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的吳某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12歲的江某某,兩人互加微信后很快確立了男女朋友關系。某天,吳某某在明知江某某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通過微信邀約其到自己家庭經營并居住的商鋪內,兩人自愿發生了性關系。
案發后,公安機關將吳某某抓獲歸案。吳某某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了對方諒解。
法院判決認定吳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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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對于該案件,應從定罪量刑兩個角度分析。
根據《刑法》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這是我國刑法中極為特殊的一項規定,無論幼女是否同意,無論雙方是否存在戀愛關系,只要行為人明知對方未滿14周歲而與之發生性關系,即構成強奸罪。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嚴苛的規定,是基于對幼女身心發育尚未成熟、缺乏充分辨別能力的特殊保護。
本案中,吳某某的行為完全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因此,盡管雙方確系男女朋友關系、盡管江某某系自愿,吳某某的行為仍構成強奸罪。這一點,任何辯護律師都無法改變。
雖然罪名無法改變,但量刑有巨大的辯護空間。
首先,強化未成年人身份的法定從寬效力
吳某某作案時17歲,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作為律師應調取可證明年齡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等,證明犯罪時未滿18周歲這一事實,提醒司法機關注意吳某某也是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不成熟,對戀愛行為的后果和邊界缺乏充分認知。
其次,區分戀愛自愿與暴力奸淫,本案與典型的強奸犯罪有顯著區別,并非暴力、脅迫,而是在日常戀愛交往中的自愿行為。可通過調取微信聊天記錄、朋友證言等,證明雙方確系正常交往的男女朋友,向法庭闡明,同樣是強奸罪,暴力手段與戀愛自愿在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上存在本質差異,量刑時應予區分。
最后,吳某某案能緩刑,認罪認罰、賠償諒解是決定性因素。積極進行賠償,越早賠償,越能體現悔罪誠意,并爭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出具正式諒解書,同時家屬配合表態,承諾加強管教、確保不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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