和真實性。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出口報關單、出口退稅申報表等相關單證,確保單證之間的信息一致,如貨物名稱、數量、金額、規格等,避免因單證信息不一致而導致的函調風險。
另一方面,企業應根據業務開展流程,將案涉證據資料逐票梳理。這意味著企業需要詳細記錄每一筆出口業務的整個流程,包括采購、生產、銷售、運輸、報關、退稅等各個環節,通過將證據資料與業務流程相對應,企業能夠清晰地展示每一筆業務的真實情況,為稅務機關提供充分的事實依據。
2.在法律適用方面:堅持“有利于納稅人”與“無罪推定”原則
稅務機關不能僅憑內部函調文件認定構成騙稅。出口退稅中的稅務函調復函,雖然可能給出了“發票系虛開”之類的“結論”,但這只是提供一種線索,退稅機關不能僅依據復函定性接受虛開、構成騙取出口退稅。
申請出口退稅的基礎和條件,主要是有真實貨物出口。退稅機關在經過審核之后,沒有證據推翻企業申報提供的資料,就應當基于有利于納稅人的原則,認定企業申報的資料完整、真實,應當予以出口退稅。實際上,復函機關限于復函時間緊、生產企業核查困難,以及避免國家稅款流失、規避責任的考慮,通常會過分嚴格把控復函的回復,但這不利于對納稅人的權利保護,也有違納稅人的誠實推定原則。
3.根據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應對“重復函調”與結論反復
行政相對人對于行政機關既定的行政行為產生了信賴,而采取了相應的行為,嗣后行政機關撤銷或者變更該行政行為,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補償。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主要是針對“重復函調”的情形。納稅人在接到退稅機關的許可之后,有充分理由信賴退稅機關的核實、調查取證行為是充分的,相信自己的退稅行為符合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如果復函機關第一次經過核查,回復了“正常業務”的函,嗣后又回復“存在不予退(免)稅的情形”的函,違反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結語
面對因函調異常引發的“視同內銷”風險,出口企業可從事實梳理、法律抗辯、信賴利益主張三個方面應對。通過夯實事實基礎,確保業務真實性與單證一致性;通過法律抗辯,堅持有利于納稅人原則;通過主張信賴利益保護,對抗行政行為隨意性。同時,企業應加強供應鏈風險管理,審慎選擇交易伙伴,從源頭降低函調風險發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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